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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芽期的信用合作(86)谢一民

发表于-2007年11月03日 清晨7:27评论-3条

□萌芽期的信用合作(86)

山西信用合作事业的兴起与发展,与国际国内信用合作运动的发展息息相关紧密相联,她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因此,在本文中,有必要首先弄清国际合作社联盟及信用合作的雏形期的发展及国内信用合作的产生与发展和革命先驱们的合作经济思想。

信用合作社是以资金融通为特殊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它的产生至今有150年的历史。最早提出合作经济学说的是英国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罗伯特•欧文(1771--1858)和傅立叶(1772--1837),而最早使合作经济这一空想主义付诸于实践的首推德国人雷发巽(1818--1888)。他于1854年创办了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社,并在试办中取得了成功,先在欧洲各国引起反响,普遍兴起。

1911年辛亥革命后,西方合作经济思想传人我国。薛仙舟(1878—1927),他在民国合作史上称得上是信用合作的先驱和创始人。他于1919年创办了“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作为在我国推广西方社会信用合作的示范。在他的信用合作思想的影响下,1923年6月“中国华洋义赈会”,组织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北省香河县信用合作社,从此开创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先河。

1939年,在抗日战争的烽火中,在中国共[chan*]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信用合作雏形组织—“农民低利借贷所”。在当时的环境中,她为巩固革命根据地,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支援革命战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45年7月13日,在中国共[chan*]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起了正式启用信用合作名称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此,掀开了山西信用合作事业新的一页,点燃了山西信用合作事业的星星之火。实事求是地说山西信用合作发展史也是山西农村革命史的一个缩影,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页辉煌历史。

58年来,山西农村信用社从起步到发展,由弱小到壮大,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走出了一条辉煌的发展之路;

58年来,山西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为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和腾飞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已深深扎根于山西农村经济发展的这块沃土中,已发展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58年来,一代又一代的信合人艰辛创业,挥洒汗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谱写了一曲曲铿锵奋进的乐章,创立了今天的信合大业。

一、国际信用合作的雏形与发展

合作经济制度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在其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合作经济的内容和形式也随着不断演变,又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其性质也发生着变化。早期合作经济表现的主要形式:

(一)雷发巽信用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国际信用合作社最早产生于德国,德国人雷发巽在世界农村信用合作运动史上被誉为先驱和创始人。1854年他创办了信用合作组织,从此信用合作事业在各个国家以极强的生命力迅猛发展。1818年雷发巽出生在德国一个农民家庭,4岁时父亲去世,小学毕业后辍学务农,17岁参军,25岁退伍后在地方行政机关任职,27岁时担任卫斯特瓦尔德一个市的市长。1847---1848年,当地发生大饥荒,农民家庭出身的雷发巽十分同情贫困农民的处境,就组织了一个面粉供给机构和面包作坊。面粉和面包分别以两种价格出售,一种针对富人,一种是面对贫民,这两种价格影响很大,竟使全区的面包价格普遍下降,深受贫民欢迎和拥护。这给雷发巽启示很大,他调往佛拉梅斯弗尔德市任市长后,就选了60个家境较富裕的人创办了“佛拉梅斯弗尔德清寒农人救助社”,主要是帮助社员反抗牲畜贩卖商人的高利贷剥削,由救助社购置牲畜,以分年摊还畜价的方式,贷给社员,最长期限5年。1854年他又创立了“赫德斯多夫储蓄金库协会”。之后他为了解决单个储蓄金库业务范围的局限性,于1872年又组织了莱茵区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876年他把各个地方的信用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了信用合作社的中央机构“德国农业中央储蓄金库”,后改称德国雷发巽银行。1888年他去世时,德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500多个。1866年雷发巽在他写的《当作农民救济手段看的信用合作社》一书中阐述了组建信用合作社的意在使农民免受高利贷剥削,防止农业灾荒,改善农民的生活,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公民道德和凝聚民族精神。他的合作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1、社员以务农者为限,以小农为合作区域,每社的社员约1,000人。

2、社员必须能够自己证明自己的信用,除了经济上的信用条件以外,还要有道德上的信用条件,所以非互相熟悉及互相信任的人不能取得社员资格。

3、采取无限责任制,社员不必缴入社费。

4、合作社的设立不以入股为条件。合作社必需的资金,或向外借贷,或挪用社员的存款(这条原则在德国产业合作法中规定合作社设立必须以入股为条件时做了改动,改为每股定额为5---10马克,1917年又改为50---100马克)。

5、股金的利率基本与普通利率相等。

6、社员必须互相信用,意气相投,所以社员的权利不得转让或买卖,合作社不得发行股票一类的证券。

7、合作社的红利及公积金不得分配。红利作为填补合作社所受损失之用,公积金作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即使是社员退社或合作社解散时也不分配于社员,而把它当作公益事业或合作宣传之用。

8、全体合作社实行极端的中央集权制。也就是说,一切合作社都要形成系统的联合。

9、组织以垄断为原则,除了信用业务外,还要经营运销业务、购买业务及一切农村合作事业。

10、隶属于中央合作金库管理。

11、合作社的事务由社员义务办理。

12、合作社向社员的贷款必须用于生产方面,将来即以生产的收入来偿还。贷款期限视农业生产周期而定。

雷发巽信用合作社创立之初的主要特征有:以互助原则为基础。社员的一切活动都要表现出同类之爱的精神,而且最初带有慈善性质和浓厚的宗教色彩,参加者主要为农民。并且要经过较严格的审查,社员入社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经济上和道德上的信用,否则不能入社。信用合作社的规模和活动范围的大小,要便于社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宜小不宜大。股金额较低(起初不收股金),目的仅在于取得入社资格,而不是为了筹集资金。社员负有无限责任制。盈余不作分配,全部留作公积金,社员对于公积金没有支配权利,信用合作社解散时将公积金转赠公益事业或其他合作社。社员的权利不得转让或买卖。信用合作社不得发行股票及其它债券,除经营信用合作社业务外,还可兼营多种业务。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所辖信用合作社有较大的支配权,但都属中央金库领导。各信用合作社之间有交易的义务,不主张可能形成依赖性的政府援助。

雷发巽信用合作社在德国获得了极大成功,并且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效仿,在全世界形成了雷发巽式的合作运动,甚至有些国家的信用合作社,都统称为“雷发巽信用合作社”。究其原因,是因为这样的信用合作社符合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国农村经济,这种群众性的互助合作组织,对缓解城乡矛盾,工农矛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推动社会进步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国际合作社联盟。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伦敦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合作社代表大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十几个国家的207名各种合作社组织的代表,阿根廷、俄国等4国的观察员列席会议。大会决议建立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下简称国际合作联盟),总部设在伦敦。大会讨论通过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草案》,选举了中央委员会。

国际合作联盟是各国合作社组织的联合机构。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国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开始时每3年召开一次,到1969年后改为每4年召开一次。1922年7月国际合作联盟大会中央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在德国莱茵河畔的爱森市举行联席大会。会上决议,为加强合作集团国组织之间的联系,以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定为“国际合作节”。这一天各国的合作运动者,要集中力量,从事扩大合作事业的推广与宣传,同时还确定以虹旗(七色旗)作为合作运动的标志。虹旗意为雨过天晴的彩虹,象征着合作运动实现新社会的理想。1982年国际合作联盟宣布迁址瑞士的日内瓦。

国际合作联盟宗旨。1940年10月在汉堡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代表大会上修订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明确了国际合作联盟的宗旨。国际合作联盟是各种社会倾向、政治倾向以及各种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合作社组织,它根据合作社相互帮助和民主的原则,为各成员组织和整个社会大家庭的利益,以及推动各国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而工作。国际合作联盟的宗旨包括八项内容:

1、切实按照合作社原则,联合各种不同的合作社组织;

2、在全世界宣传合作社的原则和方法;

3、推进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4、保护各种形式合作社组织的利益;

5、保持其各成员组织间的友好关系;

6、促进一切全国性的和世界性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发展;

7、帮助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发展;

8、致力于建立持久的和平与安全。

为了贯彻上述宗旨,国际合作联盟开展了各种有益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

1、召开国际性代表大会、各种专业会议、研究会,使其成员组织从相互交流的经验中受益;

2、大力发展和加强成员组织合作,并对那些需要援助的组织给予帮助;

3、出版和发行刊物,沟通情报信息;

4、推动合作社的教育事业和研究工作,鼓励发展合作社的培训中心和研究中心;

5、组织对合作社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收集合作社的统计资料;

6、从各经济活动部门的成员中创建国际性专业组织,并与这类专业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

7、鼓励合作社团体和各个部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社事务,并强调妇女及青年参与的必要性;

8、根据需要设立地区性的办事处,以扩大国际合作联盟总部的服务设施;

9、尽力同联合国所有组织及其他从事合作社事业的群众性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性和全国性组织)进行最广泛的合作。

“罗虚戴尔”原则。1843年,英国的罗虚戴尔镇纺织业非常发达,手工织造、毛纺织品和法兰绒在全国享有盛名。当地工人和社会改革者13人发起筹备成立合作社组织,经过讨论研究,决定成立消费合作社,并定名“公平先锋社”,并于1844年8月11日召开大会,通过章程宣告成立,10月24日核准登记,12月21日正式开始营业。成立时合作社成员扩大到28人。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时发表了宣言,主要内容是:

1、协助社员自愿互助,为改善社会地位及家庭境遇者购置或建筑住宅;

2、设立工厂,制造社员所需物品;

3、为谋社员的安全和幸福,由合作社租赁或购置土地,以供失业社员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社员从事耕作;

4、发展生产改善分配,促进教育,在当地建立新村,并使新村之利益和谐无间;

5、并尽力协助希望建立此种其他合作社。

公平先锋社的经营管理原则:

1、社员表决权一律平等,即一人一票权,不因出资多少而有差异;

2、无政治、宗教歧视;

3、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向合作社购买额多寡分配;

4、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2.5%作为对社员教育费用;

5、按照市价出售货物;

6、实行现金交易,不赊买、赊卖;

7、遵守优质,称准交易标准。

为使各国合作运动统一认识,国际合作联盟在1937年的代表大会上正式形成各国发展合作经济必须共同遵循的原则,即“罗虚戴尔原则”:

1、门户开放,即入社自由;

2、民主管理,核心是一人一票;

3、合作社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

4、股金只能获得利息,不能分取红利,股本利息应受限制,不能超过市面通行利率;

5、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

6、实行现金交易,不得赊欠;

7、促进社员教育,此外还附加了只对社员交易;

8、社员入社自愿;

