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烟雨人 ▷

法盲,你能明白法院的判决么?胖胖八戒

发表于-2005年12月25日 上午11:44评论-3条

残缺的月亮

被上帝藏进浓雾

一切已经结束

――顾城·《结束》

现在,时常还有人说我国的法律不健全,有大量法律漏洞存在。如果说我国的法律法规再加上地方法规有10000多部之巨的话,有点抽象。有幸在法庭办公室里看到一套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类汇编》的书,36本,共计25749页,近5000万字,时间是从1949年到2000年,堆放在地上约有1米5左右。才知道我国的法律有这么多!不仅如此,每年,甚至是每月每天中央各部委及地方又在出台新的法规,足以让你活到老,学到老!原来更是幼稚地以为法官都是可以“背诵”法律条文的,法官说他们只是去寻找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只有常用的法律条文才能背下来。一个没有受到法律专业训练的人,要想自己亲自出庭打官司,无异于天方夜谈!眼花燎乱的法律就让你迷糊了。

法律是一项不容易普及的学问,鄙人是个百分之百的正宗法盲。虽然没吃过猪肉,但看见过几回猪跑,斗胆以法院的裁判为中心,捎带一下诉讼的起因,并推测一下法院裁判对我等小百姓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不一而足,难免挂一漏万,但愿不要贻笑大方,是为谢!

重庆市民郝某与友人在街上谈事,突然郝某被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中头部。住院昏迷7天,治疗花去费用9万多元后出院,郝某将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两楼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经反复查证,仍无法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便判决郝某的医疗费用由22户有扔烟灰缸嫌疑的住户各赔偿8000余元,众住户不服上诉,被终审法院维持原判。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放的山东省济南市某处发生了同样的事例,只是将时间由凌晨"换成"白天,烟灰缸"换成"菜板(切菜的垫板),受害人由年轻男性的重伤"变成"年老女性的死亡,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由判住户赔偿"变成"驳回原告的起诉(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

郝某受到损害,花去巨额医疗费用,众住户的行为如何定性?既然,烟灰缸只能从一户家里丢出来,只是其中一户丢出一个烟灰缸,不是22户每户丢出一个,查不出谁是肇事者,让21户分担的法律依据何在?无任何行为,却要为一个不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买单,若某人在街头被流浪狗咬伤,当场将狗打死或狗跑掉,受害人如何救济,将狗肉卖掉?还是将所有养狗人或丢失狗的人均告上法庭?可以预测:住在重庆市的养狗人可能会被判赔,而住在山东的养狗人可能会被"保护",同时也不排除某个主审法官倒戈改变也不是不可以。那受害人的损害由谁担责?我们是否也要学习新加坡的先进经验,为防止居民从楼上往下扔垃圾,新加坡政府甚至派人在高楼上用望远镜监视,发现有扔垃圾者即予以重罚!我在自己家里睡觉,我招惹谁了,一起床,法院就裁决让我出8000元钱,还说人家是弱者,凭白无故地拿8000元的还成了强者,什么逻辑哟!

四川省泸州市某地的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并于2001年4月20日进行公证。黄永彬去逝后,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黄的遗嘱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张与蒋的财产之争更是让人无所适从,以至有人说: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那样判案,仅用道德二字就判原告败诉,令人不可理解。我想只有这样才是人民法院吧!公民对自已财产的处置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抑或公民不能将财产处分给什么样的人?黄将遗产赠与给希望工程或慈善机构是否成立?赠与给非亲属关系的人呢?如果黄赠与行为的附加条件是要求张与其保持同居关系,当然无效,但该案并非如此。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谓遗嘱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以遗嘱的方式决定其财产由谁继承,法定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没有立遗嘱时,财产如何继承的方式。黄永彬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尽管他的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法院完全可以计算出他有权处分的部分,依法判决归原告张学英。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继承权,财产权,处分权。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看似支持婚外同居者的利益,实则是尊重黄永彬对其财产处分的权利。按传统应保护弱者权益的做法,张学英和蒋伦芳谁是弱者?谁是强者?显然是无法分辨的,而且弱者强者并不是确定的,在社会普遍有保护弱者的心态下,弱者未必弱,强者也未必就强。而法律所保护的不仅是弱者的权利,而是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亦是我国保护弱者权益的误区。真担心如果张某与黄某有子女的话,法院会不会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支持其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继承法》中明文规定子女中包括非婚生子女!既然,到法庭里去理论,那就应当按法律规定来办,又不是道德法庭!法庭判决时旁听席上的热烈的掌声,是对张的谴责么?我看未必,看到电视里那个画面与声音时,感受到的是黄的权利被法律嘲弄,张被黄所“欺骗”,原配蒋伦芳主张权利也是有路的,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以黄与张同居为由,主张黄是过错方应给予赔偿即可。

