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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偷勾结”辩护词张贤春

发表于-2005年12月20日 中午2:51评论-17条

我当事人系成都火车北站派出所的17名民警,4人为警务队、刑侦队长,6人是警长,由于辩护律师未能改变法庭的判决,本人自愿为他们辩护。

我当事人出现如此重大的失误,使其经营近两年的事业毁于一旦,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放松了对小偷们的思想教育。近两年来,在本站工作的小偷们,工作进展都较顺利,工作成绩虽说不上卓著,却也令人满意,因此,我当事人忘记提醒他们,哪些人可以偷,哪些人不可偷。他们也是,偷谁不好?偏要去偷一个军人的。他们应该知道,有的军人就爱认个死理,报上不时在登载嘛,这些人不是爱学雷锋,就爱打抱不平,为别人的事,有时连命都不要了。细想起来,这也是他们不读书不看报不加强学习的结果。

法庭认为我当事人多个警组、多名民警与盗窃团伙相互勾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便如此,法庭也不应作为严重违法违纪来处理,至少不应作为违法判决,其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社会做了一些有益工作。自从小偷们进驻火车站后,他们不再四处流浪,不再为衣食发愁。他们不但吃有酒肉,住有楼房,行有车辆,还聘请了炊事员、卫生员,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同时增强了集体观念,工作由原来的个体行动,变成了一个有组织有领导分工明确合作紧密的16人团体。以上事实表明,我当事人不但解决了16人的就业问题,还阻止了他们走上抢劫杀人放火的道路。

二、不存在索贿受贿的问题。自小偷们进驻车站以来,向队长交一点“队费”,是主动的,不存在索贿的问题。我执勤的当事人收一点“班费”,实属无奈,他们创收的渠道有限,连抓嫖娼罚款对方不敢索要发票那种机会都不多,所以奖金发得不很高。至于交的“烤火费”,小偷们确实不时在执勤室和派出所办公室烤了火,不属于受贿的范围。每人向当班当事人上交的“进场费”,以及与我当事人对半分成的“返点费”,只能算收取的场地租金,不能视为分赃,更不能定为共同盗窃。此外,他们手中的3张银联卡,是小偷的姓名,他们只是替小偷们保管而已,小偷们打入的8万元,他们虽然取用了一些,那纯粹是私人之间的借用,请法庭相信,他们今后是会归还银联卡的。

三、不存在提供犯罪场所的问题。我当事人管辖的候车厅杂物间,是租给小偷们存放行李包裹的,并不知道此间居然还存放有旅客的56个钱包、28张银联卡、10多张身份证明等,这纯属小偷们保管不善造成的,只能由小偷们负全部责任。你们想,这种东西哪能放在这种地方呢,小偷们在市内不是有出租房吗?对于不知情的他们来说,不能视为他们为小偷提供了犯罪场所,搜查出的赃物,只能算栽赃陷害。

四、不存在“警偷勾结”的问题。一些旅客可以证明,我当事人对偷窃行为是进行了严厉打击的。旅客报案或将小偷当场抓获时,他们都进行了热情接待和安抚,并将小偷扭送到了派出所。当然,为了治病救人,事后他们将报案资料进行了销毁,对小偷批评教育后释放了,这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在整个过程中,他们只是以报案金额为据,核算上交的“返点费”是否达到了百分之五十,只是与小偷们清点结算有关费用,考察小偷们做事是否言而有信。没有像其他行贿受贿人那样沆瀣一气,即,既没有参与盗窃,也没有参与小偷们的吃喝玩乐。这种泾渭分明的做法,是难能可贵的,应该予以嘉奖。

五、不存在严重违法的问题。首先,我当事人退款积极,反省深刻。事发后,他们先后上交了替小偷保管的近24万元现金,并作了深刻的思想检查,都表示,一定汲取教训,改进不足,今后不再干这种部署疏漏措施不力的蠢事了。其次,他们所做一切,不能称为严重。在他们这种行业,这么多人做这点事,职务不及为走私犯开绿灯的副部长大,金额不及某劳模局长嫖赌强j*后收取的零头,手法不及利用暗娼勾引嫖客后罚款高明,情节不及抓获[ch*]女卖淫离奇,性质不及将人屈打成杀人犯恶劣,态度不及赌输不付款嫖娼不付费吃喝不开钱野蛮,形式不及竞争上岗将上交多少罚金作为条件那么公开……总之,他们只不过是大锅鲜汤里的一粒老鼠屎而已。

鉴于以上理由,请法庭不要定我当事人为罪犯,即使算违法,也请只判为保留工作籍的缓刑,以便今后有改进的机会。

另外,本辩护人还有三点请求:

一请追究那军人的侵犯隐私罪。那军人钱包被盗来报案时,不但不听我当事人“就当‘折财免灾’了吧”的好言相劝,还拒绝了送他车费的好意,硬是要去找战友借钱买车票。更没想到的是,他走出执勤室去跟踪一名小偷,一直跟踪到小偷得手后走进车站行包房。当小偷将两个钱包交给我当事人时,其中一个正是他的,他就将我当事人和小偷同时抓住了。本来我当事人已将钱包退还给他,他还是得理不饶人,将我当事人作为“警偷勾结”上告到上级主管部门,致使上级“小题大作”。在此,请求法庭追究他的侵犯他人隐私罪。

二请今天到场的新闻记者,发表我当事人的照片时,像明星、名人们犯事后所使用的照片一样,使用工作照或生活照,不要使用戴着手铐或穿着囚服的照片,多少为他们留一点做人的脸面。

三请发表本辩护词的编辑,由于本辩护词素材系从有关报刊偷来的,而这些素材的主体部分又是我当事人所创造,所以,请将一半稿费作为“返点费”直接汇寄他们。

2005·5·28·钟应山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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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西域诗韵点评:

幽默辛辣,风趣耐读!

文章评论共[17]个
侧身鱼-评论

别具一格的文字。
学习了。
  【张贤春 回复】:谢谢. [2005-12-20 22:24:28]at:2005年12月20日 下午6:51

凤岭神童-评论


辛辣之笔,令人叹为观止。
学习了。
  【张贤春 回复】:过奖。 [2005-12-20 22:31:27]
  【张贤春 回复】:过奖。 [2005-12-20 22:31:49]at:2005年12月20日 晚上7:03

开心就好感-评论

顶!!
  【张贤春 回复】:谢!! [2005-12-20 22:34:41]at:2005年12月20日 晚上7:49

Xukd心言-评论

厉害!
  【张贤春 回复】:过奖. [2005-12-20 22:35:11]
  【张贤春 回复】:点击你的姓名未显示相关资料? [2005-12-20 22:37:05]at:2005年12月20日 晚上8:40

梦碧荷-评论

作者厉害厉害,世人无奈无奈,老军人,可敬可佩!at:2005年12月21日 早上8:41

念书先生-评论

这个讽也太刺了,
作者高明。佩服,佩服at:2005年12月21日 早上9:04

暖玉-评论

警匪勾结,听说过,其中的“奥秘”被你揭得淋漓尽致,很佩服的。尤其是第五点,每一种现象似乎都有所指,不是凭空罗列。
  【张贤春 回复】:下午发邮信谈你小说. [2005-12-21 11:15:51]at:2005年12月21日 早上9:58

马超云雀-评论

法官很有可能会采纳你的意见。
  【张贤春 回复】:已经"采纳"了,看报道,都判得不重。 [2005-12-21 17:24:36]
  【马超云雀 回复】:警法又“勾结”了。 [2005-12-21 17:28:13]at:2005年12月21日 中午1:31

指尖儿-评论

真实让它如此深刻!我的手机在某个地方丢了,无意中说起,公安局的朋友抱怨我不早点告诉他,否则在没倒手前他可以给我追回来!
  【张贤春 回复】:如果你人不熟就会让你提供一系列证件,包括手机内置号码,然后再“等待”案犯有朝一日落网后交待。 [2005-12-21 17:38:51]
  【指尖儿 回复】:那么麻烦?朋友只说以后遇事儿尽快告诉他,帮忙拿回来就是了。 [2005-12-22 14:13:22]at:2005年12月21日 下午3:28

帘外落花-评论

可惜都不是首发,不然该是精华的精华啊
  【张贤春 回复】:以前不知道如何上网发文章,等“误入红尘”才知这里有一片新天地,又不得不遵守规则。 [2005-12-22 10:53:50]
  【帘外落花 回复】:那老哥以后西西 [2005-12-22 11:16:07]
  【张贤春 回复】:谢谢妹妹。 [2005-12-22 16:47:39]
  【帘外落花 回复】:谢什么,可以看你的文字是荣幸呢,多写哦 [2005-12-22 16:52:44]at:2005年12月21日 下午5:33

西域诗韵-评论

本法庭考虑你的意见,决定从轻判处有关警察,毕竟他们做出过很大贡献嘛!如果不是他们与小偷合作,火车站的抢劫杀人案件可能很多哦!
  【张贤春 回复】:最近没有写吗? [2005-12-22 17:24:38]
  【西域诗韵 回复】:今天写了一篇,请张兄指点! [2005-12-23 10:14:16]at:2005年12月22日 上午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