9、商品按照时价或市场价交易,避免与商人竞争;

10、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等内容。

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在维也纳召开第二十三届大会,会上讨论了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研究成果。将“罗虚戴尔原则”加以修订,改称为“合作原则”。即: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应当是自愿的,而且任何人只要能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为的限制,不受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及宗教的歧视。合作社必须是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事务均按社员所同意的方式选举或指定的人员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单位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及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一人一票,合作社联合社的管理,也应在民主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式。股金如付利息,其利率应严格加以控制。合作社的盈余,归该社社员所有。其分配方式,应避免因他人所失为此人所得,可由社员按下列办法择定实施:1、补充合作社发展业务之用;2、补充举办公共事业之用;3、按社员与该社交易的比例大小进行分配。一切合作社对其社员、管理人员、职工以及一般大众,应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民主原则以及技术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一切合作组织为促进社员及社区的最佳利益,应与其他地区、国家和国际合作社组织积极地合作,以促进国际合作社成员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

国际合作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重新确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运动的基本价值,并就该定义和价值作了详细地说明。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中对合作社原则重新进行了修订:

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民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的限制。

2、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要实行民主管理。

3、社员经济参与。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分红要受到限制,合作社盈余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

4、自主和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5、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选出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要向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和舆论名流宣传有关合作社的性质和益处。

6、合作社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世界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发展。

7、关心社区。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合作社是人的自愿联合,并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企业组织。

这一定义强调了合作社以下特点:合作社是“自治组织”,体现民办特点。由合作社社员民主自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形式,体现社员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即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合作社是“人的联合”组织,体现资金与劳力的结合。一方面,资金实行个人私有与集体公有相结合的制度,合作社由社员集资组成,其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股金和积累资金。社员股金属私有性质,是私有公用,积累部分归社员集体所公有公用;另一方面,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的解释,关于“人”,“合作社可以用他们选择的任何法律形式自由加以规定”,即合作社既允许单个的自然人加入,也不排斥法人的加入,对此由合作社决定。合作社是“自愿的”联合组织。合作社不能对自己的社员愈加强迫。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享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即“人社自愿,退社自由”。当然,这种“自愿”和“自由”,并非绝对和无条件的,只有承认合作社章程、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才能退社。这并非限制,而是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体现,也是合作社稳健发展和资产保全的需要。合作社是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组织,体现为社员服务的特点。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的,并着眼于社员,它以为社员服务为主要目的。社员的需要可能是单一的和有限的,也可能是多样的,可能是社会的,也可能是经济的,但不管是什么需要,它们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合作社是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组织,是赢利性社团和公益性社团的统一体。合作社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依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时,合作社又是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的,不以单纯赢利为目的,所以,又具公益性社团的特征。但必须明确的是,合作社作为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也必须讲究商业性,在金融竞争中强调效益和效果,不以单纯赢利为目的仅是对社员而言的,对于非社员则必须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办事,同时,强调经营效益也是为了更好地为社员提供服务。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国际合作联盟对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作了详细说明,集中体现为:

1、合作社是建立在社员所有、社员应该掌握他们自己的命运这样一个信用基础上,并通过联合的行动相互支援与彼此合作,以求共同发展与富裕。

2、社员作为合作社的基本单位,无论是单个自然人,或是一个团体,均平等享有社章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彼此也都以平等的方式进行合作。不论多少,一员一票。

3、全体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享有对合作社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4、社员应该公平地享受到他们参与合作社的利益,合作社则要依据社章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社员。

5、合作社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单个社员的自我利益,合作社更是社员联合作为一个集合体,社员有责任树立共同的利益观念,并以共同的努力,为公众和政府提供一个共同的形象。基于合作社与所在社区的关系,合作社则对社区发展负有义务,并在所有活动中强化社会责任。

(三)信用合作原则。信用合作原则是从国际合作联盟制定的“合作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信用合作原则进行了规范,通常有以下五条:

第一,门户开放原则。凡居住在信用合作社业务区域内,而愿维护信用合作社共同利益的人,均可自由加入或退出。信用合作社不得变成专门向社员和非社员赚钱而由少数人操纵的团体。

第二,集股原则。每个社员都应对信用合作社提供一定限额的股金,每个社员对信用合作社都应按交纳股金承担一定限度的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或保证责任)。

第三,民主管理原则。信用合作社的章程认为人格比钱重要。规定每一社员在信用合作社内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个社员对于信用合作社的决议和选举,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股票等价让渡原则。信用合作社的股票价格与票面相等。社员退出信用合作社时,信用合作社如备有出资让度资金,可将股票收回,再按票面价值转让给其他社员。信用合作社的股票不上证券交易所,以免有人利用信用合作社的股票从事投机活动。

第五,盈余分配原则。信用合作社对社员的股金、借款和存款均实行低利。以此表示作为对资金的使用费。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盈利应按一定比例转入准备金,充实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资金。如准备金充裕,还可为借款的社员办理保险,或者降低放款利率,使社员能得到实质上是成本化的贷款。此外。有些信用合作社还规定有一些特定的原则。例如,规定每个社员有向信用合作社存款的义务和借款的权利,不得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上的交易,规定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对象应以社员为限等等。

总之,各国信用合作章程所规定的这些原则,都是从为本社社员服务这一宗旨出发的。基本点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让信用合作社办成由少数人所控制,为少数人谋取盈利的企业。

信用合作社与股份制银行的性质和原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是组成的成员不同。股份银行的股东主要是金融资本家,而参加信用合作社的是社员,主要是劳动者及其他经济力量薄弱的农场主或小业主。

二是经营目标不同。股份银行是为了集中较多金融资本,取得较多的盈利,以满足股东的获利要求,而信用合作社则是将每个社员少量的股金和存款集中起来,相互周转,满足社员对资金的需要,以较低利率的贷款去抵制高利贷的剥削。

三是入股者与顾客的关系不同。股份银行的股东向银行入股,是为了取得较多的利息,因此,股东与顾客处于对立的地位。而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向信用合作社入股,是为了自身从信用合作社取得贷款的方便和低息贷款,社员本身就是顾客,两者是一致的。

四是入股者的权力不同。股份银行的表决权以股金的数额为标准,投资较多的人对公司有较大的控制权,如果他的股金超过总额的50%,则公司的全权就掌握在他一个人手中。信用合作社的表决权是以人为标准,不论你入股多少,存款多少,都是一人一票,平等权利,对资本权力予以否定。

(四)合作金融。信用合作社属于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是金融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合作金融性质的定性,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观点有:

1944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张绍言《合作金融概论》一书中解释为:合作金融即为合作经营资金的供给;合作金融不仅限于合作经营资金的贷放,而且包含因合作经营而产生的资金的存款;合作金融包含合作界资金流通作用的一切经济现象,可概括为合作资金的贷放与借人。

1944年中国合作经济研究社出版的张则尧编译的《合作金融要义》一书中将合作金融定义为:合作金融指资金流通的经济现象,采用合作经济组织所经营者。换言之,经济上的弱者互相结合,共负责任,集合对外以取得信用者,称合作金融。即由合作组织取得信用,并运用此组织互存余缺,而以之贷放给社员,或存入其他确实之处所等,以合作组织为中心所经营的信用交易。

以上定义,都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合作金融的涵义,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合作金融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体现了当时中国社会环境下较准确、完整,合乎逻辑的表述认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金融其融资活动的前提是社员缴入一定的货币资金,融资过程则是按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结果是成员获得优惠的服务和经济利益,体现一种自愿、民主、互利的合作关系。它虽然是合作互助组织,但不同于慈善机构,既是金融企业,又是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中一个特殊的团体。因而对它的定义为:自愿、民主、互利的合作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都具有共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群众为改善自己的生产与生活条件,自愿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特殊的资金互助组织。

随着社会制度的演变,从现代意义上讲,合作金融有其代表时代特点的鲜明特征:

□合作金融是经济上的弱者采用合作组织形式所经营的金融组织;

□合作金融含有精神及道德要素,但不具慈善性质;

□合作金融是相互金融,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从生存与能否发展的起点上,还是以保本微利为经营之目标;

□合作金融首先是人的结合,其次是资本的有限结合(从生存与发展发)

□合作金融组织以业务交易量作为社员权责利的标准;

□合作金融可得到政府的特殊优待。

以上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是由于合作金融业在不断发展中一直是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所以它的定义和特征也是不断延伸和发展变化的。

二、国内信用合作的雏形与发展

随着西方合作经济思想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和在我国早期合作思想的传导者薛仙舟信用合作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河北省香河县信用合作社成立了。从此,信用合作在中国的历史上开始崭露头角,扬帆启程。

(一)薛仙舟与他的中国合作化方案。薛仙舟幼年寄居上海,11岁赴天津就读,1897年毕业于北洋大学。1900年因从事推翻清政府的革命活动被捕,获释后赴美留学,攻读经济学,这对他步入经济领域的研究起到了启蒙教育的作用。后来他在伦敦经济学院就读时,受当时英国消费合作思想社会思潮的影响,对合作经济产生了浓厚兴趣,并开始对它的进一步的研究。随后在德国专研银行科期间,德国的平民经济思想和合作银行制度对他影响更大,使他的合作经济思想逐步得以形成。

辛亥革命后他回到祖国,又深受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影响,提出了“实现民生主义的最好办法就是推行合作化。必须以国家的权力,在全国大规模地推行合作化,实行全国合作共和”的见解。后于1914年担任复旦大学教授兼教务长,1918年担任上海工商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于1919年创立了我国最早的信用合作组织——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他热心倡导平民经济,是我国早期合作思想的传导者和近代合作经济发展史上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薛仙舟合作经济思想形成的另一方面与当时我国社会贫困落后的国情相关。20世纪初的20年代,中国的社会状况可概括为:政局不稳、自然灾害奇重、农业生产方式原始、贫困农民深受压迫和剥削、农村资金匮缺高利贷盛行。薛仙舟倡导的信用合作最基本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带有自救互助的慈善组织性质;

□在特定的阶层范围活动;

□主张政府干预扶助,利用政权力量自上而下推行组设;

4、人在合作制度中所起关键作用的认识,是他合作思想最突出的特征。

薛仙舟的合作经济思想在我国近代合作经济思想发展史上最有影响。南京国民政府要人陈果夫曾约他撰写《中国合作化方案》,拟作为政府当局的全国建设计划参考,但他的这一心血之作并没有得到国民政府的赏识,在他去世后仅在《中央半月刊》上发表了事。

