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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看过失致人死亡罪钟雨洛

发表于-2006年11月14日 早上9:55评论-3条

前些天一个朋友联系我,给我讲了这个事故,向我问了一些问题。也许我是唯一她认识的比较熟悉的学法律的人,所以她第一个想到我,但是很遗憾当时我在成都。于是她们自己花了六七千请了律师,但事情现在似乎还没有什么进展,法医鉴定也没有出来,公安局也没有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

时间:2006年10月2日晚21时

人物:万强、李英夫妻,肖贵、刘丽夫妻。〔均为化名〕

地点:南昌市京山老街塑料八厂宿舍四楼阶梯

事件:发生口角,肖贵夫妇与万某夫妇的争吵中,由于用力过猛致使万强撞墙,导致墙倒塌,万强从四楼坠下,被害人万强当场死亡。

事件回放:

2006年10月2日晚九点左右,李英、罗某与邓某在三楼查看电表,突然发现有人在四楼用手电筒对着电表照射了一下,大家看到一个人影,但是不知是何人,于是李问:“是哪个啊?跟幽灵似的。”在得不到回应的情況下,罗就跟着上楼查看是谁,看清之后,罗下楼来,大家就询问是谁?罗就指着李说:“不就是你隔壁的啊?”然后三楼的邻居“胖子”就从家里走出來,李某好心告诉她“刚刚好像有人用手电筒射了一下你的电表。”“胖子”说:“我又沒偷电,射我电表做什么?”

肖贵听到她们的对话后就跑上楼叫上自己的妻子刘丽,然后夫妻俩一起下到三楼楼梯口和李英争吵。大意是指李为何骂自己是幽灵,李英表示并不知道之前站在四楼的是何人才出此言,但对方不依不饶,咬住李不放,硬要说李总是在他们面前说他们家的坏话。争吵开始升级,声音很大,惊动了一些邻居。此时在六楼家中的万强听到有争吵声,于是下楼看情况。发现是肖刘夫妻在骂自己的妻子,于是出面劝架,万某试图把争吵中的三人推开,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嘴里一直在劝慰争吵中的三人,说“算了,算了,不要吵…”但对方二人依然气势凶凶,继续用难听恶毒的句子辱骂李英。万强说“算了,算了,你们难道想吃掉她不成?”肖刘两夫妻不由分说,开始用力对万某进行欧打,被害人在无防备的情況下,被肖刘两夫妻推到护拦,被害人面朝护拦身体紧靠护栏,由肖刘夫妇两人肆意欧打。肖刘两夫妻不知是出于何种目的,用尽全力打击被害人万建国,使用了拖把猛戳被害人,在二人的残忍的欧打下和二人用力猛推被害人挤压护栏,最后导致护栏倒塌,被害人被二人齐推从四楼坠下,被害人当场死亡。

经过现场勘查和尸检分析,在被害现场,有一把拖把横在被害人旁边,被害人的身上有多处被欧打伤痕,背肩部有一块因拖把戳打造成的圆形紫红色痕迹,痕迹直径大小约3至4厘米,左肩前胸与颈部接合处,有一个紫红色的五道手指掐伤痕迹。

家属在案发现场目睹,及在法医尸检时所见,概述如下:

1、受害人身穿半新长袖t恤衫1件,蓝色半新花格休闲短裤,给人衣冠楚楚的感觉;

2、坠地时,面部朝下,背部朝上,头部朝西,脚部朝东。现场有一把拖把斜躺在受害人身体旁边;

3、在案发现场,有受害人坠落时从脚下脱落的一只黑色半新皮鞋,系右脚;

4、背部脊骨近腰处,有一圆形紫红色伤痕,直径约3-4厘米,系由凶手用拖把杆把猛击所致;

5、左肩前胸与胫部接合部位,及锁骨旁有五道手抓痕迹,呈深红色;

6、腹部下部(肚脐附近)皮肤有长约7-8厘米,宽约7-8厘米,一大片擦伤的深红色血迹的痕迹(具体伤痕尺寸系法医验伤证据为准),系因受害人面朝拦杆,被推、挤压后被水泥栏杆所擦伤(具体伤痕见照片);

