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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为什么打不起官司胖胖八戒

发表于-2005年12月21日 下午6:15评论-5条

过了春又到了夏,我在暗暗地憔悴,

迷漠地怀想着,不做声,也不流泪!

――何其芳·《季候病》

俺在此所谓的穷人,泛指经济条件不够好的人,并不限于农村或者城市的地域之别。

古时并没有现在这么完备的打官司的律法,也没有这么多规定。很大程度上是靠家族、氏族等内部解决的,也就是我们国人所谓的“组织”吧!

“神明裁判”曾经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司法官员在裁决诉讼纠纷时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包括“水审”、“火审”、“热油审”、“热铁审”等。比如说那个叫独角兽的东东,只长着一个角,让它来辩忠奸。冯象先生认为现代社会废除神判,原因有二:一方面不相信神能够或者有必要管辖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是相信,现有的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技术手段和人力物力的时间等成本应该不是问题。我想到俗语曰:有钱能使鬼推磨。鬼为什么要推磨,是缺钱么,那阳间的钱,在阴间能用么?谁请鬼来?或者说谁知道那个鬼需要推磨挣钱,那个人(还是人么)当中介,如何结算法?

打官司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与原始的同态复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决裂。,现代社会如果还是像以前那样,真的是冤冤相报何时了,所以才形成今天的法律制度,法律最让人不理解的是,当事人不能以不知道法律的存在或不懂法为理由抗辩,就像刑事法律规定酗酒的人也要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正常状态下同样要负责任一般,法律就是让人遵守的行为规范,没有选择!

据新华社9月4日发表关于王斌余杀人的报道。摘抄报道中王的话: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王斌余案件在网络上被讨论的热火朝天,我在此不想重复那些高见,想说的是1,为什么收了他的钥匙?2,凭什么歧视他?3,为什么殴打他?我曾听说过的另一个案件是一对男女青年恋爱好几年了,期间还做过手术,女的突然表示不和男的谈了,男的一气之下,在大白天里,跑到女的工作的地方,捅了女的数刀,后自首,男的被判死缓!我觉得王比那个男的情节要轻,却判了死刑,当然我不想得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理由。其中有些旧社会那套“笑贫不笑娼”的遗风,谁值得鄙夷,当然不是王斌余,而是那个老板吴新国,然而不可理喻的是他们竟然鄙视王斌余?难道其中的原因不值得思索么?打骂王斌余兄弟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等人就没想到谁敢担保他们明天会不会和王斌余一样?当然,如果说他们和吴新国有亲戚关系又是另一回事了。王斌余是在向诉向劳动部门后,才发生的收钥匙等事,是不是存在吴国新报复王斌余的动机在里面?而我所举的例子中,男的并没有向任何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就公然杀人的,自首,王斌余同样也有自首情节!假如王斌余能请一个大牌律师,当然这还需要更多的钱,至少能挽救他的可能性要大一些,我不清楚他是否请有律师,律师水平如何?

以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例,受害人第一次做手术后的费用全部由加害人予以赔偿,受害人回家才发现,医院的手术并没有把所有的骨头碎片取净,身体里还留有一些。故而又进行第二次手术,产生若干费用,要求医院全部承担,医院以不是医疗事故为由,不予赔偿。受害人起诉到法院,进行三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都不是医疗事故,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两次,仅到北京的鉴定费用就是5000,也就是说两种五次鉴定就支付鉴定及活动费用10000余元,这还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日常开支。诉讼费用也是水涨船高,索赔的金额越高,诉讼费用就越高,律师代理费用比诉讼费用还要高一些。

第二个问题,就是诉讼的时间,或者说是周期。据有些研究国外民事诉讼的专家称,有的国家诉讼一场下来,可以有几年。以民事诉讼为例,一个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定期限是三个月,所谓简易程序就是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这通常是小案件,即标的小,争议案情清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法定期限是六个月,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奇数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可以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也就是一年(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由上级法院批准)。这是正常的一审终审不上诉的案件,如果上诉的话,二审是审限是三个月,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这也是正常情况下的,二审法院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如果发回重审,又重新计算时限,判决后还可以上诉,当然现在限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了,俺原来曾看过一个案例,三次发回重审,最后那个法院申请移送到另一个基层法院审理的怪事。如果判决下达后,不主动履行,又要在一年或者是半年(这个时限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法人或者是公民)里申请执行,也就是说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少要一段时间,又要看是否幸运在短时间里完成所有诉讼程序了。

法院虽然有规定可以减、缓、免诉讼费用,但现在法院办案经费不充裕的情况下,不会有太多的机会!没有熟人或者确实非常穷!一般不容易获准,法院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怕当事人利用这个规定钻空子或规避法院的诉讼费用。其实法院也有“绝招” ,假如他的诉讼费用超过标准了,当然目前的标准是1989年制定的,十多年来的物价上涨等,已不适应了,收多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你一定要与他们较真,你基本没办法,因为最高法院明文规定,不能以诉讼收取为理由上诉!

尽管我们说人的尊严、人格与财产多寡、地位没有区别。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可是质疑,但人一出生就享有一切权利,是不容怀疑的,只是当你这些权利遭到非法侵害,要实现权利救济是不容易的。给我的感觉是,我国的诉讼当事人还没有形成理性的诉讼观念,只想到的是凭自己的感受,要出一口气的居多,真正静下心来算算成本的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一场官司打下来诉讼费用一、二千元,只判赔几百元,那是漫天要价的结果,动则几十万的精神损失费!打官司只是可能填平实际发生的损害,很少能赚的,许多费用,如律师费什么的法院根本不予支持,只能自己出的。

在法律的天平并不平衡,宝剑未开刃,或者是生锈了的时代,穷人是打不起官司的。费得起时间,没有那些钱支持也耗不下去的。

本文已被编辑[文清]于2005-12-21 21:19:51修改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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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文清点评:

有史以来就是这样,“衙门口从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

文章评论共[5]个
胖胖八戒-评论

所以我主张尽量不打官司,特别是我等穷人!at:2005年12月22日 清晨7:39

shenzhao0327-评论

政策、法律在一些部门、一些单位、一些地方可以说,是根本行不通的。政令不通,岂能和谐?所以穷人只能通过走极端的方式来解决
  【螳螂自语 回复】:说得也是! [2005-12-23 17:50:00]at:2005年12月22日 早上8:30

赵海量-评论

真是无理可讲啊!at:2005年12月22日 早上9:53

西域诗韵-评论

不打官司又怎么办呢?总不能事事都用刀解决吧?!
  【螳螂自语 回复】:我只是相对而言,不管怎么样,都要自己做决定的·! [2005-12-23 17:51:55]at:2005年12月22日 上午11:25

夕阳残景-评论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可是从来没有人想过,原因到底是为什么,也许穷人活该倒霉吧,或是说穷人发生了官司也不要打了,曾在网上看到有网友这么说,如果是当官的或是有钱有势的,本来是死刑顶多也就是无期,或是更轻。不知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我们的法律是真的铁面无私吗,我看未必吧
  【螳螂自语 回复】:同意你的说法! [2005-12-23 17:50:51]
  【夕阳残景 回复】:呵呵,谢谢 [2005-12-24 9:03:19]at:2005年12月22日 上午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