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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做证--难钟雨洛

发表于-2006年02月04日 下午4:13评论-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来是无可厚非的具有先进性的法律条文,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实施了八九年了,按理说,我们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我们的证人制度也应该在不断的细化,完善。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证人作证的实施力度之难,连律师也不太愿意办理刑事案件,证人害怕作证的现象反映了很多悲哀的社会现象,甚至有证人这么说:“宁愿让我多坐几年牢,也不愿出庭作证。”究其原因是中国没有制定完善证人的保护补偿制度。证人的人身财产经常受到侵犯,精神受到恐吓。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等的恐吓报复,来自于出于利益关系的公安局,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等等,在这样的环境下证人能安心出庭作证吗?

镜头一: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揭发证明王某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重伤。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罪名判了有期徒刑7年。事后,王某扬言出狱后要给李某好看,致使李某心存恐惧。

镜头二:在刘某强j*罪一案中,证人高某在决定出庭作证后,被刘某的家属打伤。刘的家人几次到高家闹事,并说如果高某敢作证的话,就不放过高某读小学的儿子。

镜头三:由于曹某在法庭上对李某抢劫一案进行翻供,检察院和公安局的人员无视法庭,公然强行把曹某拉出了法庭,并带到外面进行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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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些场面,如果你是证人,你敢作证吗?这样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环境下,我们又如何能安心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换来什么?不要说去防止犯罪嫌疑人的报复,就连某些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自己都无视法律,侵犯证人的权利。

律师界乃至司法界有名的一个案件,想必更能体现证人包括律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司空见惯的事。

2003年8月22日,内蒙古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广军被抓,内蒙古宁城县检察院认定他涉嫌妨害证人作证。麻广军受许少东委托,担任许少东父亲许文生涉嫌强j*一案的辩护人。证人高金英等为许文生作证,证明其没有实施强j*的犯罪行为。然而,宁城县检察院却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03年5月23日抓了证人高金英,5月24日抓了其他证人。除高金英,许少林拘留了30天被取保候审外,其他证人到5月26日才放回,已属于非法拘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时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这可以看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此条之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仍而该检察院却知法犯法,非法拘禁证人。在麻广军宣布无罪释放时,该案给律师界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的深思是什么?

我想我们国家必须重新审视我们的立法理念。国外很多国家都制定颁布了相关的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的制度。我们国家也应考虑制定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给证人一个安全的作证环境,这不仅可以更好的维护证人的利益,还可以更好的采用证据,使司法执法公正得到体现。美国的刑法中就规定了藐视法庭罪,法官有权对藐视法庭的人判处罚金或监禁。

值得欣喜的是:2004年下半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了全国首个《自侦察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此规定被认为是我们国家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

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当然希望看到我们的立法机关在审视立法理念下尽快制定出证人的保护和补偿之法律法规,给证人一个安全放心的作证环境,这样,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才能更体现公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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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帘外落花点评:

做证难是一个很现实和迫切的问题,因为难,所以我们的执法环境改观很难。

文章评论共[1]个
古文-评论

不知道是法律的悲哀 还是社会的悲哀
  【钟雨洛 回复】:人的悲哀! [2006-2-6 15:22:30]
  【古文 回复】:对  [2006-2-6 16:39:36]at:2006年02月06日 中午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