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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j*”,性自由权利及其他醉心无伤

发表于-2007年04月01日 中午2:46评论-3条

日前,偶然看到一篇关于中国社科院蓝皮书《中国妇女发展报告》的内容评论。其中谈到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婚内强j*”一度被作为热点提出,但最终被搁置,并未列入我国刑法惩处范围之内。

关于强j*罪的认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j*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罪作为独立罪名,不在本文所涉内容之内)。显然,构成强j*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所谓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是指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或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可见,性自由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其重要性与生存权是同等重要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我国宪法和法律均未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合法剥夺他人性权利的权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强j*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刑法并未将妻子这一特殊身份排除在需保护性自由权利的范围之外。故笔者认为,“婚内强j*”作为一种特殊的强j*行为,我国立法应在遵从法的渊源的基本规则的前提下,汲取其他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婚内强j*”不违法,或者将其入法,列为刑法惩处范围之内。使其具有明确性,而不应继续保持现有的模糊状态。

笔者始终不明白,“婚内强j*”在我国《婚姻法》几度修改时被作为热门话题提出,却为什么会被一次次地搁置?或许立法者和法律精英们考虑的更多是“婚内强j*”一旦入法后可能对婚姻关系稳定造成的损害,甚至是法律与伦理道德的争论和对社会秩序稳定的影响。再加上“婚内强j*”案件调查取证难度过大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根本无法得到实证。故不将其入法似也在情理之中。

故此,笔者在此有必要提及与此相关的两个问题:一是“婚内伤害”(以家庭暴力为代表)作为常见的一种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已列入我国刑法惩处范围之内。而强j*罪作为我国刑法在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时作出特别规定的几类重罪之一,应当涵括“婚内强j*”。二是有关我国刑法学“认识错误”这一概念的一个法学典型案例,列其如下,某甲深夜于一小巷对某乙实施了强j*行为,在其实施之后,才发现某乙是自己的妻子。这一案例,刑法学的定性为“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某甲需要负强j*罪的刑事责任。而此案例中某甲侵害的客体正是自己的妻子,属“婚内强j*”。

之所以列出以上内容,是笔者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对“婚内强j*”应当入法这一个人意见的佐证,是限于知识而作出的阐述。“婚内强j*”究竟应何去何从?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是否应该得到更好的保障?还有赖于立法者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建立健全法制社会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一切行事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如若我们的法律模糊认识,对一些事件的性质不作明确界定,这必然将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法治的实施。而有关“婚内强j*”牵涉到的相关伦理与社会等一系列问题,如若不能找到一个合理的着眼点,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平衡与和谐,这也不符合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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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文清 | 荐/文清推荐:
☆ 编辑点评 ☆
文清点评:

中国的法律尚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
"婚内强奸"也是一个盲点,
也许健全法律,
还需要一段时间。
家庭暴力现在已列法,。

文章评论共[3]个
一声叹息-评论

我支持作者的观点,既然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就不能分婚外婚内,所以强[已过滤**]没有什么合法强[已过滤**]与不合法的强[已过滤**]!at:2007年04月01日 晚上9:21

意趣-评论

对某些人来说,承认婚内qiangjian,就等于没收了结婚证。因为对这些人,就是那句俗话“喝酒图醉、娶老婆图睡。”的印证;对他们,婚姻不是两情相悦的结合,而是性生活合法化的归宿。
如果认为婚内qiangjian,属于刑法的犯罪行为。就必须说明男女之间存在合法婚姻不等于xing行为也合法。但是,这个观点又有几个人能接受呢?at:2007年04月01日 晚上10:46

梦缘公子-评论

好提议!at:2007年04月02日 早上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