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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的非法性钟雨洛

发表于-2006年02月04日 中午12:29评论-1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商店是遍地开花,仍而在现实当中,书店超市之类的地方发现商品被顾客偷盗之事时有发生,为了杜绝惩罚这样的不良行为,店主们也加强了些防范措施,于是,走进xx书店,xx超市,不难发现墙上挂着写着的"偷一罚十"的字样,用店主的话说就是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偷盗这样的事,历来是被称为不道德的,偷盗价值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许就是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在群起攻之的情况之下,许多人觉得"偷一罚十"做法是很有合理性的,也合法的·而这样的罚在一些商店也的确是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为了维护一些人的正当利益就损害他人的利益,正如尽管自己被人打伤,但却不应该背离法律去做些杀人犯法的事。于是,反省之余,我们就发现"偷一罚十"是不符合法律的,说得严肃些就是违法操作。

因"偷"而"罚",而罚是一种行政处理,做出罚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店主没有权利决定处罚与否,因为商店根本就不能构成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从这个概念我们可知: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有行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而商店则不是行政主体,它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它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商店不是行政机关,也谈不上被授权从事行政行为,它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从而也说明它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偷一罚十"的内容也是非法的,它曲解了我国的立法意图,背离了法律的宗旨和原则,行政处理的内容必然是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而"偷一罚十"根本就没有改变店主与顾客间的什么法律关系。另外,行政处理一般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它的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商店之类地的做法根本就没有什么程序可言,更谈不上罚了钱,出据书面罚款单之类的东西。 

当然,我们都希望人人都不要去做偷盗这样卑劣的行为,但法治就是法治:尽管他偷了,你也不能作出"偷一罚十"的违法行为;尽管你偷了,面对商场的这种行为,你也应该有权利主张你没有义务履行"偷一罚十"。

但这并不是说盗窃者就可以张狂地实施他的偷盗行为,店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必须是通过公安局等执法机关介入,而不能自己做出"偷一罚十"的决定,更不能动武动粗,对偷盗者进行人身伤害。

也希望我们的社会,少一些偷盗,也多些正义。

本文已被编辑[帘外落花]于2006-2-5 0:37:09修改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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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帘外落花点评:

知法还要守法,懂法要到位执行很难。
国民素质问题。

文章评论共[1]个
古文-评论

我以为,偷一罚十的罚不是店主在罚 而应该是有执法权的人或单位来罚
  【钟雨洛 回复】:古文讲得很多. [2006-2-21 16:04:52]
  【古文 回复】:握手 [2006-2-21 19:08:42]at:2006年02月06日 下午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