上海市的房主李某在检查新房的装修情况时,打开房门看见有人(装璜公司的油漆工)吊死在房屋的客厅里,李某要求装璜公司购买该房或支付相应的价款另购一套房。装璜公司坚决不同意,认为房屋未遭受损失。诉讼到法庭,法院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取决于房屋本身的位置、面积、环境等因素,房屋内是否曾发生过人员死亡事件与房屋的使用和房屋的价值并无必然的联系,驳回房主李某的诉讼请求,象征性地给予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李某的遭遇让我们对到法律产生疑问?为什么不支持换房或赔偿的请求?李某婚礼无法举行则不说,就是住进新房里也会感到不安,5000元精神抚慰及装修公司自愿补偿的区区2万元又能补什么?违背社会经验常识而认定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判,当然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也缺少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完全可以依据社会生活中的经验事实,从公正和良知出发,直接认定其损害事实的存在。装修公司的过错显而易见,无论油漆工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在住房里自杀,都是装修公司对职员管理的失职,是导致李某房屋成为"鬼屋"的惟一原因,并不必然认为这是迷信思想,通常意义上审级越高有法院越是注重法律意义上的问题,而基层法院却是注重与民众相联系的风俗,房屋案就难以理解了,若换位思考,主审法官将已设为房主,他自己是坚决的马列唯物主义论的信仰者,他即使能遭遇此事后坦然住进此屋,但从电社台采访的时候,大多数人认为该房屋已不值钱,甚至有人声称不出钱也不愿居住的情况,这也是不符合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又如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遭到许多人的批评,说对驾驶员不利,可能会导致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被动(消极)遵守交通规则,人与机动车之间,显然是人的生命高于机动车的财产价值,这样的事故发生多为速度快,真的需要那么快么?你说你赶时间上班,乘做车船,甚至是飞机,你可以早些准备么?大城市及上下班高峰时段,一辆车接一辆车的堵着,你能快起来么?这条法律真正体现出了,对人生命的尊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沸沸扬扬的“撞了白撞” 是违法的。

我的一个担心是,那些在豪华办公大楼的法官们所吸收的书本上的理论会不会和我们俗世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相悖。当达到某一个点时,坐在法庭的审判台上法官们懒得听外面的人说的“那一套”,外面的人也会认为你们和我们不是“一路人”,我们不和你们“玩”,拜拜了!要去寻觅那个观点和我们一样的人“玩”!

本文已被编辑[夜无眠]于2005-12-25 14:36:06修改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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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曾是刀客点评:

引证丰富,发人深省。

文章评论共[3]个
胖胖八戒-评论

我是法盲,我把我的想法或者说是困惑写出来,求教于各位读者诸君,若有高人指点一二,鄙人不胜感激,我想不明白法院会如此判决,虽然说法学理论可以论证,谁信了,反正我不信!!!at:2005年12月25日 下午6:47

暖玉-评论

其实我们大多数人都是法盲,习惯以道德为准绳,来评判世间的纷争。
看出你是在没有任何感情色彩的前提下讨论法律的公正,公平。但法是人定的,是人来执行的,
总免不了带有“人”的因素。你说呢?
  【螳螂自语 回复】:我知道的是情感与法律是有区别的,这是无法回避的,你所谓的人正是中国五千年的人治传统!不知你同意否! [2005-12-26 13:43:41]
  【暖玉 回复】:是的,我们已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想还是有一定的距离。中国正在一步步从人治走向法治,但真正成为法制社会还得一段时间。 [2005-12-26 14:04:32]
  【螳螂自语 回复】:也许我们无法体会到法治的风采了!我没有信心 [2005-12-28 18:07:43]
  【暖玉 回复】:其实我也没信心,我不知道我们有生之处还能不能等到那一天的到来。 [2005-12-29 8:22:52]
  【螳螂自语 回复】:只好共同期待了! [2006-1-22 20:08:27]at:2005年12月26日 上午10:20

张贤春-评论

作为文章,中间引用部分稍嫌长了点。
  【螳螂自语 回复】:不好意思,我为了交待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下次一定注意! [2005-12-28 18:08:16]at:2005年12月27日 下午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