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刚刚结束,党中央提出了反腐败的决心,全党、全军、全民多动了起了,刮起了一股反腐旋风,近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网络揭发了一些官员腐败迅速落网。
可是,对于这些网络反腐事件中,社会上出现二种声音。一种叫好,靠群众举报才能反腐彻底,是监督官员的利器,让官员不敢腐败,为网络反腐叫好;另一种说法认为有点乱,感到担忧,不看好靠网络反腐揪贪官,认为容易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二种声音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自已的观点。
作为群众反腐举报,必然会涉及到贪官的财产,知情人为了举报正确,要对事实了解清楚,是否属实,才好举报。看来这样做,从法律这个角度就侵犯了它人的隐私权,包括提供证据的人就违法,如广东出现泄露的“房婶”“房叔” 房产信息者事件,被受到处分,人们都在热议反腐这一事况。
国家虽然规定群众可以举报,但群众举报难,涉及法律的限止。从法律隐私权的规定,它人无权泄露它人信息,泄露就违法。相反,知情人如手上没有证据,加上又无权了解相关信息,想举报因没有足够的证据,举报是无用的,也就是说群众的举报就很难成为利器。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实行的是“不诉不理”的办案原则,执法部门不作调查,凭证据定案。反贪机关国家只有检察机关,但他们通常也是对群众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属实才能立案。对于其它国家机关均没有赋予侦查办案这个权力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只有违记处理权。公民是更没有调查取证权,举报了解它人信息作为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
因此,从现实讲对隐私权应该要直得探讨,网络反腐必然会涉及到相关隐私,虽然我国从立法上对“隐私”权有所规定,但还不够具体、明确,划定不是很清,容易引起不同理解,很难把握。比如对于个人财产属于隐私,作为普通百姓房产不算什么作为隐私,如果真正的个人合法财产公开有什么什关系呢?从现实讲公民个人财产多数是一些不动产,不动产通常就是住宅和商业二种房产,这二种房产合法取得原本是公开的,法律规定受到保护,合法取得的财产是阳光财产,本人认为用不着作为隐私财产,如果这些财产取得成为隐私,可能存在问题,所以法律上规定对不动产可否不划在隐私范围,对于官员在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能作为隐私范围,这样可以接受群众监督。
作为信息化的网络时代,能运用好网络这个平台,让群众利用参与反腐,一来方便群众举报,二来群众敢于举报,三来只有群众参与监督才有震慑力。同时,可以减轻反腐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压力和经费成本的压力。
群众参与举报,应该需要有序进行,防止扰乱反腐,要有规范,主要加强立法规范。但现价段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先可以作出些规定,如对举报人需要核实一些举报事实,允许有关部门提供方便,但要履行一些手续,比如提出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件,明确申请人的责任要求等。对群众举报的内容确实有犯罪事实、犯罪线索,只要不是诬告陷害,哪怕是否针对公务员也不能对举报人和提供信息的人追究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相反应该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怎样才能形成全社会的正气。
反腐针对状况,可以首先在国家机关内先进行动员教育,教育公务人员如有收受贿赂,将收受的贿赂进行全部自觉清退,不追究责任,划定一条红线,以挽救大多人,如不退出,不上交贿赂,事后发现查出要从严、从重处理,对那些少数不改的人,要坚决打击,不能手软。从此,让公务人员不能再范,来纯洁党和国家的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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