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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怀孕女职工,也就是保护自已戴新安

发表于-2012年05月20日 上午10:10评论-1条

2012年5月7日,一个全国女性劳动者的福音,由国务院讨论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发布施行。就在社会各界密切关注这一重点保护女职工生育权利的法规之时,5月9日,媒体报道了《太平洋女性网》女总编辑董女士怀孕被辞事件,引发多方关注。

在现实中也有不少女职工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女职工怀孕后,一些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或寻找理由降低孕妇工资,逼走孕妇;甚至制造借口,直接辞退怀孕女职工;所以有不少育龄妇女担心被炒鱿鱼,不敢要孩子,这已经影响到女性生育权的行使,也使准母亲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影响到整个中华民族繁衍生息。所以笔者在此呼吁: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遵纪守法,必须遵循道德良知,为维护整个中华民族繁衍生息尽责任,作贡献。我们每个人都是母亲所生,我们每个人首先都是在母胎中成长,保护怀孕女职工权益,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已!

“关爱母亲,爱护妇女,保护孕妇”,这是千千万万人们心中的呼声!这也是道德和法律所提倡,所保护的。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有许多法律规章对女性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规章置若罔闻,“我的地盘我做主”,随心所欲地对女性实行歧视,女性没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在工作上。有的用人单位要么在招用时明确拒绝女性,要么招用后再执行限制性政策,使得女性在工作上显得很被动、很无奈。用人单位这么做无非是利益思想在作怪,女性要怀孕生孩子,休产假会使单位利益暂时受损。试想,这世界上若没有怀孕女性,人类还能生存繁衍至今吗?不知这些企业老板有没有想过这样一个问题——你也是母亲所生,当初是否有人刁难过你母亲?人是要知情达礼,女性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承担了太多的义务,理当格外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现在怎么为了本企业、本单位一点利益,就肆意妄为地侵害准母亲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有一个最美妙而有感人的声音,那就是――“用心去关爱孕妇,因为她们孕育着我们人类的未来。”我们中华民族是具有良好的文明道德的民族,从古到今,孕妇历来受到格外尊重和爱护。《太平洋女性网》女高管怀孕被辞事件如被调查证实,从法律角度看,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从人情道德角度来看,这也是不明智的。此事在网络迅速传播后,对企业负面形象所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善待怀孕女职工的成本。尤其是一个是集实用性,互动性,鉴赏性为一体的专业女性资讯平台;号称着力打造时尚、智慧、自信的女性专业网站,又是一个上市公司,专业女性网站不维护女性权益,不关爱怀孕女职工,而肆意践踏怀孕女职工权益之事如被确实,谁还会相信该网站?首先就被女性所抛弃。失去信誉的上市公司,不但直接影响股价,有可能引发公众不相信和抵制其产品,其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因为,古往今来,“道(德)不行,而天下难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施行,为怀孕女职工撑起权益的“保护伞”。媒体报道了《太平洋女性网》女总编辑董女士怀孕被辞事件后,《太平洋女性网》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在获悉此事后,主动介入调查。天河区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调处此事。天河区妇联也主动联系董女士,送去问候。并就此事给《中国妇女报》发去传真报告,表示:密切关注,积极联系区有关职能部门了解事态进展;向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主管单位和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并依法依规履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职能。以上说明,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在此,奉告一些企业老板,现在保护怀孕女职工权益已有具体的法律可依,别再为所欲为,任意践踏怀孕女职工权益。

怀孕女职工,一个准妈妈,一个未来的母亲,您们辛苦了,现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为保护您们权益在发挥着作用,社会民众也在积极行动和呼吁着:

保护怀孕女职工,也就是保护着我们自已!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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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金子川推荐:金子川
☆ 编辑点评 ☆
金子川点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对于保护怀孕女职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等于保护着我们自已,跟我们的未来!

文章评论共[1]个
绍庆-评论

晚上来拜读佳作,祝福朋友过一个祥和的夜晚。(:012)(:012)at:2012年05月20日 晚上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