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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控告我的女友凡人莫烦

发表于-2007年04月05日 晚上8:31评论-30条

尊敬的法官,各位英明的陪审员。请容许我以原告的身份,向你们陈述我所受到的种种侵害,控诉被告人所犯的种种罪状。也许以下的陈述会出现言语不当,情绪失控,思维混乱等特征,希望你们能够予以谅解,因为此刻我实在无法抑制我内心的激动情绪。以下就是我的血与泪的控诉:

被告人张小闲,女,现年二十二岁,于2005年9月11日正式成为我的女友。现在我将被告人在我身上所施加的种种罪状,罗列如下:

第一条罪状,被告人侵害我的身体健康。因为被告人在与我亲密相处的过程中运用甜蜜的微笑、可爱的表情、温柔的关爱来迷惑我,导致我身患一种奇怪的疾病,这种病迁延日久,病情反复,极难治愈,其具体症状如下:一旦被告不在我身边,我就感到身影孤独,精神失落,心情忧郁。严重时会出现幻觉,吃饭时,被告的影子在碗中,洗脸时,被告的影子在水中,走路时被告的影子在脑中,睡觉时被告的影子在梦中。并因此产生各种并发症,就是疯狂地向被告打电话、发短信,这种并发症也使我因此蒙受了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使我原本就羞涩的囊中更加羞涩。这种疾病药物不起作用,名医也束手无策,只有被告回到我的身边对我再次施加诱惑时,症状才得以缓解。但一旦被告再次离去,则病情就会出现反弹。大家可以看到在被告的这种精神虐待之下,在这种慢性疾病的折磨之下,我本来就不怎么“肥沃”的身体变得更加“贫脊”,如今已是衣带渐宽,容颜憔悴。

第二条罪状,我控告被告人野蛮地霸占了我的世界。在被告人出现在我的生命中之前,我是一个自由人,我的视野何等开阔,我的心胸何等宽广。法国伟大的作家雨果的一句名言用来形容我的心灵再恰当不过了:“世界上最广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广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广阔的是人的心灵。”是的,我的心灵比海洋更辽阔,比天空更高远,可是现在被告人竟然可以满满地占据着我的心灵!从此我的世界就收缩了,收缩成容不下第三人的二人天地。在这样的天地里我成了俘虏,我深陷爱河,不能自拔。被告成了我世界的中心,我的一切都只能围着她转,她深深地入侵到我的每一根神经,每一条血管,从此再也无法从我的大脑里将她删除。于是我常常被人嘲笑,笑我是一个只知道围着女人转的没出息的男人,我的名誉因此而受损。我的可怜的自由也从此被约束,只要被告在我的身边,我的一举一动莫不受到限制,我的视野不再开阔,我只能盯着她的脸,被她的灼热而深情的目光所吸引,我只能“鸵鸟依人”一样地偎依在她的身旁,是的“鸵鸟依人”,请允许我使用这个词语。我陪她看电视,看我不大喜欢看的青春偶像剧,陪她上网,看我最反感的明星绯闻,而当被告被剧情感动时,还硬扯过我的袖子给她擦眼泪,还得忍受她用那双略带杀伤力的小拳头捶打我这瘦小的胸膛。

第三条罪状,被告常常对我进行恐吓与要挟,一次次地伤害着我脆弱的心灵。她远离我时,常常这样地恐吓要挟我:不接我电话,不发短信给我,甚至将手机关机几个小时,或节食减肥,熬夜看言情剧,吃垃圾食品等等。这些恐吓往往使我陷入极大的恐慌,并且让我常常有心痛的症状。我的睡眠与饭量也因此受到了影响。我只好陪尽小心地哄她开心,因为我知道她开心了,我才能开心。她乖了,我的心灵才能不受伤害。

第四条罪状,被告侵犯了我的隐私权。虽然我与被告在确立关系之时,曾经口头协议,双方之间没有秘密。但是被告常常翻看我的日记,并且声情并茂地朗诵里面的一些敏感的语句,却使我非常难堪,无法容忍。另外被告还常常查看我手机的通话记录与手机短信——当然被告手机的通话记录与短信也被我更经常地翻看,所以这一点我暂且不予计较。但是,我是男人,我是很爱面子的,你看我的日记倒也罢了,我只求被告以后不要再念那些“紧箍咒”了,因为这样很伤我的自尊的。