薛仙舟在1927年写的《中国合作化方案》一书,是中国合作运动史上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文献。其意在推行合作化,并以合作制度作为立国之经济基础,实现其合作共和之目的,对之后全国合作运动的发展起着影响和推动作用。《中国合作化方案》中的主要论述有:实行合作共和制度。他提出实现民生主义的最好办法是推行合作化。组织全国合作社,大规模地推行全国合作化,必须有一个全国合作社作为领导全国合作运动的总机关。设立合作训练院,用训练军队的精神来训练推行合作运动的人才,以便在最短时间内促成全国合作化,建立合作共和,实现民生主义。训练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训练、主义训练、技术训练及训练手段等。建立全国合作银行的目的,并将之作为信用合作的中央管理机构。

(二)中国华洋义赈总会的系统管理。1923年6月“中国华洋义赈总会”开始在各地组织信用合作社,并逐步形成“中国华洋义赈总会”—信用合作社地方联合会—各地信用合作社的系统领导和管理。华洋义赈总会的领导管理:

首先是总会代拟《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以指导各地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地方联合会的组建、经营和管理。《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内原野容:

1、信用社的宗旨。以社员共同责任,由社外借款,即以向社员放债;并以能指明正当用途之社员为限;养成社员之简朴自助及合作之精神。

2、信用社社员。本社发起社员至少12人。年满20岁,品行端正之村人。凡社员入社须得社员两人以上介绍、社员全体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凡为社员,应各缴一定数额的金额为“社员股”,无力缴纳者,可向本社商借附带利息之借款缴纳之。

3、信用社放款。①有请求借款事件,统由本社执行委员会管理之。②本社放债只对社员行之。③社员最高信用积欠,由社评定并备专册记录之。④放款共分四种:为购买种子、食物、畜料等,应于收获后、或牲畜售出后,即时还款;为购买车辆、牲畜、清理零星旧债或买备用具而借之款,此项贷款应由执委会斟酌情况,分两年或至多3年平均还清;为掘河、筑堤、排水、偿债等事而借之款,此项借款应由执委会斟酌情况,分3年或至多4年平均还清;为社会上必须之责任者,如婚丧事而借之款,此项借款应由执委会斟酌情况,分两年或至多3年平均还清。⑤社员向本社借款时,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借款用途,本社得随时勘查其款项是否归作正用,否则一经查出,本社责令1个月内将本息一并交还,且处以借债款十分之一罚金。⑥本社放款以下列抵押之一作为担保:借款人本人之信用及社员两人之担保,不动产,动产,如舟、车、家畜、灌溉农具等物;已种未获之庄稼;社员放押之他人财产。

4、信用社的利率。本社以最低利率借人款项,放债之时,当地市场利率即使极高,本社利率亦应以他村最低利率为标准。荒灾之年,本社放款利率理应妥为规定。务使稳固,于不得已时,应请总会援助之。

5、信用社的管理。本社社员之全体会议,对于本社社务有最高权。全体会议得随时召集,但每年至少集会两次,全体会议处理一切社务,如以下事项:选举执委会和监委会委员;制定或删改本社办事细则;承认或开除社员;处理社员对执委会或监委会不满意之事件;审查年报;审查结算。凡为社员均应亲自到会,每位社员只限一权(指投票表决)。

其次是规定新组建的信用合作社要经总会审查,总会以承认或不承认备案。但这个规定也可灵活,1923年6月至1928年2月期间,信用合作社报总会共442个,总会承认的有129个,不承认的313个。由此可见,总会不承认的信用合作社也可存在下去,总会也没有取消它存在的权利。

再次是总会对承认和不承认的信用合作社区别对待。对承认的信用合作社在总会享有借款的权利,不承认的信用合作社不享有借款权利。

信用合作社地方联合会是总会与信用合作社之间的中介机构。许多单个信用合作社要得到总会指导是比较困难的,这样信用合作社地方联合会便产生了。这个机构是为联络本区各地的信用合作社所成立的联合团体。它的功能是:规模较大,非单个信用合作社可以单独办理,则可由联合会办理之;各地方联合会与总会发生直接关系,所有借款只要属于地方联合会介绍的,总会大都不予驳回。对所属的各社常作友谊的探访,并给予帮助和指导。

各地信用合作社处在松散的联系之中,虽然有“中国华洋义赈总会”的存在。有地方信用合作社联合会,但这种系统管理没有太强的约束力,所以各地单个信用合作社仍处在松散的联系之中。其原因:一是总会并没有对单个信用合作社的审批权,总会未承认的信用合作社也可以照常存在和活动;二是地方联合会只起联络沟通的作用,并无审查单个信用合作社业务经营等权利;三是社与社之间也没有很强的联系,除了互相的资金通惠、共同以互助合作为方向外,在业务管理上没有其他的联系;四是总会和地方信用合作社联合会对单个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没有统一规定,任其发展。

(三)香河县信用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1920年,是我国历史上连年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一年,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河南数省发生罕见的大旱灾,几千万灾民离乡背井,逃荒逃难,死亡人数多达50多万。与此同时,国内救灾救济团体纷纷成立,有官办的,有民办的,有官民合办的,有外国人办的,也有中外合办的,都汇集在“中国华洋义赈会”的义旗之下。1920年的救灾过去后,给人们留下了深刻教训,唤醒了农民本能的合作意识,也给上层阶级一个答案:“民生”的出路就在于合作。同时也使“中国华洋义赈会”的官吏们在思考中醒悟,救灾是消极被动的,如何预防灾害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才是积极的办法。许多爱国爱民之士聚集一堂,讨论预防灾害和恢复发展农村经济的问题。同时建议把“中国华洋义赈会”尚余的救灾款用于发展信用合作社,通过信用合作社达到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之目的。

1922年“中国华洋义赈会”成立了“合作委员会”,专门负责信用合作事业的组织和发展。从此开创了由社会福利团体为领导的社会知识界参与的中国早期信用合作事业的新格局。在“中国华洋义赈会”的组织下,河北省香河县城内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于1923年6月成立,它是中国农村最早成立的信用合作社。从这时起到1928年的2月,在河北、江苏等地的56个县有信用合作组织442个,社员13,711人,自筹资金2.58万元。据1927年部分信用合作社统计,共发放贷款2.32万元。

1927年11月,北洋军阀政府认为信用合作社是共产主义的社会经济组织,命令河北省各县政府采取禁止和取缔行动。由于反动统治者的破坏,使信用合作社先后被当地警察所查封、取缔。“中国华洋义赈会”为此曾以《为各县县长进一言》致函称:“合作运动系弱小者以和平的手段,经济的方法,加以道德的要素,合谋经济地位之提高,无有对手,不与任何阶级争斗。”

1928年2月6日,《大公报》以“农村救济与农民合作”为题发表评论说:“盖自共[chan*]党注意农村运动之后,农民思想之恶化,更随其环境的困难而加甚。如不未雨绸缪。速为策划,则土地革命之祸,尽早终不可免。”公开为取缔信用合作社造舆论。

这场我国农村最早发起的信用合作运动最终烟消云散。之后,天津南开大学的“中国合作事业考察报告”一文中分析说:

一是成员不纯。很多不是小生产者,而是商人,他们蒙蔽群众,骗取贷款而后高利贷出,从中获利;

二是社员入社前获得教育少,不明合作宗旨,只知借款方便,不知合作助人;三是政局动荡,执政者更迭频繁,对信用合作社缺乏连续的政策和系统领导;四是信用合作社职工缺乏合作思想的教育与训练。

三、革命先驱论合作经济

20世纪初,革命先驱者的合作经济思想,对后来我国我省的信用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了奠基和引导作用。孙中山、毛泽东、刘少奇、邓子恢对信用合作多有论述,纪录如下:

(一)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合作思想。

孙中山(1866--1925),名文,号逸仙,广东香山人。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在南京建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他在《中国之铁路计划与民生主义》一文中提出:“将来中国之实业建设于合作的基础上,政治与实业皆民主化。每一阶级皆依赖其他阶级,而共同生活于互敬互爱的情形之下。”(《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86页)他认为:“世界一切之产物,莫不为工人血汗所构成,……利源尽为资本家垄断。工人劳动终身所生之利,皆为资本家所享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69页)1919年他提出在中国实行地方自治的方针,并以合作组织作为地方自治的基本内容。他说:“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保险合作等。”(林逸《中山先生的时代思潮》第4页)1924年他召集农民联合会,在会上作了“农民大联合”的演说,指出:“农民既受地主商人的剥削,又遭高利贷者的压榨。生活贫困,政治无权。号召农民在革命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采用合作的方式实行大联合。先要一村与别村联络;一乡与别乡联络;一县与别县联络;以至一个省的农民,都能联络起来。农民有了自己的组织,就不被地主的高利贷欺侮,就能恢复自己的地位,谋自己的幸福,才可以一致实行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下卷第866页)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合作经济思想,反映了他解决“国民生计”,推进社会经济,达到“养民”的目的。但在他去世后,民国政府则打着复兴农村经济的幌子在我们山西也举办信用合作社。山西统治者阎锡山则打着“造产救国”的招牌举办信用合作社。目的不是“国民生计”,而是“巧夺民财”,不是“养民”,而是“伤民”。

(二)毛泽东的合作经济思想。

毛泽东(1893—1976),湖南湘潭韶山冲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共[chan*]党和新中国的主要缔造者。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就讲到合作社运动,他说:“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品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很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地主‘卡借’,农民因借钱而企图组织‘借贷所’的,亦所在多数。大问题,就是详细的正规的组织法没有,各地农民自动组织的,往往不合合作社的原则,因此做农民工作的同志,总是殷勤地问‘章程’。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毛泽东选集》第40-41页)

1934年毛泽东在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报告中指出:“我们这些主人翁,为要有资本发展我们的一切生产,为要不再受资本家、富农的高利贷剥削,那么,只有由我们大家拿出力量来,普遍地组织信贷机关—信用合作社。”并提出:“经济建设中资本问题的解决,主要是吸收群众资本,把他们组织在生产的消费的与信用的合作社之内。应该注意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使在打倒高利贷资本之后能够成为它的代替物。”1942年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书中附录了《关于发展合作社》、《论合作社》、《组织起来》三篇关于合作社的文章。

