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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海子二

发表于-2006年08月16日 下午3:06评论-13条

最近几年,关于见义勇为的争论很多。我发现,人们对见死不救的深恶痛绝远远赶不上来自对英雄流血再流泪的震撼。这是为什么?我们可以接受一个人不去实施救助,但是决不能容忍英雄再受委屈!这又是为什么?大概是因为我们很多人都会在别人出现危急的时候,选择的可能是伫足观望;而当救助一旦成为事实,我们也都会由衷地在心里感到某种补偿,从而希望这种救助行为得到肯定并用程度相应的报答以示表彰。

是否应该见义勇为似乎不必成为疑问,因为历来,见义勇为都是根植于广大民众心里的一种人人自觉的正义精神。但是事实上,对于这种行为的评价成了人们经常涉及道德底线的口实。在目前的物质横行、资本说话的年代,这好象还不算是很过分的讨论。

当我们遇见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时候,不免有些心寒。希望有一个类似法律的东西来保护一下那些英雄,别让他们再流泪了。这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却来了问题!怎么界定见义勇为行为?怎么补偿见义勇为者?怎么提倡见义勇为精神?怎么保障这一切规则化或程序化运行?

简单想想这几个问题,就已经不是我这个低级知识分子和高级冲动分子所能解释了的。不过有一点我想是应当首先确定的:见义勇为,到底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这个说法最早是出自孔子的《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义者,宜也,应该做的事情;勇者,不确定,但是“勇”总与仁、智相联系,去衡量一个人的德行。后来的儒哲一直把真正的勇理解为坚持道义,不畏权势,不计利诱,不为死亡威胁所动摇。所以,真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并不只是与歹徒搏斗,舍己救人。只要是严格要求自己,认识到是应该做的,付诸行动就可以算是见义勇为了……

可是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推崇的这种道德行为很多却是一定要依靠独自承受巨大的伤痛才能换取社会和大众的同情进而认可。于是,把见义勇为行为仅仅说成是一种义务,有时候,对当事人来说明显有些不够公道。

因为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说义务?跟没说一样。说责任?似乎又说不出口。社会活动在任何时候总需要声明大义崇尚良知的正气,当市侩的欲望不能满足维护人类精神领域的告知时,一方面感叹“好事不能白做了”;另一方面也呼吁“好事还真不能白做了”。

该不该为见义勇为行为立法一直悬而未绝。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陆续出现了很多省市制定了表彰见义勇为的条例、办法等。甚至许诺给予奖金、荣誉、晋级涨工资、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的优待。并称之为“鼓励、促进见义勇为这一道德义务”……

并且,很多地方都把见义勇为行为定义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上。大家自然都能看出来,这里的重点是“舍己”:如果没有舍己,“抢险救灾”或“救人”很可能就会沦落为一般的好人好事,最多也就是给个口头表扬、精神鼓励;如果舍己了,一切都好说了——人都死了嘛!还不给个英雄称号?说得过去吗!此时,救助的对象、价值、动机都不重要了,社会影响是首要的。这是比较符合我们心理习惯和对人的评价体系的,谁都不会对一个已经死去的人指手画脚,因为那样很不人道!

如果按照这个思维逻辑推理下去的话,我是很怀疑那些“见义勇为”行为的。我只觉得蹊跷:如果人们可以确定在自己即将实施的救助中必将付出生命的代价,他们还会不会为了一个光荣称号而“见义勇为”?我们又是不是很有必要去提倡这种“付出生命代价”的行为呢?如果是,显然有悖于珍爱生命的宏旨;如果不是,无疑又助长了人们对于灾难的麻木不仁,同样有悖于我们优良的民族传统。

很显然,是这个定义有问题。有了舍己的标准,就不自觉地将这种行为直接量化了。有没有“舍己”的存在,成了考量见义勇为的最有效的认定!我悲观地意识到:在这种条件下的提倡见义勇为,实际上是对生命权的公然藐视,这是反人性的。

还有一个难点在于,见义勇为的执行和倡导不利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伤害保障没有一个合理的确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人得不到医疗依靠而放弃生命的悲惨事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太严重,形成了恶性循环,极大地挫伤了人们积极踊跃见义勇为的兴趣和决心。从最新的相关条例规定来看,对于因见义勇为而致残致伤致亡者,得到的救助扶助,来自“受益人”方面的为多,一旦受益人能力有限,“救助扶助”必然也就成了空头支票。从两方面当事人来说,他们并不是主观上决定见义勇为事件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人文、生存、秩序等环境决定的,那么从因果关系上来说,也一定应该有一个角色来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后果或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说“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我们还是不知道,究竟是谁应该来承担这个“缺乏相应机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到底又是谁的责任?

说到现在我还是一笔糊涂帐!不过有一点头绪了:如果必须仰仗法律条款死板板地把见义勇为划定标准、范围,包括享受的待遇,是不是显得我们这个社会太堕落、环境太恶劣、人情太冷暖?倘若我们仍然延续惯例将见义勇为搁置在道德义务的外衣之下,行头倒是华丽,是不是有点敷衍了事、态度不够端正呢?

忐忑之间忽然记得,我们不是有句套话叫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吗?看来,只好如此了,如此的话,人的主观能动性还大一些,就这么定了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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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chen红叶点评:

社会需要见义勇为的精神;
国家需要见义勇为的人群;
在见义勇为的同时,留给我们思考的是
什么样的行为才是“见义勇为”呢?

文清点评:

见义勇为,
存在着多少分歧。
大家讨论吧!

文章评论共[13]个
chen红叶-评论

文者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规定进行了剖析,其实当今又有多少人愿意去做无谓的牺牲呢?at:2006年08月16日 下午4:17

chen红叶-评论

建议精华!让大家去讨论一下究竟是道德还是法律责任。at:2006年08月16日 下午4:26

过客89-3-评论

欣赏了。at:2006年08月16日 下午5:23

中山小丁-评论

最近几年,关于见义勇为的争论很多。at:2006年08月16日 下午6:04

文清-评论

如今,见义勇为会引来麻烦,所以有些事情真就让人望而怯步了。at:2006年08月16日 下午6:15

曾文峰-评论

readat:2006年08月16日 下午6:33

帘外落花-评论

好文章at:2006年08月16日 晚上11:02

萧月月-评论

见义勇为,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最近,却让其发霉变质,这,当是精神文明建议的失误呀!at:2006年08月16日 晚上11:12

感伤女人-评论

我想“见义勇为”还是要量力而行,拼了自己的性命有时却得不到好的结果好象又不值。要既做到了见义勇为,又不使自己有生命危险就好了。at:2006年08月17日 早上8:21

醉孤独-评论

勇者无惧!!当然不要冲动,量力而行才可.at:2006年08月17日 上午10:12

熊飞骏-评论

见义勇为不存在“量力而行”的问题,就算吃了大亏也与“冲动”无关;在自身绝对安全的情况下就不是“见义勇为”了;见义勇为本身就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好文!at:2006年08月17日 晚上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