第五条罪状,被告犯了偷窃罪。我指控被告偷走我生命中的一件不可或缺的东西。那就是我的心。这颗心早在一年半以前就被对方窃走,并长期霸占,且声称要一生一世拥有对它的占有权。并且不排除来世继续持有对它的占有权。从此我失魂落魄,魂不守舍……

综上所诉,被告对我的种种侵害我绝不会无动于衷,我发誓我要与她一生一世纠缠到底,并恳求法庭对此做出公正的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

基于以上原告对被告的几条指控,本庭经过精心审理,认为证据确凿,被告对自己的所犯罪过也供认不讳。因此本法庭做出如下判决:一、判被告无期徒刑,让她一辈子也别离开原告的身边半步,为原告端茶倒水,铺床叠被,并相夫教子,孝敬公婆;二、判被告终身监禁,让她永远囚于原告的内心,并永世不得释放。鉴于被告还未毕业,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以上判决可缓期两年执行,待到学业修完,本判决书即可生效,并不准上诉!

本文已被编辑[“逝者如斯”]于2007-4-5 20:58:53修改过 

本文已被编辑[庞徨]于2007-4-5 21:42:45修改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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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逝者如斯”点评:

很好的角度!
这就绕开了“老婆还是自己的好、珍惜家庭”这个俗套。
法院的判决也很公正嘛!

文章评论共[30]个
“逝者如斯”-评论

建议精华!at:2007年04月05日 晚上8:54

陈茯园-评论

呵呵!真是不凡啊!想了这么一招把老婆套牢啊!绝了!足见你对她的爱已入骨了~
  【凡人莫烦 回复】:呵呵,只是分开久了,思念的确强烈,借此机会刚好一吐为快。 [2007-4-5 21:31:18]
  【凌轩 回复】:你如此"控告"她,她肯定正美着呢!无缘就惨喽!得小心她老婆的醋坛子!呵呵! [2007-4-5 21:33:41]
  【凡人莫烦 回复】:呵呵,可惜,她今天并没有出庭! [2007-4-5 21:36:14]
  【凌轩 回复】:呵呵!她会得到判决书的! [2007-4-5 21:37:22]
  【凡人莫烦 回复】:期待着判决书生效的那一天! [2007-4-5 21:39:11]
  【凌轩 回复】:为你祈祷啊! [2007-4-6 8:08:25]
  【凡人莫烦 回复】:谢谢你的热心哦. [2007-4-6 9:19:00]
  【凌轩 回复】:不客气!呵呵~ [2007-4-6 9:20:10]
  【凡人莫烦 回复】:哇,这么快,你在线啊.
[2007-4-6 9:26:34]
  【凌轩 回复】:下QQ了 [2007-4-6 9:42:30]
  【凌轩 回复】:在做心理学作业!很难!好烦! [2007-4-6 9:44:04]
  【凡人莫烦 回复】:心理学,你考试也要考心理学么?什么专业啊? [2007-4-6 11:34:24]
  【凌轩 回复】:就是心理学专业啊!10几科! [2007-4-6 12:03:12]
  【凡人莫烦 回复】:吐舌头!好厉害呀.心理学也有十几科! [2007-4-6 12:08:11]at:2007年04月05日 晚上9:25

无缘牵手-评论

呵呵,几大罪状,值得上诉,只是到时恐怕还是你败诉的,好男不跟女斗嘛。
  【凡人莫烦 回复】:的确是"败诉"啊,一旦"判决书"生效,我就和她一样,就要为之付出一生,我们互相"监禁",互为牢笼----幸福的牢笼. [2007-4-5 22:07:37]
  【无缘牵手 回复】:不是牢笼,而是围城,这个时候,你才找到什么才是真正地爱情滴,钱钟书先生一生就悟出了一个<围城>嘛. [2007-4-5 22:15:15]
  【凡人莫烦 回复】:那可不一样,围城多是无奈被困,而牢笼常是自我幽囚.况且,在围城中的人总想冲出来~~ [2007-4-5 22:20:31]
  【无缘牵手 回复】:那到时谁给你们开锁啊,是不是来个第三者,才解决问题哩. [2007-4-5 22:22:30]
  【凡人莫烦 回复】:    我们有两把钥匙,一把在我手上,一把在她手上。她想出去,我就把钥匙交给她,我想出去,她把钥匙交给我,但最好我们把钥匙都弄丢了。 [2007-4-5 22:27:35]
  【无缘牵手 回复】:嘿嘿,钥匙要原装的,配的就不值钱了. [2007-4-5 22:33:26]
  【凡人莫烦 回复】:呵呵,没有人会去在意钥匙是否值钱,能锁能开就行.一个必须要两把钥匙才能打开的锁,无形的锁,有情的锁. [2007-4-5 22:36:30]at:2007年04月05日 晚上10:04