在《关于发展合作社》一文中指出:“1939年以前,各地合作社以公家的股金为基础,再加上向群众摊派而得股金,这时候是带着公营性质的,多成为县、区政府的公营商店。合作社的事业不是面向群众,而主要是面向政府,替政府解决经费,一切问题由政府解决,这是第一阶段。1939年后提出了‘合作群众化’的口号,但各地仍多用旧方式在群众中去摊派股金,来推行其所谓‘群众化’。因此,合作社仍被群众认为是摊派负担,而不被认为是群众自己的。合作社的人员,仍然是和公务员一样,要群众以工代耕,群众得不到合作社对自己有多大利益,反而增加了群众的劳动负担。由于1940年以后各地政府生产自给任务的增加,于是有许多合作社的大股社员不是人民,而是政府机关,合作社对群众利益自然更加无法多去照顾了,这是第二阶段。只有在1942年1月,建设厅根据延安南区合作社的经验,提出‘克服包办代替,实行民办官助’的方针,各地合作社才从实现这一方针中,取消了摊派入股的方式,摸索地创造着与群众密切联系和群众利害关系的经验。这样,仅仅在10个月中,股金即突增500余万,事业也发展了。在组织人民的经济力量、减免中间剥削与发展人民经济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这是第三阶段。只有到了这个阶段,边区合作社事业才一般地开始走上了正轨。延安县的南区合作社究竟有哪些特点呢?它有下列各项优良特点:

1、冲破了合作社的教条主义、公式主义,不墨守成规,是一个综合的合作社。它不仅仅于合作社本身的公积金、公益金的百分比之多少,而尽量将赢利分给社员;它不限制股份的红利,不论社员股金多少,一律照股分红;它不限制社员对股金处理的权利,每个社员都有随时追股的自由;也不限制社员资格,各阶层人民都可加入,因为延安是经过土地革命的区域,各阶级入股并不妨碍共[chan*]党对合作社的领导,机关社团也可加入;也不一定要用现金入股,当它还未在群众中完全信仰时,它允许人民用公债券、储蓄票入股,以扩大股金。当它在群众中已有信仰,而群众要求入股无钱时,群众可用一切有价实物入股,如粮食、牲畜、鸡蛋、柴草等等,因此一切人民称便。

2、打破了合作社的形式主义,认真贯彻面向群众和替人民谋利益的方针,因此逐渐被群众所爱戴。

3、它以公私两利的方针,作为沟通政府的经济桥梁。经过合作社。一方面贯彻政府的财政政策;一方面使人民的负担更加合理化,增加了人民的收入,提高了人民的积极性。

4、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扩大,不应只限于消费,应该同时做生产、运输、信用等,这是今后合作社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即是说,要办综合性合作社。

5、紧办好一两个合作社,取得经验,逐步扩大到其他地方。”

在《论合作社》一文中说:“合作社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这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与国民党的根本区别,也是共[chan*]党员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从群众出发而又以群众为归宿,那就什么都能办好。因此,我们每个共[chan*]党员都要替人民着想,部队的负责同志要替战士着想,机关学校的负责同志要替大厨房着想、替杂务人员着想,这种群众观点的生产学说,打破了过去各种不正确的学说,也只有这种为群众的学说,才能把生产搞好。我愿各地同志注意提倡合作社的生产,部队、机关、学校的生产是一种合作社,农村的集体互助劳动又是一种合作社。此外还有包含各种业务在内的综合性的合作社,被称为运盐队合作社、工人们集体互助的手工业合作社,把这许多样式的合作社都发展起来,全体群众就会变为富裕了。在敌后根据地的目前困难状况,也就能够克服了。”

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说:“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要根据人民的意见来改善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不开社员全体大会,而由社员按村选举代表到会。因此南区合作社式的道路,就是边区合作社事业的道路,发展南区合作社式的合作运动,就是发展边区人民经济的重要工作之一。1943年党与政府在边区事业上.应该进行下列工作:第一,边区政府及各县政府,应征求高小以上程度的学生,训练会计人才与经理人才,帮助各地合作社解决会计与经理的困难。第二,合作社工作人员,必须实行群众化,实行薪水制,取消对合作社人员的代耕制;改良合作社的组织,实行精简,使之企业化;克服机关化,减少工作人员,减少开支。柳林(即延安南区)合作社的主要经验:一是坚决执行民办。政府不干涉。1942年7月检查合作社一次,号召扩大股金,要把雄厚的资金掌握在合作社手中。二是对合作社干部不轻易调动,使其能安于其位,专心工作,生活上给以保障。但这种在集体领导下,用互相帮助、共同劳动的方法来解决各部门、各单位、各个人物需要的群众的生产活动,是带有合作社性质的。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惟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惟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除了这种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外,还有一种形式的合作社,这就是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以及手工业合作社。我们有了人民群众的这几种合作社和部队、机关、学校集体劳动的合作社,我们就可以把全部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

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国共[chan*]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刘少奇论合作经济。

刘少奇(1898—1969),湖南宁乡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

1948年9月,刘少奇在《论新民主主义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指出:“由广大的小生产者及广大的消费者在国家领导之下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这是国家经济的极广大而可靠的同盟军,是无产阶级领导下新民主主义国家用以帮助、领导和逐步改造广大小生产者的主要工具。”

1949年6月,刘少奇在论述新中国经济建设方针时,把合作经济作为五种经济成分的第二种。他指出:“普遍建立合作经济,并使合作经济与国营经济密切地结合起来。扶助独立的小生产者并使之逐渐地向合作社方向发展。”“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领导农民,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的问题。”“合作社是国营经济的同盟者和带有决定意义的助手。”“合作社办好,走上正轨,是我们国家走上社会主义的关键。”

刘少奇认为国家必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扶持合作社。在政治上对合作社的扶持和帮助主要体现在:1、国家要制定和颁布法令帮助合作社。合作社“必须制定统一的详细章程”,除明确规定它的任务、经营业务的方针、范围和其他有关条款外,“还必须规定合作社内部严格的制度和纪律。这种章程必须经政府批准,并由政府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严格保障这种章程的实行”。2、要给合作社适当的经营自主权。一个合作社要有合作社的计划和权力,要使合作社有适当的自主权。没有这个自由,社会主义经济就不可能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在经济上对合作社的帮助和扶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要给合作社大量贷款,并在贷款利息上给予优待。各级合作社与各级银行要订立各种业务合同,规定合作社联系到货币金融的各种活动,一律通过国家银行;国家银行在承办这些业务时,应对合作社予以优惠待遇。二是国家财政税收机关及运输机关要给合作社以优待。在纳税方面,因为合作社不漏税,又因为合作社是替社员解决问题的,所以也应该优待。”三是国营经济应从各方面帮助合作社。刘少奇认为,国营经济与合作社要有明确的分工,在分工的基础上合作经营。

(四)邓子恢(1954年9月至1965年1月任国务院副总理)论合作经济。在1957年9月21日,邓子恢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了十条指示:

第一,现在的信用合作社官不官、民不民,悬在空中,不好活动。第二,农村用固定工资的办法是脱离群众的。今后在信用合作社应该根据业务情况采取给予手续费的办法。这可以解决社干的工作作风,如果他们对群众强迫命令就存不到款、拿不到手续费。农业社实行了三包制,国营农场也准备实行三包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信用合作社应实行手续费。第三,20多万信用合作社的专职干部,必须回到生产战线上去。他们应该参加农业生产,取得工分。他们可以在自己家吃饭,不需要在外边起伙,再加上手续费的收入,计算起来,表面看货币收入减少了,但实际上生活并没有降低,因为开支少了。第四,今后信用合作社的任务是:1、彻底消灭高利贷。把农村金融巩固起来。合作化后一年多来,农村高利贷又有新的发展,这将造成新的阶级分化,对市场、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都是不利的,信用合作社消灭高利贷的任务还没有完成。2、便利农民生产生活借贷需要。3、便利农业社。4、巩固农村金融。第五,农村储蓄存款增加的潜力是不少的,从远景看潜力更大。国家消费资料增长的速度落后于购买力增长的速度,农民手中有钱而国家没有足够的东西可卖。农村自由市场严格管理后,富裕农民投机的可能很小了。而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对市场对农业生产的发展都是有利的。第六,信用合作社必须合到农业社去,如果因为三社合一的说法,对于社干有些震动,可以不叫三社合一,可以说是联合办公。信用合作社不同于供销合作社,合起来很简单,拿着账本拿着算盘就行了。因此不必老是试点,可以进行得快一些,快一些不会有什么危险。第七,目前可以采取一些感到过度办法,如在农业社成立分社或业务代办站,乡社主任兼分社主任(他家所在的农业社)。社干待遇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补贴过度到完全的手续费的办法。如此有一年顶多两年就可以解决了。第八,信用合作社放到农业社之内,仍可以两套账?两套会计。两社合并后,信用合作社会计兼农业合作社出纳,出纳可与会计分开。都有利,领导关系仍可以是两个系统。第九,必须制定一些办法或条例之类的文字规定以解决农业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与银行、信用合作社与生产队的业务关系。如银行不要抽走信用合作社的存款,那里存来的就可以用在那里,以提高农业合作社吸收存款的积极性。又如信贷的权利可以下放到生产队,多少额度以内的放款可以由生产队长批准,以提高队的责任感等。又如贷款收不回的责任的规定等。总之一个是权一个是利,有了权利的正确解决就好办了。第十,把信用合作社放到农业合作社以内,贷款易于收回,存款易于吸收。社干能参加生产,亏损不致发生。信用合作社上有营业所,下有生产队,有头有脚依靠领导,依靠群众就好活动了。

1963年,邓子恢在《红旗》杂志第23期发表“信用合作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使命”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个有着亿万群众参加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经济事业。”在谈到信用合作社在社会主义阶段的重要作用时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它是依附于资本主义经济,为地主、资产阶级垄断农业信贷,高利盘剥农民的剥削活动效劳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它是一种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为劳动群众服务的集体金融组织。”在谈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任务时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任务是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帮助农民摆脱高利贷剥削,发展农村储蓄和低利贷款,为农村生产服务。促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在谈到依靠谁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时指出:“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必然依靠贫农、下中农这支阶级队伍,这是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会基础。”在谈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时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根据群众性组织的特点和它所担负的任务,以便于接近群众,便于群众存款取款,便于群众贷款还款,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出发,因地制宜地设置,多种形式并存,不必强求一致。”在谈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领导时说:“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它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社员当家作主,实行民主办社。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二是信用合作社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是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贷款限额、信贷计划、利率标准、干部福利待遇等重大问题,都要经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最后,他指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种群众性组织,分布在广大农村。它与农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而为农村阶级斗争和生产斗争服务的经济工作,它必须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信贷活动。”

山西信用合作事业的兴起与发展,与国际国内信用合作运动的发展息息相关紧密相联,她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因此,在本文中,有必要首先弄清国际合作社联盟及信用合作的雏形期的发展及国内信用合作的产生与发展和革命先驱们的合作经济思想。

