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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代奇案选马汝建

发表于-2007年02月23日 下午5:05评论-0条

记得很多年以前读过一本书《古代奇案选》,案情的曲折迷离真让人拍案惊奇,又带点色情,曾风靡我们学校。后来禁书什么的放开出,才知内容就是从《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选编的,怪不得读了情不自禁地拍案惊奇。但比起今代发生的案子来,荒唐性差远了。

残忍地从两少女下身掏出小肠致一死一重伤的杀人恶魔乔建国都招供了,受害人和见证人从二十张照片中都认准是他。日前甘肃省高院对张掖“少女被掏肠”案作出终审判决: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他因“有自首情节和有口供没直接证据指证”缓期两年执行。看这案子离奇的,有人命在身却不偿命;有口供没直接证据不应定罪却定罪,两者都让恶魔遇上了。平常百姓看不明白也就罢了,高院的法官们也“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啊?这糊涂的语言怎么拿得出口?没准恶魔在抿嘴偷笑:青天助我!

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教师王俊伟从2005年以来先后强j*、猥亵8名14岁以下女生,奸淫两名幼女时因“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情节不恶劣;也未长期进行强j*,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照这法官的逻辑推理,两年以上强j*一次幼女的或顺奸后又报案被逮的罪犯简直比窦娥还冤;强j*中止的要受表彰;强j*中给女性带来快感的要奖给三万两万的,甚至要享受政府津贴。不过,刑法中好象没有“临时强j*”、“短期强j*”、“长期强j*”什么的概念。要是没银子或权力背景,法官会真心替罪犯着想?我怀疑他“避免冤案”的觉悟。

“杀人犯”佘祥林,有口供没证据链,也不妨碍法官以“故意杀人罪”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按罪该杀,按证据该放,但就这么糊哩糊涂地判吧,也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离奇的情节是:被他杀了十一年的妻子张在玉回来了,一名姓潘的警察为此案写下“我冤枉”三字自杀,案子一波三折。

鉴于“[ch*]女嫖娼案”、“[ch*]女卖淫案”已在陕西、江苏盐城、河南固始、山东东营、湖北随州的[ch*]女们身上多次发生,已不算什么奇案,故无须收录。

假如“依法办案”还只是一句用来挡百姓耳目的空话,为银子忙碌不已的执法者逍遥法外,舞的“依法办案”这柄利刃呼呼响,说不定还会发生更加荒唐离奇的案字来,供百姓带着眼泪苦笑不止。 

本文已被编辑[傲雪迎风]于2007-2-23 18:26:03修改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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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傲雪迎风点评:

本文论据详实,有力地支持了观点,也有自己的观点,不足之处是缺乏思想深度上的思考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