荷花情韵-评论

    嘿嘿!法院判决书上还有"不准上诉’,这一条啊?有强权和非法剥夺女友的正当的上诉权利之嫌吧?莫非法院知法违法?这是哪家法院啊?本人可要举报了噢。
  【凡人莫烦 回复】:    肃静,肃静!不准藐视法庭,咆哮公堂。哈哈~~ [2007-4-6 9:21:29]
  【荷花情韵 回复】:   哦?这我可长见识了噢.作为原告身份,怎么听着,象是法官在说话啊? [2007-4-6 9:38:17]
  【凡人莫烦 回复】:    呵呵,我帮法官传话的,只许旁听,不许喧哗. [2007-4-6 11:35:48]
  【荷花情韵 回复】:  烟雨改新路了,我虽也穿新鞋,却惯走老路.这不,饶了半天,才误打撞的找到了朋友.
  我是想说;朋友身为原告,都能帮法官传话,我为旁听,却为何不能发言?难怪"不准上诉’,只因你本导演啊. 呵呵! [2007-4-7 20:28:13]
  【凡人莫烦 回复】:    哈哈,的确新路走不惯,连找到自己都难,何况是找朋友。感谢朋友的关注! [2007-4-9 11:44:01]at:2007年04月05日 晚上11:47

奔月-评论

哈哈,笑S我了,和无缘一样的口是心非也,看似控告其实是爱不够呀,祝福你们早日完婚白头偕老。
  【凡人莫烦 回复】:谢谢奔月,到时请你喝喜酒. [2007-4-6 9:19:48]
  【奔月 回复】:一言为定,别让我等太久哇! [2007-4-6 9:29:57]
  【凡人莫烦 回复】:    按我们这的风俗,喝喜酒要包很多钱的,到时候你可别跑啊,哈哈. [2007-4-6 9:34:35]at:2007年04月06日 清晨7:47

晴茜绮梦-评论

词不达意,晴天发回你的控告,请你重新再写!
  【凡人莫烦 回复】:怎么刚才的留言没掉啦? [2007-4-6 19:16:02]at:2007年04月06日 中午12:17

变色龙-评论

我今天还说无缘站着说话不腰疼,看了你的东东,哼哼,是坐着说话都喊腰疼呢,严重羡慕中,哈哈。。。。
  【凡人莫烦 回复】:呵呵,谢谢你!恕我腰疼不能向你行礼了。 [2007-4-6 19:17:20]at:2007年04月06日 晚上7:05

紫色桐花-评论

呵呵,太有意思了!
  【凡人莫烦 回复】:好久不见啦,桐花妹妹。 [2007-4-9 9:54:49]at:2007年04月08日 晚上10:24

松韵鹤翔-评论

以原告的名义起诉自己的恋人,这是最美丽的爱情宣言了。原来情书也可以这样写。很有趣呀!
  【凡人莫烦 回复】:呵呵,谢谢你的支持! [2007-4-27 11:25:51]at:2007年04月25日 清晨7:38

思明1-评论

哈哈,比"海誓山盟""海枯石烂"的雄心有味。祝你们早结良缘白头偕老!
  【凡人莫烦 回复】:谢谢你! [2007-4-27 11:24:37]at:2007年04月25日 早上9:42

回归的燕子-评论

哈哈,好角度的文字,看来笔者很有思想哦~···
  【凡人莫烦 回复】:q [2007-4-27 11:23:51]
  【凡人莫烦 回复】:谢谢关注,欢迎!
[2007-4-27 11:24:14]at:2007年04月25日 上午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