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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从教白马非马

发表于-2007年03月21日 晚上9:10评论-1条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必须依法办事,教师从教当然也不能例外。也就是说,依法从教是必须的,是不能有所选择的。“法,升斗也,斤两也,绳墨也。”(墨子语) 说白了,法就是具有权威约束力的一种普遍标准和行为规范。守法是不能打折扣的,对于法律这一准绳,稍有逾越就必将受到司法者的相应处罚和制裁。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法”字的解释是“法从水,示其平也”,现在社会上也有以水释法者,曰:法,从水从去,总含有无法去除的水分。此种解释当然有失偏颇,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我们在立法、司法、执法中还或多或少存在着方方面面的不尽人意处,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

依法办事首先必须要有法可依,教育法应包含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投入法、教育考试法、终身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相关的子法律。而依法从教实际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从广义上讲,要遵从国家的宪法以及刑法、民法的约束,因为教师首先是公民,象在学生脸上刺“贼”字这样的做法显然触犯刑律,必须受到刑事处罚;从狭义上讲,就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严格按教育法及其相关的子法律办事。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我想从遵守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角度来论述依法从教。

高等学校的教育有其特殊性,高等学校的学生所面临的一般不再是升学,而是离开校门、走入社会。因而,高等学校的教师所承担的责任就是直接向社会输送各类合格的建设人才,尤其现在面临新世纪,各类学科、各行各业日新月异飞速发展,对高校毕业生的要求也就随之水涨船高,高校教师肩上的担子也就与日俱增(相应于当前的教师待遇,真可以说我们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奶了),怎样把教育方针贯彻得淋漓尽致可以说是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的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也正是我们贯彻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核心问题。在我看来,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从两个方面人手,即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作为教育者,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方方面面都能做到为人师表,事事处处以身作则,时时刻刻摆正自己的位置,必须从言谈举止、衣着打扮、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忠诚国家的教育事业必须落实到行动上,这主要体现在教书育人上,教书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书了,在执行好教学大纲的同时,要把好时代科技脉搏,不断用本门学科的前沿知识充实自己并尽可能地把最新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学到的知识不至很快淘汰,同时还要把教学与科研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尽快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以教养教,谋求发展(因为现阶段国家还没有能力在教育上投入太多)。至于育人方面,主要体现在素质教育上,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乃是我们高校教师的天职。对于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必须非常有针对性,必须结合本专业实际,避免泛泛而谈和空洞无物。另外,大学生一般都是成年人,要提倡他们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要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避免他们的青年热情被别有用心者利用,要进行法律知识教育,防止年轻人由于冲动而一失足成千古恨。进行素质教育必须要有丰富的素材,必要时不惜现身说法。从被教育者来讲,我们的教育对象是成年人,受教育多年,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是非判断能力。只有通过教师的不懈努力和学生的有力配合,我们的高等教育事业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功。当年孔夫子三千弟子尚有七十二贤人,而况我们的时代进步了,而且大学生又都是时代的精英。当然,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教育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

依法从教、教书育人绝不是一句空话。它是有法可依的。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我们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依法办事,何况我们神圣的教育事业。但同时我认为保障依法从教也不仅仅是教师单方面的问题,国家(主要是政府)也同样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六条义务的同时,也首先规定了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而这六项权利是必须有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保障才能获得的。因此,为了祖国的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应从政府与教师队伍两方面双管齐下。这里,我要说,是时候了,早就是时候了,不然就太晚了!让我们共同努力把“依法从教”落到实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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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无缘牵手点评:

其实,法多法少只是一个框框,关键要看落实。关于教育体系的法还少吗,可有几项顶事过?不过,有法总比无法好,唬唬人、装装门面也是好事嘛。

文章评论共[1]个
雾里丁香-评论

我更喜欢那个凭良心做事的话!at:2007年03月22日 清晨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