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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也是犯法!知道不?瞎眼的傻丫头

发表于-2006年12月22日 下午4:34评论-5条

提起小偷,相信大多数人都会怨声载道。这小偷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情形也便不奇怪了。不过若碰到此类事情,劝您先且慢动手,不然这一个弄不好,反而抓小偷的便会吃不了兜着走了。不信您瞧!

来苏打工的李师傅,今年四十多岁,在一家装饰公司工作。这天正在一家居民房内忙活,无意转头一看,发现自己停在窗户外面的电动车一下没了踪影。他赶快冲了出去,果真看到有人推着车子已走了十多米远。李师傅急了,一边大叫抓小偷,一边冲上前去抓住了车后座的拉手。这一闹一喊之间,又从旁边冒出来来几个人,也是小偷一伙的。当时正是上班时间,小区里并没其他人听到前来帮忙。在与小偷们的撕打中,李师傅以一对四,头部也被撞破了。毕竟做贼心虚,这伙人见老李紧追不放,便想弃车逃跑。而李师傅情急之下,顺手抽出一防盗车锁便往其中一个身上砸去,结果造成对方内脏严重出血。

事情的经过便是这样子,而后来的发展却是人们始料未及。小偷的大哥一纸诉状将李师傅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故意将其弟打成重伤,要求李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等,所有损失xx万元。

乍一听,还真有些荒唐,这偷东西的倒反而成了原告,还挺有道理了,那这天下还有天理吗?不过最懊恼不解的恐怕便是李师傅了。人们也静静等待着法院判决。

几天后判决一下,所有人都傻眼了。今被告犯故意伤害罪,依《刑法》第xx条规定,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x万元人民币·

怎么会是这个结果呢?姑苏电视台记者带着人们的疑问咨询了某律师。律师当然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每件事情(一直记得一朋友说过的话,法律不为情而减免什么)。就本案来说,李师傅看到有人行窃而出手制止,本身并无过错,属正当防卫。而在对方弃车之后再出手伤人,那便是事后防卫了。两者性质不同,且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xxx条规定,犯故意伤害情节严重者,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相对于李师傅这一判一缓之间已经是法院考虑到其特殊情况而给予从轻处罚了。

这年头,抓贼的倒反而成了狱中客,恐怕要有很多人想不通了。就连大偷(小偷的大哥)自己也觉得,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重了些,他本也没想过要追究李师傅刑事责任的。

而当最后记者问到抓贼的英雄有何感想时,老李依旧是一副“屡教不改”的样子,小偷嘛,当然得要抓了,不然老百姓可还怎么过不是?如果再有这样的事情,我还是会去抓的!

唉,要说这老李,年纪胡子也有一大把了,可咋还这么拎不清呢?咋就不能听听人家警官同志的好言良语呢?下次再碰到此类事情,建议百姓最好还是先报警,嗯,当然,如果这警车稍稍来晚那么一会儿,您也完全可以采取尾随跟踪战术嘛,说不定还能顺藤摸瓜一举捣毁其老巢,这下您可就成了战斗英雄了,那该是多美的事啊!再退一万步说,即使是您英勇奋战,亲手逮住几个了小鬼头们,可那也不能只顾自己逞英雄嘛,一定得要将他毫发无损地送到警察叔叔手里那才能算是交了差的。劝您凡事不可太冲动,真正多向前跨一步那也会成谬论的!知道不?就说你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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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寂寞的男人点评:

如今做个正义之士还真不容易,一不留神,就犯法了。关键还是不懂法的缘故。因为你不是执法者。

文章评论共[5]个
河边居士-评论

知道不?就说你呢!
哈哈,问好丫头,圣诞节快乐。:))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哈 丫头知道啊,所以才提醒居士嘛,小心若真的碰到这种事可要三思再三思哟,嘻嘻` [2006-12-23 13:57:30]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圣诞快乐!新年快乐!噢 还有冬至也快乐!不过可要记得吃饺子才行,不然可是要冻掉耳朵的,嘿嘿 [2006-12-23 13:58:51]
  【河边居士 回复】:呵呵,谢谢了,丫头要比我快乐才好呀. [2006-12-23 17:44:03]at:2006年12月22日 下午5:16

浅草闲阳-评论

嗯,很有社会意义!
  【浅草闲阳 回复】:冲着丫头二字,再顶一下,拉拉关系! [2006-12-22 17:35:32]
  【寂寞的男人 回复】:丫头? [2006-12-22 17:41:17]
  【浅草闲阳 回复】:作者呢! [2006-12-22 17:43:20]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是啊,若真如此还真有些冤大头的感觉了,`恩 真的有些难` [2006-12-23 14:00:15]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不过,此丫头可非彼丫头, 草大师莫不是老眼昏花嘛``嘻嘻 [2006-12-23 14:01:20]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感谢编辑审核推荐!问好新年快乐! [2006-12-23 14:02:18]
  【浅草闲阳 回复】:你不是那位丫头呀? [2006-12-23 14:05:01]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哈 当然不是,只是不巧也叫丫头而已,这下关系可白拉啦1嘿嘿` [2006-12-23 14:29:49]
  【浅草闲阳 回复】:那也没啥,你这文章有社会意义,我还是要顶的! [2006-12-23 14:33:19]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再谢!小心头上顶出包来,丫头给您老揉揉吧~~嘻`` [2006-12-24 12:22:39]at:2006年12月22日 下午5:34

孙伊斌-评论

我宁可犯法,也[**]不放过这些人渣。所以,许多人渣怕我。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呵,看来又是一个“屡教不改”的老李了,不过丫头佩服!也祝朋友新年快乐! [2006-12-23 14:03:24]at:2006年12月22日 晚上7:08

“逝者如斯”-评论

还是你懂的多,我就不知道。但我也没抓住过小偷。有次抓住个小偷,又放跑了,因为他说他是:瞎眼的傻丫头表哥的邻居家的二叔的儿子。
嘿嘿~~~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晕!俺自己咋不知还有这么一表亲戚了,,这么看来还得多谢兔大侠手下留情喽,``要过节了,要不带上那位不知表了几表的亲戚去给您老拜年如何``嘿嘿 新年快乐! [2006-12-24 12:20:38]at:2006年12月23日 晚上9:16

张贤春-评论

老百姓总体感觉是法律在怂恿小偷!
  【瞎眼的傻丫头 回复】:恩,确实这样,刚才还看了一朋友转来的文字,说的也是关于见义勇为的限度与作轩犯科的权利,或许法律一时还真的难以划清了,好久没见大哥了,一切可好! [2006-12-27 14:37:29]
  【张贤春 回复】:问好妹妹! [2006-12-27 16:34:30]at:2006年12月26日 上午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