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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规戒律比人命更重要吗/东楚党人

发表于-2005年10月08日 晚上8:47评论-4条

6月8日上午,昆明东川区人民医院卢医生做完一例剖腹产手术后,产妇大出血不止,输血后仍不济事。征集义务输血者未果的情况下,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后,卢医生义务献血200毫升,令该产妇转危为安。

6月16日,正当该院准备表彰卢医生之际,有群众举报该院违法采供血。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云南省卫生监督所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后,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在没有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采供血属非法采供血行为,并下发《处罚预先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决定对医院处予6万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要求医院不得表彰卢医生。接到相关通知后,涉事医院承认有错,决定接受处罚。

以上是2005-08-23《 南方都市报》编发的一篇题为《医生献血救人医院被罚6万》的报道,看完这篇报道后,“通常人”不得不为卢医生叫屈,为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叫冤了。

在中国有句俗语:“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俗语就算是“凡夫俗子”的为人理念,与医疗管理制度搭不上界,不论也罢。但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圣地,医生应该是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卢医生在大出血产妇输血后仍不济事,征集义务输血者未果的情况下,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后,将自己的血献出200毫升给患者,令该产妇转危为安之举,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在尽医生的“天职”能诠释的,这里还要一份奉献精神。因为卢医生在为患者献出自己的血之前,已经尽到了一个医生的“天职”了,没有应急的血液了患者就算怎样了,能怪罪他卢医生吗?可卢医生他却采取了一切为了患者的在“天职”之外的非凡举动,献出了自己的血作为患者的救命血,令该产妇转危为安。

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云南省卫生监督所等多部门作出对东川区人民医院处罚决定,肯定是“依法处理”的了,因为“东川区人民医院在没有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采供血”。不过,人们不能不问,在现在提倡“以人为本”的社会里,是不是应该在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形下,医生对患者采取的“越规”的救人措施作特殊对待?是不是凡是没有经过批准或者说是“不合法”的救人就是违法行为;凡是符合规定见死不救的就是合法了?如果这名产妇因没有及时得到新鲜血液,卢医生又不献出“救命血”,眼睁睁地让这名产妇死去,一条人命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没了,卢医生的“合法”表现是不是该予以嘉奖了?

现在是法制社会,依法依规办事是有必要的,但是,针对卢医生献出“救命血”这样的情况,机械的教条主义,僵化的条条框框总不会比人的生命更重要,因为人的生命重于一切。

出现医生献血救人医院被罚的原因,可能是献血制度有本身的不足,没给一个特殊条件特殊处理的余地,除此之外,恐怕更主要的是管理部门机械的教条主义和僵化的思维方式起决定因素。同时,与“特殊情况献血”触犯了执法部门的集团权力利益和经济利益也是分不开的,不“处以儆百”权力部门的权力如何彰显,不“处以儆百”血站不花本钱在义务献血者身上取来的血怎么成“无本万利”?不然,为什么中国那么多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那么多吃人的无证煤矿不照样开得好好的,而偏要对一个献出“救命血”救活了人命的医院给予处罚呢?法规在权力部门的手上,公道自在人心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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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樱花渡月点评:

从这一案例分析,作者的理由也可以成立,不过,如果执法过程中,撇开人为的因素不说,制度和灵活处理,合情和合理,也是很难以处理的。不知道谁学法律的,请帮助解释。

文章评论共[4]个
地狱不空-评论

作者的题目错了,如果改为法律法规的话,我觉得作者就不会这样写了,有时为了维护法律,又得牺牲掉多少人啊,道义在法律面前是无力的!
  【樱花渡月 回复】:法律如果真的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是不能过分讲道义的,道义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而道德一般随意性大,不牢固 [2005-10-9 12:26:13]at:2005年10月09日 早上8:38

世外桃园-评论

很精彩!
at:2005年10月09日 中午12:34

蓝丁香-评论

当法与情同时要面对时,好难啊。所以我不学法律,好痛苦啊!at:2005年10月09日 下午4:43

地狱不空-评论

法不责众,因此呵呵……at:2005年10月09日 晚上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