7、随被害人同时坠落的水泥栏杆,被凶手夫妻两人,用拖把杆猛力击打被害人而断裂,脱离墙体而坠落。

这是朋友发过来的资料,由于是受害人的亲属,所以难免在语句表述上有点偏向被害人。而我从她跟我表达的话中,我重新来阐述事情的经过和一些个人的法律见解。

争吵的经过我就不再具体阐述,我只是客观地把一个重要的细节表达出来,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肖贵、刘丽夫妻与万强、李英夫妻的争吵过程中,万某是以劝架的身份出现,而肖贵夫妇处于气愤或者其他的心理对万强进行殴打,由于用力过大,把万强推到了扶栏墙上,导致扶栏墙倒塌万强坠楼身亡。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肖贵夫妇显然没有意识到扶栏会倒塌,也不存在着致人死亡的故意心理,但是万强的死又和他们的推有间接的关系,所以在定性上会存在争议。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上来说,肖贵夫妇没有故意杀人的心理和动机,扶栏没有预见的倒塌是造成万强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在这个个案中,很显然肖贵对万强的死是没有预见也不能明知的,但对于万强的伤害却存在主观故意。所以如果给本案定故意杀人罪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但如果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本人觉得也行不通。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如果单是伤害,自然就成立,但牵扯到死亡,万强的死亡并不是因为肖贵夫妇对万强身体的某处或某些处地方的伤害而造成的,因此原告希望通过此罪来加重被告量刑的想法和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既然既不能定故意杀人,也不能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很多人就会考虑死亡的直接原因,认定它是意外事故,不能算犯罪。法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果从这个层面上,那肖某就逃脱了法律责任。但是事实上,万强的死其实与肖某夫妇的推是有关联的。所以单从直接原因定意外事故是对受害人的不公,也是不符合立法原则的。

本人觉得该案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被告用拖把之类的工具实施自己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上述法医当场陈述的一些伤害,量刑应该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身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的特点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从本案中,被告对万某实施行为时对于万某可能掉下楼去是应当预见的,任何看过武打片的人都已经知道,只要实施的行为过于严重,扶栏因推力而造成倒塌是完全有可能的,只不过是被告忽视了这一点的存在。因此,肖某夫妇的行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对于过失犯罪,又规定了“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有刑事责任”,而真正具体到哪些情形,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也是中国刑法的不完善之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也就是说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从本案来说,已经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是属于严重的行为,所以应当以犯罪论处,必须负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所以我的观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被告肖贵、刘丽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赔偿合理的民事部分赔偿。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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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无雪的冬季点评:

因一点小小的口角发生的纠纷让人触目。我目睹过,后怕真多多。

文章评论共[3]个
无雪的冬季-评论

学法律的?我有一问题想问!
  【钟雨洛 回复】:是啊,能解答的话,尽量办到 [2006-11-14 12:43:14]
  【无雪的冬季 回复】:我有一个朋友的弟弟说是因为抢劫被关了,可是3个多月过去了,一点消息也没有,也没说判,也没说放,他曾托朋友捎出一封信来说自己是冤枉的,可是家人却无法见到他。一般被拘留按理不用这么久的审查期吧? [2006-11-16 13:40:41]
  【钟雨洛 回复】:很抱歉这么久才上网来看哦/
因为抢劫被拘留的话,公安部门应该立案以后交与检察院进行公诉,检察院再起诉到法院.法院还没有判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可以请律师,有权和当事人取得联系. [2006-11-24 14:11:38]
  【钟雨洛 回复】:具体的问题,你可以加我QQ/343667484 [2006-11-24 14:21:30]at:2006年11月14日 中午12:24

今生已无缘-评论

是非只为多开口,祸患常因强出头!忍忍吧,何苦两败俱伤?!
  【钟雨洛 回复】:呵呵,小不忍则乱大魔 [2006-11-14 14:42:32]
  【钟雨洛 回复】:打错了.乱大谋 [2006-11-14 14:43:19]at:2006年11月14日 中午1:43

文清-评论

雨洛晚上好!好久不见,近来可好?祝快乐!
  【钟雨洛 回复】:恩,弟弟还好了。呵呵。也祝姐姐快乐。 [2006-11-15 8:41:52]at:2006年11月14日 晚上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