信用合作社是以资金融通为特殊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它的产生至今有150年的历史。最早提出合作经济学说的是英国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罗伯特•欧文(1771--1858)和傅立叶(1772--1837),而最早使合作经济这一空想主义付诸于实践的首推德国人雷发巽(1818--1888)。他于1854年创办了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社,并在试办中取得了成功,先在欧洲各国引起反响,普遍兴起。

1911年辛亥革命后,西方合作经济思想传人我国。薛仙舟(1878—1927),他在民国合作史上称得上是信用合作的先驱和创始人。他于1919年创办了“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作为在我国推广西方社会信用合作的示范。在他的信用合作思想的影响下,1923年6月“中国华洋义赈会”,组织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北省香河县信用合作社,从此开创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先河。

1939年,在抗日战争的烽火中,在中国共[chan*]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信用合作雏形组织—“农民低利借贷所”。在当时的环境中,她为巩固革命根据地,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支援革命战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45年7月13日,在中国共[chan*]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起了正式启用信用合作名称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此,掀开了山西信用合作事业新的一页,点燃了山西信用合作事业的星星之火。实事求是地说山西信用合作发展史也是山西农村革命史的一个缩影,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页辉煌历史。

58年来,山西农村信用社从起步到发展,由弱小到壮大,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走出了一条辉煌的发展之路;

58年来,山西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为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和腾飞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已深深扎根于山西农村经济发展的这块沃土中,已发展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58年来,一代又一代的信合人艰辛创业,挥洒汗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谱写了一曲曲铿锵奋进的乐章,创立了今天的信合大业。

一、国际信用合作的雏形与发展

合作经济制度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在其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合作经济的内容和形式也随着不断演变,又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其性质也发生着变化。早期合作经济表现的主要形式:

(一)雷发巽信用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国际信用合作社最早产生于德国,德国人雷发巽在世界农村信用合作运动史上被誉为先驱和创始人。1854年他创办了信用合作组织,从此信用合作事业在各个国家以极强的生命力迅猛发展。1818年雷发巽出生在德国一个农民家庭,4岁时父亲去世,小学毕业后辍学务农,17岁参军,25岁退伍后在地方行政机关任职,27岁时担任卫斯特瓦尔德一个市的市长。1847---1848年,当地发生大饥荒,农民家庭出身的雷发巽十分同情贫困农民的处境,就组织了一个面粉供给机构和面包作坊。面粉和面包分别以两种价格出售,一种针对富人,一种是面对贫民,这两种价格影响很大,竟使全区的面包价格普遍下降,深受贫民欢迎和拥护。这给雷发巽启示很大,他调往佛拉梅斯弗尔德市任市长后,就选了60个家境较富裕的人创办了“佛拉梅斯弗尔德清寒农人救助社”,主要是帮助社员反抗牲畜贩卖商人的高利贷剥削,由救助社购置牲畜,以分年摊还畜价的方式,贷给社员,最长期限5年。1854年他又创立了“赫德斯多夫储蓄金库协会”。之后他为了解决单个储蓄金库业务范围的局限性,于1872年又组织了莱茵区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876年他把各个地方的信用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了信用合作社的中央机构“德国农业中央储蓄金库”,后改称德国雷发巽银行。1888年他去世时,德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500多个。1866年雷发巽在他写的《当作农民救济手段看的信用合作社》一书中阐述了组建信用合作社的意在使农民免受高利贷剥削,防止农业灾荒,改善农民的生活,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公民道德和凝聚民族精神。他的合作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1、社员以务农者为限,以小农为合作区域,每社的社员约1,000人。

2、社员必须能够自己证明自己的信用,除了经济上的信用条件以外,还要有道德上的信用条件,所以非互相熟悉及互相信任的人不能取得社员资格。

3、采取无限责任制,社员不必缴入社费。

4、合作社的设立不以入股为条件。合作社必需的资金,或向外借贷,或挪用社员的存款(这条原则在德国产业合作法中规定合作社设立必须以入股为条件时做了改动,改为每股定额为5---10马克,1917年又改为50---100马克)。

5、股金的利率基本与普通利率相等。

6、社员必须互相信用,意气相投,所以社员的权利不得转让或买卖,合作社不得发行股票一类的证券。

7、合作社的红利及公积金不得分配。红利作为填补合作社所受损失之用,公积金作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即使是社员退社或合作社解散时也不分配于社员,而把它当作公益事业或合作宣传之用。

8、全体合作社实行极端的中央集权制。也就是说,一切合作社都要形成系统的联合。

9、组织以垄断为原则,除了信用业务外,还要经营运销业务、购买业务及一切农村合作事业。

10、隶属于中央合作金库管理。

11、合作社的事务由社员义务办理。

12、合作社向社员的贷款必须用于生产方面,将来即以生产的收入来偿还。贷款期限视农业生产周期而定。

雷发巽信用合作社创立之初的主要特征有:以互助原则为基础。社员的一切活动都要表现出同类之爱的精神,而且最初带有慈善性质和浓厚的宗教色彩,参加者主要为农民。并且要经过较严格的审查,社员入社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经济上和道德上的信用,否则不能入社。信用合作社的规模和活动范围的大小,要便于社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宜小不宜大。股金额较低(起初不收股金),目的仅在于取得入社资格,而不是为了筹集资金。社员负有无限责任制。盈余不作分配,全部留作公积金,社员对于公积金没有支配权利,信用合作社解散时将公积金转赠公益事业或其他合作社。社员的权利不得转让或买卖。信用合作社不得发行股票及其它债券,除经营信用合作社业务外,还可兼营多种业务。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所辖信用合作社有较大的支配权,但都属中央金库领导。各信用合作社之间有交易的义务,不主张可能形成依赖性的政府援助。

雷发巽信用合作社在德国获得了极大成功,并且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效仿,在全世界形成了雷发巽式的合作运动,甚至有些国家的信用合作社,都统称为“雷发巽信用合作社”。究其原因,是因为这样的信用合作社符合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国农村经济,这种群众性的互助合作组织,对缓解城乡矛盾,工农矛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推动社会进步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国际合作社联盟。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伦敦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合作社代表大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十几个国家的207名各种合作社组织的代表,阿根廷、俄国等4国的观察员列席会议。大会决议建立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下简称国际合作联盟),总部设在伦敦。大会讨论通过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草案》,选举了中央委员会。

国际合作联盟是各国合作社组织的联合机构。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国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开始时每3年召开一次,到1969年后改为每4年召开一次。1922年7月国际合作联盟大会中央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在德国莱茵河畔的爱森市举行联席大会。会上决议,为加强合作集团国组织之间的联系,以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定为“国际合作节”。这一天各国的合作运动者,要集中力量,从事扩大合作事业的推广与宣传,同时还确定以虹旗(七色旗)作为合作运动的标志。虹旗意为雨过天晴的彩虹,象征着合作运动实现新社会的理想。1982年国际合作联盟宣布迁址瑞士的日内瓦。

国际合作联盟宗旨。1940年10月在汉堡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代表大会上修订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明确了国际合作联盟的宗旨。国际合作联盟是各种社会倾向、政治倾向以及各种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合作社组织,它根据合作社相互帮助和民主的原则,为各成员组织和整个社会大家庭的利益,以及推动各国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而工作。国际合作联盟的宗旨包括八项内容:

1、切实按照合作社原则,联合各种不同的合作社组织;

2、在全世界宣传合作社的原则和方法;

3、推进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4、保护各种形式合作社组织的利益;

5、保持其各成员组织间的友好关系;

6、促进一切全国性的和世界性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发展;

7、帮助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发展;

8、致力于建立持久的和平与安全。

为了贯彻上述宗旨,国际合作联盟开展了各种有益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

1、召开国际性代表大会、各种专业会议、研究会,使其成员组织从相互交流的经验中受益;

2、大力发展和加强成员组织合作,并对那些需要援助的组织给予帮助;

3、出版和发行刊物,沟通情报信息;

4、推动合作社的教育事业和研究工作,鼓励发展合作社的培训中心和研究中心;

5、组织对合作社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收集合作社的统计资料;

6、从各经济活动部门的成员中创建国际性专业组织,并与这类专业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

7、鼓励合作社团体和各个部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社事务,并强调妇女及青年参与的必要性;

8、根据需要设立地区性的办事处,以扩大国际合作联盟总部的服务设施;

9、尽力同联合国所有组织及其他从事合作社事业的群众性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性和全国性组织)进行最广泛的合作。

“罗虚戴尔”原则。1843年,英国的罗虚戴尔镇纺织业非常发达,手工织造、毛纺织品和法兰绒在全国享有盛名。当地工人和社会改革者13人发起筹备成立合作社组织,经过讨论研究,决定成立消费合作社,并定名“公平先锋社”,并于1844年8月11日召开大会,通过章程宣告成立,10月24日核准登记,12月21日正式开始营业。成立时合作社成员扩大到28人。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时发表了宣言,主要内容是:

1、协助社员自愿互助,为改善社会地位及家庭境遇者购置或建筑住宅;

2、设立工厂,制造社员所需物品;

3、为谋社员的安全和幸福,由合作社租赁或购置土地,以供失业社员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社员从事耕作;

4、发展生产改善分配,促进教育,在当地建立新村,并使新村之利益和谐无间;

5、并尽力协助希望建立此种其他合作社。

公平先锋社的经营管理原则:

1、社员表决权一律平等,即一人一票权,不因出资多少而有差异;

2、无政治、宗教歧视;

3、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向合作社购买额多寡分配;

4、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2.5%作为对社员教育费用;

5、按照市价出售货物;

6、实行现金交易,不赊买、赊卖;

7、遵守优质,称准交易标准。

为使各国合作运动统一认识,国际合作联盟在1937年的代表大会上正式形成各国发展合作经济必须共同遵循的原则,即“罗虚戴尔原则”:

1、门户开放,即入社自由;

2、民主管理,核心是一人一票;

3、合作社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

4、股金只能获得利息,不能分取红利,股本利息应受限制,不能超过市面通行利率;

5、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

6、实行现金交易,不得赊欠;

7、促进社员教育,此外还附加了只对社员交易;

8、社员入社自愿;

9、商品按照时价或市场价交易,避免与商人竞争;

