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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管子对阵枪杆子木伯

发表于-2013年12月12日 早上9:45评论-1条

如果问,在中国哪个部门权力最大,影响面最广,管辖范围最宽,执行力度最立竿见影?答案应该很确切。那就是第一是中宣部,第二是焦点访谈。尽管它也说过不能舆论操纵审判,但纵观历史,焦点访谈定了调的事,任何人还有翻案的可能吗?

在这个基础上看《20131209的枪击疑云》,你就可以想象,这个案子在上了焦点访谈后,接下来,双方的律师也不用找了,法庭的大戏也不用演了,酒鬼的命运已经决定了。---就算他不会像朝鲜那样被火箭筒蒸发掉,今后的日子也没好果子了。

案子很简单,两辆小车同向行驶,左转弯的与一辆直行的发生了剐蹭。这实在是一件微不足道的普交,没什么兴趣。可接下来视频里痴线的铁管子和枪杆子,却一下吸引了眼球:左转弯的司机说剐蹭后对方开枪射击,自己铁管防卫。直行的司机说对方铁管击头后自己被迫开枪自卫。然后又说开枪的并非歹徒而是执行公务的警察,轮管的除了是司机同时还是酒鬼加流氓。紧接着,不仅出示了当时的监控录像,还找到了此前酒鬼发疯打砸麻将馆的证人。….反正到最后,没用十分钟时间,这案子就定了调:一个酒鬼耍流氓寻隙滋事,一个警察射击是正当防卫。至于半夜的枪声和地上的鲜血,惊扰了夜的宁静,其实不算什么,打酱油的都散了吧。

看完视频,第一印象就是怎么这么巧俩疯子就凑在了一起:车上备铁管子的酒鬼绝对疯了,便车便衣的人腰里有家伙实在少见。就那么点剐蹭,一个抡管一个拔枪,俩人都疯的不轻。而管子和子弹对决,只能说是凑巧了。第二个经验就是围观有风险,打酱油要谨慎。没准身边哪个人就是便衣,腰里的家伙不小心就会走火,你就成了靶子。

不过,只有这两点显然不过瘾。后怕之余,又补充了五条。咱不是目击者,更不是律师,这五条未必站得住脚。可不说出来也实在憋得慌。就算访谈后案子已经很圆满,也不妨将这五条当成一条狗尾,奉献出来就缀在央视的美貂身上吧。

1、关于监控录像:

要说这玩意最真切。可真的所有录像都是真相吗?要知道正龙拍虎时也既有相片也有录像,而且也是上了电视台的,怎么后来就假了呢?要知道你听说过任何一段拘留所嫌疑人受审的录像里,曾经有过警察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内容的的情节吗?也要知道很多情况下监控头总是能会巧妙的失灵的,钱文会普交时就是这样。而陈水扁挨枪的录像究竟是真还是假,到现在还在争论不休呢。更进一步,假如那段录像里显示的是便衣先开枪,也许这段录像压根儿就不曾存在过。…..这么说,拿一段录像,在电视上就这样播放一下,难道就能证明这就是真相吗?也许是,也许不是!

2、关于执行公务:

案件发生后,警方立即澄清说便衣当时是在执行公务,按照有关规定,其身份符合随身佩枪条件,并且获得了批准。可还是禁不住问:警察执行公务,一是有正式着装,二是主动出示证件,可这便衣从头到尾都没这样做,酒鬼怎么知道他在执行公务?其次,这位便衣本来要执行的公务,究竟是什么?其中绝对不会包括对这个酒鬼开枪的内容吧?而那“被批准”了的射击对象,自然也不该包括这个酒鬼吧?再联想一下,这几天一直播的湖南女人被抓到青海的案子里,那个警察当然也是在执行公务,可怎么就因为抓错而免职了呢?去年贵州派出所长当街枪杀两个兄弟的案子,自然也是在执行公务,怎么政府还要赔偿死者百万呢?再有,那个到北京探望上大学儿子出站就被抓的妈妈,抓她的警察自然也是在执行公务:因为据说就在这个警察口袋里有一摞空白拘留证,抓了人只要在空白处填上名字就是公务了。……这么说,假如本来只是针对一件事一个人的“公务”,“批准”的只是对某个嫌疑人涉及,如果这样随意拓展到任何人和任何事,这“公务”就实在太可怕了,这“批准”就实在太宽泛了。

3、关于袭击还是防卫:

这一段暂且相信录像的内容:酒鬼先用铁管子袭击了便衣,便衣接着开枪射击了酒鬼。要说在这里,二者的动作实在都不够专业:酒鬼挨了三枪,还能说出是自己先挨枪后还击的证词,说明他当时没醉,且并没真想打死便衣。而便衣在挨了一管子后,还能拔枪连开三枪,且准确瞄准腿部不至毙命,说明他当时也清醒。抛开醉酒和公务的说辞,这事常识的看更像是俩人在决斗。结果只是因为双方反应速度不一样,才有了先后手之分。果然如此,还是觉得铁管子和枪杆子对决,实在不在一个起跑线上。而一定要说成是警察的正当防卫,就要追究什么是“正当”了:如果说对方抡的不是铁管子只是拳头,用子弹防卫是否也正当?如果拳头变成指头了,也用子弹防卫,也正当吗?如果“挨一铁管子用子弹防卫”算正当的话,那么是否也可以说“挨一句骂用秤砣砸脑袋”也正当?!

4、关于证人证言:剐蹭就是剐蹭,可主持人觉得不过瘾,于是就凑上酒鬼打砸麻将馆的镜头。枪击现场有目击者却没人出来证实,倒是麻将馆老板对着镜头说了很多。可他说的,你怎么就断言是真相?!试想假如我是这老板,反正我不敢保真:我首先会想,那么大的记者那么慷慨赏给自己一个在全国人民面前露脸的打好机会,我自然要很好配合。如果记者同时还给了我点好处,我绝对是让说什么就说什么。当然,换个角度,假如记者试图让你说成不是酒鬼闹事而是警察作恶,那结果就不一样了,打死也不敢这么说:县官不如现管,记者采访完自己跑了,可咱能吗?

5、关于量刑定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区别,就是排除嫌疑加以证实的过程,也就是要在法庭上双方辩论,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确犯了罪,而不再只是怀疑。记得夏俊峰被枪决后,最高法院出来解释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夏俊峰受到了刑讯逼供”,你觉得这话对吗?显然不对。因为法律要的是“有足够证据证明夏俊峰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很显然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距,甚至一道不可逾越。最高院将这样一句明显纰漏的话,说成这么慷慨,只能说明他本身就是法盲。

再对照美国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男孩的案子:警察的辩护律师最后的辩护词是:不论你认为警察“是正当防卫”、“可能是正当防卫”、“可能不是正当防卫”、“不能排除正当防卫”……等等十二种情况,都只能判警察无罪。要判齐默曼有罪,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排除了一切合理的怀疑”。如果你们但凡还有一点疑虑,那么请让齐默曼成为这疑虑的唯一受益者。

就这样,在大半个美国都认为警察有罪的情况下,十二个陪审团员却因为仅存的一丁点疑问,反而让警察无罪释放了。以至于奥巴马也只能说:“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马丁是坏人,齐默曼是好人。而是只意味着检察官无力证明这不是正当防卫。不意味着齐默曼没有做错,甚至不意味着他没做非法的事----仅仅是检察官没能证明……如果国家机器想把一个人投入监狱,必须确定地证明发生了什么,在这个案子上,他们没能。”

咱这五根狗毛就这样凑成了一段狗尾,不管是不是能续到貂身上,反正对貂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因为美国有十二怒汉,苏联有十二怒汉,而中国却从来没有。但自豪的是自己就想做这第一个。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也有同感的话,那你就算第二个,这样说没准也能凑够十二个。不过就算凑齐了,也不是能决定任何嫌疑人命运的陪审团,倒很可能会成为警察眼里非法聚集的不法分子。不过,假如不是12个而是12万或12亿,那就另要当别论了。--而这也并非永远都不可能。

庆幸的是,不管舆论多统一,不管步调多一致,至少还没管到让每个人的想法也只剩一个。主持人可以言之凿凿的说,报纸可以信誓旦旦的写,好在你我还可以这样信马由缰的想。你们可以说的写的绝对慷慨激昂,可我心底里就俩字---不信。

当然也不是说对一切都不信,现在就信一条。那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而就这件事来说,又多出了半条:当政权和枪杆子结合时,还能出真理。----至少是主持人嘴里的真理。

于木鱼宅

2013-12-12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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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月光下的贝壳点评:

一个案例的思考,到底是铁管子有理还是枪杆子正确都已经过去,我们相信或愿意相信这就是真相。

文章评论共[1]个
呆贝贝-评论

无论怎么粉饰,真理都只有一条。问好木伯先生!at:2013年12月13日 下午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