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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保护伞--新妇女权益保障法静静地走

发表于-2006年02月24日 下午3:14评论-11条

我国古代美丽传奇的神话故事《女娲补天》,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做人,炼五色石补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古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却是一个跪着的奴隶的形象,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从中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

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法》。十多年来,这部法律有效遏制了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成了基本的社会共识,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妇女维权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防止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需要从法律的高度进行规范,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针对这些突出问题,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多方面的修改,确保我国女性的人身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保护伞之一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此前,我国列为基本国策的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总则,也是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我国政府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着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此外,还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法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新法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以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到实处。

保护伞之二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政治,乃众人之事”,选票中有一半应是属于女人的,在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上有一句这样的口号:“分一半权力给女人,分一半家务给人。” 

目前,我国女性参政的国际排名还处于低位,传统上的男尊女卑是其一,但我国对“最低比例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却是最主要的。这主要体现在法律上,我国现行宪法整部只有一句“培养和选拔妇女部”,而其他诸如选举法、原妇女权益保障法也都没有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还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此外,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联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保护伞之三

尽管现在我国女性受教育的水平不断提高,两性受教育差距逐渐缩小,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女生所占比例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总体上,我国妇女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妇女的文化素质总体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据统计,目前,全国文盲中,女性就占了70%。全国261万未入学的学龄儿童中,女童超过三分之二。男性上大学的机会是女性的2·13倍,上高中是1·156倍,上初中是1·154倍,上小学是1·12倍。2000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为6·1年,比男性少1·5年。目前,在女性受教育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生的现象,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由于交不起学费或赞助费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等。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专业选择、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保护伞之四

在人才市场招聘广告中,“只限男性”、“男性优先”的条件随处可见,这是目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现象的一个缩影。据权威部门调查,目前侵犯妇女劳动权益,对女性就业歧视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甚至连一些政府部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在招聘过程中提出“只要男性”。在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人才市场的几次招聘会上,某些企业招聘女工时,竟提出了5至10年内不得怀孕的条件。二是法律规定的针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现象非常严重。有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三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起步虽早,1994年原劳动部就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办法》,但进展缓慢。截至2004年底,只有辽宁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生育保险办法,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四是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一些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这种情况较为集中在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行业。目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也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针对上述问题,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原来的“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这些具体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者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

女大学生就业难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问题。在已就业的女性中,有的到三四十岁也不结婚,或者结婚也不要孩子。主要是因为工作的压力大,如果结婚或者生孩子晋升就会受影响。而晋升的机会影响她的收入、社会福利保障等,所以她们在个人问题上宁可不考虑。所以对于女性生育期间的待遇问题、产假影响工作的补偿问题,新法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如何破解女性就业难题?修改法律时许多常委委员把目光投向旨在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生育保险制度上。

女性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它看作是企业的问题、公司的问题。生育产生的问题也不能让女性自己承担,应该是社会来承担。国务院要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不能是企业自愿。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当前解决女性就业、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关键。

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推行的都较好,惟有生育保险推行的力度不够。维护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最重要的是健全生育保险制度。针对这一现象,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少数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采取带有一定歧视色彩的办法,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目前还是实行男60岁,女55岁的退休政策。现在,要求统一男女退休年龄的呼声仍然很高,相信不久将会有一个令妇女们满意的结果。

保护伴之五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的问题日益严重。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名下没有土地的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8·3%,其中71%是女性。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也显示,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在没有承包地的妇女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出嫁到外村而失去承包地的。

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农村妇女很难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这也是法院目前不受理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据统计,广西全区法院2002年至2003年11月共处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案件555件,不予受理的为265件,占47%,占农村土地权益案件总数的19%。

针对近年来各地突出反映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给予最大限度地保障。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另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保护伞之六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一词源自美国,但在中国也不是新鲜话题,只是很长时间都未成为一个法律词语进入中国的立法视野,仅有的几起有关性骚扰的案件,受害者也均以“侵害名誉权”为由与骚扰者对簿公堂,且因证据不足鲜有胜诉。而每起案件之后,几乎都伴有性骚扰立法的呼声。

性骚扰问题,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却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据有关方面介绍,目前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合;而职场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正因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草案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得到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最终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法的决定。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被许多专家视为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但有关专家表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还有专家认为,这一决定正式施行后,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还会跟以前一样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因为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此外,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内容。审议中,有人提出,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而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一内容最终没被保留。禁止性骚扰。

近些年,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问题突出。为此,新法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保护伞之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的行为,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对象。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夫妻吵架、打架向来是家务事,外人不便干涉。即使对家庭暴力当中某些已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事,不少人也是抱着“外人不好介入”的观念。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过问和干预家庭暴力案件。事实上家庭暴力绝非个人私事,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果我们容忍侵犯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和蔓延,那么,我们无从谈及两性的平等发展。而且,家庭暴力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助长了社会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全国妇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要接待和处理30余万个的群众来信来访,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主要问题之一。在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的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日趋严重。在妇联系统近年来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中,致伤致残、致死的案件增多,暴力的恶劣程度上升,2003年接到的由于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投诉为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因此,消除基于性别基础之上的家庭暴力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层面,是以法律的名义向社会宣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它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知道,自己不是孤立无援的,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决定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决定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女方处于三个特殊时期内 男方无权提出离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增多、升级,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新法强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有益补充,同时新法完善了各部门相关预防职责及提供救助的责任。这将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为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新法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决定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保护伞之八