10、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等内容。

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在维也纳召开第二十三届大会,会上讨论了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研究成果。将“罗虚戴尔原则”加以修订,改称为“合作原则”。即: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应当是自愿的,而且任何人只要能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为的限制,不受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及宗教的歧视。合作社必须是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事务均按社员所同意的方式选举或指定的人员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单位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及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一人一票,合作社联合社的管理,也应在民主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式。股金如付利息,其利率应严格加以控制。合作社的盈余,归该社社员所有。其分配方式,应避免因他人所失为此人所得,可由社员按下列办法择定实施:1、补充合作社发展业务之用;2、补充举办公共事业之用;3、按社员与该社交易的比例大小进行分配。一切合作社对其社员、管理人员、职工以及一般大众,应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民主原则以及技术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一切合作组织为促进社员及社区的最佳利益,应与其他地区、国家和国际合作社组织积极地合作,以促进国际合作社成员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

国际合作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重新确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运动的基本价值,并就该定义和价值作了详细地说明。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中对合作社原则重新进行了修订:

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民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的限制。

2、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要实行民主管理。

3、社员经济参与。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分红要受到限制,合作社盈余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

4、自主和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5、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选出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要向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和舆论名流宣传有关合作社的性质和益处。

6、合作社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世界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发展。

7、关心社区。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合作社是人的自愿联合,并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企业组织。

这一定义强调了合作社以下特点:合作社是“自治组织”,体现民办特点。由合作社社员民主自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形式,体现社员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即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合作社是“人的联合”组织,体现资金与劳力的结合。一方面,资金实行个人私有与集体公有相结合的制度,合作社由社员集资组成,其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股金和积累资金。社员股金属私有性质,是私有公用,积累部分归社员集体所公有公用;另一方面,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的解释,关于“人”,“合作社可以用他们选择的任何法律形式自由加以规定”,即合作社既允许单个的自然人加入,也不排斥法人的加入,对此由合作社决定。合作社是“自愿的”联合组织。合作社不能对自己的社员愈加强迫。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享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即“人社自愿,退社自由”。当然,这种“自愿”和“自由”,并非绝对和无条件的,只有承认合作社章程、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才能退社。这并非限制,而是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体现,也是合作社稳健发展和资产保全的需要。合作社是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组织,体现为社员服务的特点。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的,并着眼于社员,它以为社员服务为主要目的。社员的需要可能是单一的和有限的,也可能是多样的,可能是社会的,也可能是经济的,但不管是什么需要,它们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合作社是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组织,是赢利性社团和公益性社团的统一体。合作社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依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时,合作社又是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的,不以单纯赢利为目的,所以,又具公益性社团的特征。但必须明确的是,合作社作为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也必须讲究商业性,在金融竞争中强调效益和效果,不以单纯赢利为目的仅是对社员而言的,对于非社员则必须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办事,同时,强调经营效益也是为了更好地为社员提供服务。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国际合作联盟对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作了详细说明,集中体现为:

1、合作社是建立在社员所有、社员应该掌握他们自己的命运这样一个信用基础上,并通过联合的行动相互支援与彼此合作,以求共同发展与富裕。

2、社员作为合作社的基本单位,无论是单个自然人,或是一个团体,均平等享有社章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彼此也都以平等的方式进行合作。不论多少,一员一票。

3、全体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享有对合作社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4、社员应该公平地享受到他们参与合作社的利益,合作社则要依据社章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社员。

5、合作社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单个社员的自我利益,合作社更是社员联合作为一个集合体,社员有责任树立共同的利益观念,并以共同的努力,为公众和政府提供一个共同的形象。基于合作社与所在社区的关系,合作社则对社区发展负有义务,并在所有活动中强化社会责任。

(三)信用合作原则。信用合作原则是从国际合作联盟制定的“合作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信用合作原则进行了规范,通常有以下五条:

第一,门户开放原则。凡居住在信用合作社业务区域内,而愿维护信用合作社共同利益的人,均可自由加入或退出。信用合作社不得变成专门向社员和非社员赚钱而由少数人操纵的团体。

第二,集股原则。每个社员都应对信用合作社提供一定限额的股金,每个社员对信用合作社都应按交纳股金承担一定限度的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或保证责任)。

第三,民主管理原则。信用合作社的章程认为人格比钱重要。规定每一社员在信用合作社内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个社员对于信用合作社的决议和选举,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股票等价让渡原则。信用合作社的股票价格与票面相等。社员退出信用合作社时,信用合作社如备有出资让度资金,可将股票收回,再按票面价值转让给其他社员。信用合作社的股票不上证券交易所,以免有人利用信用合作社的股票从事投机活动。

第五,盈余分配原则。信用合作社对社员的股金、借款和存款均实行低利。以此表示作为对资金的使用费。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盈利应按一定比例转入准备金,充实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资金。如准备金充裕,还可为借款的社员办理保险,或者降低放款利率,使社员能得到实质上是成本化的贷款。此外。有些信用合作社还规定有一些特定的原则。例如,规定每个社员有向信用合作社存款的义务和借款的权利,不得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上的交易,规定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对象应以社员为限等等。

总之,各国信用合作章程所规定的这些原则,都是从为本社社员服务这一宗旨出发的。基本点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让信用合作社办成由少数人所控制,为少数人谋取盈利的企业。

信用合作社与股份制银行的性质和原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是组成的成员不同。股份银行的股东主要是金融资本家,而参加信用合作社的是社员,主要是劳动者及其他经济力量薄弱的农场主或小业主。

二是经营目标不同。股份银行是为了集中较多金融资本,取得较多的盈利,以满足股东的获利要求,而信用合作社则是将每个社员少量的股金和存款集中起来,相互周转,满足社员对资金的需要,以较低利率的贷款去抵制高利贷的剥削。

三是入股者与顾客的关系不同。股份银行的股东向银行入股,是为了取得较多的利息,因此,股东与顾客处于对立的地位。而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向信用合作社入股,是为了自身从信用合作社取得贷款的方便和低息贷款,社员本身就是顾客,两者是一致的。

四是入股者的权力不同。股份银行的表决权以股金的数额为标准,投资较多的人对公司有较大的控制权,如果他的股金超过总额的50%,则公司的全权就掌握在他一个人手中。信用合作社的表决权是以人为标准,不论你入股多少,存款多少,都是一人一票,平等权利,对资本权力予以否定。

(四)合作金融。信用合作社属于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是金融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合作金融性质的定性,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观点有:

1944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张绍言《合作金融概论》一书中解释为:合作金融即为合作经营资金的供给;合作金融不仅限于合作经营资金的贷放,而且包含因合作经营而产生的资金的存款;合作金融包含合作界资金流通作用的一切经济现象,可概括为合作资金的贷放与借人。

1944年中国合作经济研究社出版的张则尧编译的《合作金融要义》一书中将合作金融定义为:合作金融指资金流通的经济现象,采用合作经济组织所经营者。换言之,经济上的弱者互相结合,共负责任,集合对外以取得信用者,称合作金融。即由合作组织取得信用,并运用此组织互存余缺,而以之贷放给社员,或存入其他确实之处所等,以合作组织为中心所经营的信用交易。

以上定义,都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合作金融的涵义,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合作金融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体现了当时中国社会环境下较准确、完整,合乎逻辑的表述认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金融其融资活动的前提是社员缴入一定的货币资金,融资过程则是按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结果是成员获得优惠的服务和经济利益,体现一种自愿、民主、互利的合作关系。它虽然是合作互助组织,但不同于慈善机构,既是金融企业,又是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中一个特殊的团体。因而对它的定义为:自愿、民主、互利的合作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都具有共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群众为改善自己的生产与生活条件,自愿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特殊的资金互助组织。

随着社会制度的演变,从现代意义上讲,合作金融有其代表时代特点的鲜明特征:

□合作金融是经济上的弱者采用合作组织形式所经营的金融组织;

□合作金融含有精神及道德要素,但不具慈善性质;

□合作金融是相互金融,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从生存与能否发展的起点上,还是以保本微利为经营之目标;

□合作金融首先是人的结合,其次是资本的有限结合(从生存与发展发)

□合作金融组织以业务交易量作为社员权责利的标准;

□合作金融可得到政府的特殊优待。

以上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是由于合作金融业在不断发展中一直是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所以它的定义和特征也是不断延伸和发展变化的。

二、国内信用合作的雏形与发展

随着西方合作经济思想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和在我国早期合作思想的传导者薛仙舟信用合作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河北省香河县信用合作社成立了。从此,信用合作在中国的历史上开始崭露头角,扬帆启程。

(一)薛仙舟与他的中国合作化方案。薛仙舟幼年寄居上海,11岁赴天津就读,1897年毕业于北洋大学。1900年因从事推翻清政府的革命活动被捕,获释后赴美留学,攻读经济学,这对他步入经济领域的研究起到了启蒙教育的作用。后来他在伦敦经济学院就读时,受当时英国消费合作思想社会思潮的影响,对合作经济产生了浓厚兴趣,并开始对它的进一步的研究。随后在德国专研银行科期间,德国的平民经济思想和合作银行制度对他影响更大,使他的合作经济思想逐步得以形成。

辛亥革命后他回到祖国,又深受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影响,提出了“实现民生主义的最好办法就是推行合作化。必须以国家的权力,在全国大规模地推行合作化,实行全国合作共和”的见解。后于1914年担任复旦大学教授兼教务长,1918年担任上海工商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于1919年创立了我国最早的信用合作组织——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他热心倡导平民经济,是我国早期合作思想的传导者和近代合作经济发展史上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薛仙舟合作经济思想形成的另一方面与当时我国社会贫困落后的国情相关。20世纪初的20年代,中国的社会状况可概括为:政局不稳、自然灾害奇重、农业生产方式原始、贫困农民深受压迫和剥削、农村资金匮缺高利贷盛行。薛仙舟倡导的信用合作最基本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带有自救互助的慈善组织性质;

□在特定的阶层范围活动;

□主张政府干预扶助,利用政权力量自上而下推行组设;

4、人在合作制度中所起关键作用的认识,是他合作思想最突出的特征。

薛仙舟的合作经济思想在我国近代合作经济思想发展史上最有影响。南京国民政府要人陈果夫曾约他撰写《中国合作化方案》,拟作为政府当局的全国建设计划参考,但他的这一心血之作并没有得到国民政府的赏识,在他去世后仅在《中央半月刊》上发表了事。

薛仙舟在1927年写的《中国合作化方案》一书,是中国合作运动史上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文献。其意在推行合作化,并以合作制度作为立国之经济基础,实现其合作共和之目的,对之后全国合作运动的发展起着影响和推动作用。《中国合作化方案》中的主要论述有:实行合作共和制度。他提出实现民生主义的最好办法是推行合作化。组织全国合作社,大规模地推行全国合作化,必须有一个全国合作社作为领导全国合作运动的总机关。设立合作训练院,用训练军队的精神来训练推行合作运动的人才,以便在最短时间内促成全国合作化,建立合作共和,实现民生主义。训练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训练、主义训练、技术训练及训练手段等。建立全国合作银行的目的,并将之作为信用合作的中央管理机构。