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惠及6亿女性的保护伞,希望女性朋友们在受到伤害时能撑起这把伞,以法律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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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文清点评:

女人有了保护伞,自己应该学会维权了。

文章评论共[11]个
redyfeng-评论

此篇文章值得大家一看,不过引用过多,本想让作者发到论坛,让更多的女性朋友欣赏,嘻嘻!
  【静静地走 回复】:呵呵,首先谢谢你。当时因为看到消息,没留意,不慎将它删除了,等我再想看具体的内容,已经没有,所以没有看到当时编辑的意图。祝好! [2006-2-25 20:33:53]at:2006年02月24日 下午5:09

醉舞红尘-评论

我发在群聊上去了~让吏多的烟雨朋友看到~
  【静静地走 回复】:谢谢你。三八妇女节快到了,我的一篇讲稿改出的作品。祝好! [2006-2-25 20:29:23]at:2006年02月24日 下午6:00

零落雪-评论

写的好,应该加精!
  【静静地走 回复】:谢谢您的鼓励,祝好! [2006-2-25 20:27:45]at:2006年02月24日 下午6:12

乘马班如-评论

您是律师?
  【静静地走 回复】:我不是,但工作同法有点关系。祝好! [2006-2-25 20:27:23]at:2006年02月24日 晚上7:39

笑笑生-评论

首先要向作者道谢因为你让我们看到了一篇不错的文章,看完以后我还是有几点不甚明白,第一你只说女人如何的受压迫如何的不平等,是的这一点我不能否定,在中国几前年的传统体制下,女性是受压迫的对象,但在而今很多女性不是我们不让她和我们男性平等,是她自己让自己堕落,这不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只是道德体制的问题,母性动物在她们内心深出就有着判例的基因在里面,那么要是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乱法律又如何定罪呢?
  【静静地走 回复】:首先谢谢您的点评。任何事情都有相对性,我的内容只是针对修改后2005年12开始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您的观点我认同,那些的还有待法律的健全吧。祝好! [2006-2-25 20:26:28]at:2006年02月25日 早上9:54

马超云雀-评论

听说“神七”就让女人上天,返回时将有一个更大的保护伞。:)
  【静静地走 回复】:呵呵,是这样吗? [2006-2-27 13:35:40]
  【马超云雀 回复】:希望你也争取一下上天的机会。 [2006-3-1 11:24:40]
  【静静地走 回复】:那将是永不归的时候…… [2006-3-3 13:10:14]at:2006年02月27日 上午11:49

chen红叶-评论

不错,让我在这里学到了法律知识了,呵呵,好文章。
  【静静地走 回复】:哈哈,谢谢你的鼓励啊,祝好 [2006-4-3 15:01:22]at:2006年04月03日 中午1:33

忧郁天蝎-评论

文章写的好啊,法律比我还精通啊!我这个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看拉你文章之后感觉自愧不如啊。哈哈!我深感汗颜! 女中豪杰啊!  向你学习啊!
    
  【静静地走 回复】:你到底是谁啊,这么给我长精神,我感动得眼泪都流出来了,55555....

[2007-6-19 18:06:52]at:2007年06月18日 下午5:17

忧郁天蝎-评论

不过现实生活中有关政府部门执行起来恐怕又是另一套拉,而且很多案件并不是有法律的存在就代表所有合法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远的不说就谈民政部门吧,恐怕也就管理一下婚姻登记吧。而且有些事情政府也太方便将法律的触角深入到有关当事人的隐私生活方面。否则就侵犯拉当事人的权利,因为这些民事案件,政府有时只能起一个中间调解人的作用。 我个人认为一个国家的法 律公正,文明与否,的关键看他的法律执行者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这只是我个人的粗浅看法,哈哈!评论不对之处请批评!
  【静静地走 回复】:弱式也好,强式也好,有一点,就是大家的个人综合素质都提高了,一切也就和谐了.看来你在一定范围应该算是强式群体中的一员了. [2007-6-19 18:04:31]at:2007年06月18日 下午5:46

忧郁天蝎-评论

我是一个新手,
  【静静地走 回复】:希望读到你的作品哦. [2007-6-20 18:12:29]at:2007年06月19日 下午6:36

忧郁天蝎-评论

我们做个朋友吧。我的qq是270808526。有空在聊
  【静静地走 回复】:好啊.不是朋友已经胜似朋友了.我的是285095385. [2007-6-20 18:11:42]at:2007年06月19日 下午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