(二)中国华洋义赈总会的系统管理。1923年6月“中国华洋义赈总会”开始在各地组织信用合作社,并逐步形成“中国华洋义赈总会”—信用合作社地方联合会—各地信用合作社的系统领导和管理。华洋义赈总会的领导管理:

首先是总会代拟《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以指导各地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地方联合会的组建、经营和管理。《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内原野容:

1、信用社的宗旨。以社员共同责任,由社外借款,即以向社员放债;并以能指明正当用途之社员为限;养成社员之简朴自助及合作之精神。

2、信用社社员。本社发起社员至少12人。年满20岁,品行端正之村人。凡社员入社须得社员两人以上介绍、社员全体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凡为社员,应各缴一定数额的金额为“社员股”,无力缴纳者,可向本社商借附带利息之借款缴纳之。

3、信用社放款。①有请求借款事件,统由本社执行委员会管理之。②本社放债只对社员行之。③社员最高信用积欠,由社评定并备专册记录之。④放款共分四种:为购买种子、食物、畜料等,应于收获后、或牲畜售出后,即时还款;为购买车辆、牲畜、清理零星旧债或买备用具而借之款,此项贷款应由执委会斟酌情况,分两年或至多3年平均还清;为掘河、筑堤、排水、偿债等事而借之款,此项借款应由执委会斟酌情况,分3年或至多4年平均还清;为社会上必须之责任者,如婚丧事而借之款,此项借款应由执委会斟酌情况,分两年或至多3年平均还清。⑤社员向本社借款时,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借款用途,本社得随时勘查其款项是否归作正用,否则一经查出,本社责令1个月内将本息一并交还,且处以借债款十分之一罚金。⑥本社放款以下列抵押之一作为担保:借款人本人之信用及社员两人之担保,不动产,动产,如舟、车、家畜、灌溉农具等物;已种未获之庄稼;社员放押之他人财产。

4、信用社的利率。本社以最低利率借人款项,放债之时,当地市场利率即使极高,本社利率亦应以他村最低利率为标准。荒灾之年,本社放款利率理应妥为规定。务使稳固,于不得已时,应请总会援助之。

5、信用社的管理。本社社员之全体会议,对于本社社务有最高权。全体会议得随时召集,但每年至少集会两次,全体会议处理一切社务,如以下事项:选举执委会和监委会委员;制定或删改本社办事细则;承认或开除社员;处理社员对执委会或监委会不满意之事件;审查年报;审查结算。凡为社员均应亲自到会,每位社员只限一权(指投票表决)。

其次是规定新组建的信用合作社要经总会审查,总会以承认或不承认备案。但这个规定也可灵活,1923年6月至1928年2月期间,信用合作社报总会共442个,总会承认的有129个,不承认的313个。由此可见,总会不承认的信用合作社也可存在下去,总会也没有取消它存在的权利。

再次是总会对承认和不承认的信用合作社区别对待。对承认的信用合作社在总会享有借款的权利,不承认的信用合作社不享有借款权利。

信用合作社地方联合会是总会与信用合作社之间的中介机构。许多单个信用合作社要得到总会指导是比较困难的,这样信用合作社地方联合会便产生了。这个机构是为联络本区各地的信用合作社所成立的联合团体。它的功能是:规模较大,非单个信用合作社可以单独办理,则可由联合会办理之;各地方联合会与总会发生直接关系,所有借款只要属于地方联合会介绍的,总会大都不予驳回。对所属的各社常作友谊的探访,并给予帮助和指导。

各地信用合作社处在松散的联系之中,虽然有“中国华洋义赈总会”的存在。有地方信用合作社联合会,但这种系统管理没有太强的约束力,所以各地单个信用合作社仍处在松散的联系之中。其原因:一是总会并没有对单个信用合作社的审批权,总会未承认的信用合作社也可以照常存在和活动;二是地方联合会只起联络沟通的作用,并无审查单个信用合作社业务经营等权利;三是社与社之间也没有很强的联系,除了互相的资金通惠、共同以互助合作为方向外,在业务管理上没有其他的联系;四是总会和地方信用合作社联合会对单个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没有统一规定,任其发展。

(三)香河县信用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1920年,是我国历史上连年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一年,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河南数省发生罕见的大旱灾,几千万灾民离乡背井,逃荒逃难,死亡人数多达50多万。与此同时,国内救灾救济团体纷纷成立,有官办的,有民办的,有官民合办的,有外国人办的,也有中外合办的,都汇集在“中国华洋义赈会”的义旗之下。1920年的救灾过去后,给人们留下了深刻教训,唤醒了农民本能的合作意识,也给上层阶级一个答案:“民生”的出路就在于合作。同时也使“中国华洋义赈会”的官吏们在思考中醒悟,救灾是消极被动的,如何预防灾害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才是积极的办法。许多爱国爱民之士聚集一堂,讨论预防灾害和恢复发展农村经济的问题。同时建议把“中国华洋义赈会”尚余的救灾款用于发展信用合作社,通过信用合作社达到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之目的。

1922年“中国华洋义赈会”成立了“合作委员会”,专门负责信用合作事业的组织和发展。从此开创了由社会福利团体为领导的社会知识界参与的中国早期信用合作事业的新格局。在“中国华洋义赈会”的组织下,河北省香河县城内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于1923年6月成立,它是中国农村最早成立的信用合作社。从这时起到1928年的2月,在河北、江苏等地的56个县有信用合作组织442个,社员13,711人,自筹资金2.58万元。据1927年部分信用合作社统计,共发放贷款2.32万元。

1927年11月,北洋军阀政府认为信用合作社是共产主义的社会经济组织,命令河北省各县政府采取禁止和取缔行动。由于反动统治者的破坏,使信用合作社先后被当地警察所查封、取缔。“中国华洋义赈会”为此曾以《为各县县长进一言》致函称:“合作运动系弱小者以和平的手段,经济的方法,加以道德的要素,合谋经济地位之提高,无有对手,不与任何阶级争斗。”

1928年2月6日,《大公报》以“农村救济与农民合作”为题发表评论说:“盖自共[chan*]党注意农村运动之后,农民思想之恶化,更随其环境的困难而加甚。如不未雨绸缪。速为策划,则土地革命之祸,尽早终不可免。”公开为取缔信用合作社造舆论。

这场我国农村最早发起的信用合作运动最终烟消云散。之后,天津南开大学的“中国合作事业考察报告”一文中分析说:

一是成员不纯。很多不是小生产者,而是商人,他们蒙蔽群众,骗取贷款而后高利贷出,从中获利;

二是社员入社前获得教育少,不明合作宗旨,只知借款方便,不知合作助人;三是政局动荡,执政者更迭频繁,对信用合作社缺乏连续的政策和系统领导;四是信用合作社职工缺乏合作思想的教育与训练。

三、革命先驱论合作经济

20世纪初,革命先驱者的合作经济思想,对后来我国我省的信用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了奠基和引导作用。孙中山、毛泽东、刘少奇、邓子恢对信用合作多有论述,纪录如下:

(一)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合作思想。

孙中山(1866--1925),名文,号逸仙,广东香山人。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在南京建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他在《中国之铁路计划与民生主义》一文中提出:“将来中国之实业建设于合作的基础上,政治与实业皆民主化。每一阶级皆依赖其他阶级,而共同生活于互敬互爱的情形之下。”(《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86页)他认为:“世界一切之产物,莫不为工人血汗所构成,……利源尽为资本家垄断。工人劳动终身所生之利,皆为资本家所享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69页)1919年他提出在中国实行地方自治的方针,并以合作组织作为地方自治的基本内容。他说:“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保险合作等。”(林逸《中山先生的时代思潮》第4页)1924年他召集农民联合会,在会上作了“农民大联合”的演说,指出:“农民既受地主商人的剥削,又遭高利贷者的压榨。生活贫困,政治无权。号召农民在革命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采用合作的方式实行大联合。先要一村与别村联络;一乡与别乡联络;一县与别县联络;以至一个省的农民,都能联络起来。农民有了自己的组织,就不被地主的高利贷欺侮,就能恢复自己的地位,谋自己的幸福,才可以一致实行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下卷第866页)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合作经济思想,反映了他解决“国民生计”,推进社会经济,达到“养民”的目的。但在他去世后,民国政府则打着复兴农村经济的幌子在我们山西也举办信用合作社。山西统治者阎锡山则打着“造产救国”的招牌举办信用合作社。目的不是“国民生计”,而是“巧夺民财”,不是“养民”,而是“伤民”。

(二)毛泽东的合作经济思想。

毛泽东(1893—1976),湖南湘潭韶山冲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共[chan*]党和新中国的主要缔造者。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就讲到合作社运动,他说:“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品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很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地主‘卡借’,农民因借钱而企图组织‘借贷所’的,亦所在多数。大问题,就是详细的正规的组织法没有,各地农民自动组织的,往往不合合作社的原则,因此做农民工作的同志,总是殷勤地问‘章程’。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毛泽东选集》第40-41页)

1934年毛泽东在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报告中指出:“我们这些主人翁,为要有资本发展我们的一切生产,为要不再受资本家、富农的高利贷剥削,那么,只有由我们大家拿出力量来,普遍地组织信贷机关—信用合作社。”并提出:“经济建设中资本问题的解决,主要是吸收群众资本,把他们组织在生产的消费的与信用的合作社之内。应该注意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使在打倒高利贷资本之后能够成为它的代替物。”1942年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书中附录了《关于发展合作社》、《论合作社》、《组织起来》三篇关于合作社的文章。

在《关于发展合作社》一文中指出:“1939年以前,各地合作社以公家的股金为基础,再加上向群众摊派而得股金,这时候是带着公营性质的,多成为县、区政府的公营商店。合作社的事业不是面向群众,而主要是面向政府,替政府解决经费,一切问题由政府解决,这是第一阶段。1939年后提出了‘合作群众化’的口号,但各地仍多用旧方式在群众中去摊派股金,来推行其所谓‘群众化’。因此,合作社仍被群众认为是摊派负担,而不被认为是群众自己的。合作社的人员,仍然是和公务员一样,要群众以工代耕,群众得不到合作社对自己有多大利益,反而增加了群众的劳动负担。由于1940年以后各地政府生产自给任务的增加,于是有许多合作社的大股社员不是人民,而是政府机关,合作社对群众利益自然更加无法多去照顾了,这是第二阶段。只有在1942年1月,建设厅根据延安南区合作社的经验,提出‘克服包办代替,实行民办官助’的方针,各地合作社才从实现这一方针中,取消了摊派入股的方式,摸索地创造着与群众密切联系和群众利害关系的经验。这样,仅仅在10个月中,股金即突增500余万,事业也发展了。在组织人民的经济力量、减免中间剥削与发展人民经济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这是第三阶段。只有到了这个阶段,边区合作社事业才一般地开始走上了正轨。延安县的南区合作社究竟有哪些特点呢?它有下列各项优良特点:

1、冲破了合作社的教条主义、公式主义,不墨守成规,是一个综合的合作社。它不仅仅于合作社本身的公积金、公益金的百分比之多少,而尽量将赢利分给社员;它不限制股份的红利,不论社员股金多少,一律照股分红;它不限制社员对股金处理的权利,每个社员都有随时追股的自由;也不限制社员资格,各阶层人民都可加入,因为延安是经过土地革命的区域,各阶级入股并不妨碍共[chan*]党对合作社的领导,机关社团也可加入;也不一定要用现金入股,当它还未在群众中完全信仰时,它允许人民用公债券、储蓄票入股,以扩大股金。当它在群众中已有信仰,而群众要求入股无钱时,群众可用一切有价实物入股,如粮食、牲畜、鸡蛋、柴草等等,因此一切人民称便。

2、打破了合作社的形式主义,认真贯彻面向群众和替人民谋利益的方针,因此逐渐被群众所爱戴。

3、它以公私两利的方针,作为沟通政府的经济桥梁。经过合作社。一方面贯彻政府的财政政策;一方面使人民的负担更加合理化,增加了人民的收入,提高了人民的积极性。

4、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扩大,不应只限于消费,应该同时做生产、运输、信用等,这是今后合作社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即是说,要办综合性合作社。

5、紧办好一两个合作社,取得经验,逐步扩大到其他地方。”

在《论合作社》一文中说:“合作社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这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与国民党的根本区别,也是共[chan*]党员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从群众出发而又以群众为归宿,那就什么都能办好。因此,我们每个共[chan*]党员都要替人民着想,部队的负责同志要替战士着想,机关学校的负责同志要替大厨房着想、替杂务人员着想,这种群众观点的生产学说,打破了过去各种不正确的学说,也只有这种为群众的学说,才能把生产搞好。我愿各地同志注意提倡合作社的生产,部队、机关、学校的生产是一种合作社,农村的集体互助劳动又是一种合作社。此外还有包含各种业务在内的综合性的合作社,被称为运盐队合作社、工人们集体互助的手工业合作社,把这许多样式的合作社都发展起来,全体群众就会变为富裕了。在敌后根据地的目前困难状况,也就能够克服了。”

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说:“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要根据人民的意见来改善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不开社员全体大会,而由社员按村选举代表到会。因此南区合作社式的道路,就是边区合作社事业的道路,发展南区合作社式的合作运动,就是发展边区人民经济的重要工作之一。1943年党与政府在边区事业上.应该进行下列工作:第一,边区政府及各县政府,应征求高小以上程度的学生,训练会计人才与经理人才,帮助各地合作社解决会计与经理的困难。第二,合作社工作人员,必须实行群众化,实行薪水制,取消对合作社人员的代耕制;改良合作社的组织,实行精简,使之企业化;克服机关化,减少工作人员,减少开支。柳林(即延安南区)合作社的主要经验:一是坚决执行民办。政府不干涉。1942年7月检查合作社一次,号召扩大股金,要把雄厚的资金掌握在合作社手中。二是对合作社干部不轻易调动,使其能安于其位,专心工作,生活上给以保障。但这种在集体领导下,用互相帮助、共同劳动的方法来解决各部门、各单位、各个人物需要的群众的生产活动,是带有合作社性质的。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惟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惟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除了这种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外,还有一种形式的合作社,这就是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以及手工业合作社。我们有了人民群众的这几种合作社和部队、机关、学校集体劳动的合作社,我们就可以把全部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

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国共[chan*]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刘少奇论合作经济。

刘少奇(1898—1969),湖南宁乡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

1948年9月,刘少奇在《论新民主主义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指出:“由广大的小生产者及广大的消费者在国家领导之下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这是国家经济的极广大而可靠的同盟军,是无产阶级领导下新民主主义国家用以帮助、领导和逐步改造广大小生产者的主要工具。”

1949年6月,刘少奇在论述新中国经济建设方针时,把合作经济作为五种经济成分的第二种。他指出:“普遍建立合作经济,并使合作经济与国营经济密切地结合起来。扶助独立的小生产者并使之逐渐地向合作社方向发展。”“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领导农民,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的问题。”“合作社是国营经济的同盟者和带有决定意义的助手。”“合作社办好,走上正轨,是我们国家走上社会主义的关键。”

刘少奇认为国家必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扶持合作社。在政治上对合作社的扶持和帮助主要体现在:1、国家要制定和颁布法令帮助合作社。合作社“必须制定统一的详细章程”,除明确规定它的任务、经营业务的方针、范围和其他有关条款外,“还必须规定合作社内部严格的制度和纪律。这种章程必须经政府批准,并由政府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严格保障这种章程的实行”。2、要给合作社适当的经营自主权。一个合作社要有合作社的计划和权力,要使合作社有适当的自主权。没有这个自由,社会主义经济就不可能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在经济上对合作社的帮助和扶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要给合作社大量贷款,并在贷款利息上给予优待。各级合作社与各级银行要订立各种业务合同,规定合作社联系到货币金融的各种活动,一律通过国家银行;国家银行在承办这些业务时,应对合作社予以优惠待遇。二是国家财政税收机关及运输机关要给合作社以优待。在纳税方面,因为合作社不漏税,又因为合作社是替社员解决问题的,所以也应该优待。”三是国营经济应从各方面帮助合作社。刘少奇认为,国营经济与合作社要有明确的分工,在分工的基础上合作经营。

(四)邓子恢(1954年9月至1965年1月任国务院副总理)论合作经济。在1957年9月21日,邓子恢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了十条指示:

第一,现在的信用合作社官不官、民不民,悬在空中,不好活动。第二,农村用固定工资的办法是脱离群众的。今后在信用合作社应该根据业务情况采取给予手续费的办法。这可以解决社干的工作作风,如果他们对群众强迫命令就存不到款、拿不到手续费。农业社实行了三包制,国营农场也准备实行三包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信用合作社应实行手续费。第三,20多万信用合作社的专职干部,必须回到生产战线上去。他们应该参加农业生产,取得工分。他们可以在自己家吃饭,不需要在外边起伙,再加上手续费的收入,计算起来,表面看货币收入减少了,但实际上生活并没有降低,因为开支少了。第四,今后信用合作社的任务是:1、彻底消灭高利贷。把农村金融巩固起来。合作化后一年多来,农村高利贷又有新的发展,这将造成新的阶级分化,对市场、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都是不利的,信用合作社消灭高利贷的任务还没有完成。2、便利农民生产生活借贷需要。3、便利农业社。4、巩固农村金融。第五,农村储蓄存款增加的潜力是不少的,从远景看潜力更大。国家消费资料增长的速度落后于购买力增长的速度,农民手中有钱而国家没有足够的东西可卖。农村自由市场严格管理后,富裕农民投机的可能很小了。而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对市场对农业生产的发展都是有利的。第六,信用合作社必须合到农业社去,如果因为三社合一的说法,对于社干有些震动,可以不叫三社合一,可以说是联合办公。信用合作社不同于供销合作社,合起来很简单,拿着账本拿着算盘就行了。因此不必老是试点,可以进行得快一些,快一些不会有什么危险。第七,目前可以采取一些感到过度办法,如在农业社成立分社或业务代办站,乡社主任兼分社主任(他家所在的农业社)。社干待遇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补贴过度到完全的手续费的办法。如此有一年顶多两年就可以解决了。第八,信用合作社放到农业社之内,仍可以两套账?两套会计。两社合并后,信用合作社会计兼农业合作社出纳,出纳可与会计分开。都有利,领导关系仍可以是两个系统。第九,必须制定一些办法或条例之类的文字规定以解决农业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与银行、信用合作社与生产队的业务关系。如银行不要抽走信用合作社的存款,那里存来的就可以用在那里,以提高农业合作社吸收存款的积极性。又如信贷的权利可以下放到生产队,多少额度以内的放款可以由生产队长批准,以提高队的责任感等。又如贷款收不回的责任的规定等。总之一个是权一个是利,有了权利的正确解决就好办了。第十,把信用合作社放到农业合作社以内,贷款易于收回,存款易于吸收。社干能参加生产,亏损不致发生。信用合作社上有营业所,下有生产队,有头有脚依靠领导,依靠群众就好活动了。

1963年,邓子恢在《红旗》杂志第23期发表“信用合作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使命”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个有着亿万群众参加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经济事业。”在谈到信用合作社在社会主义阶段的重要作用时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它是依附于资本主义经济,为地主、资产阶级垄断农业信贷,高利盘剥农民的剥削活动效劳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它是一种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为劳动群众服务的集体金融组织。”在谈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任务时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任务是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帮助农民摆脱高利贷剥削,发展农村储蓄和低利贷款,为农村生产服务。促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在谈到依靠谁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时指出:“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必然依靠贫农、下中农这支阶级队伍,这是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会基础。”在谈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时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根据群众性组织的特点和它所担负的任务,以便于接近群众,便于群众存款取款,便于群众贷款还款,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出发,因地制宜地设置,多种形式并存,不必强求一致。”在谈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领导时说:“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它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社员当家作主,实行民主办社。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二是信用合作社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是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贷款限额、信贷计划、利率标准、干部福利待遇等重大问题,都要经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最后,他指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种群众性组织,分布在广大农村。它与农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而为农村阶级斗争和生产斗争服务的经济工作,它必须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信贷活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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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藤蔓居
☆ 编辑点评 ☆
藤蔓居点评:

有些专业化了,不过的确研究了一番,佩服谢老治学的精神。

文章评论共[3]个
谢一民-评论

谢谢了!at:2007年11月03日 晚上10:52

姚天高-评论

你的专业水平无愧你高级职称的称号,可以做信用总社的顾问。
  【谢一民 回复】:我也想干,可人家没有邀请!谢谢抬举了! [2007-11-4 6:29:22]at:2007年11月04日 清晨5:47

冰止乙醚-评论

难得的金融资料。谢老师以前做过信用社主任吗?呵呵,问好。
  【谢一民 回复】:对了对了,被你言中了! [2007-11-4 15:05:39]at:2007年11月04日 上午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