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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思路,对付刀架脖子的拆迁新招!康慨

发表于-2008年02月19日 中午1:35评论-2条

宋先生是原佛山市纺织机械厂老员工,1月20日凌晨1时20分,几名大汉用脚踹开他的房门,从被窝里把他拎出来,用刀架在他的脖子上押下楼去。楼下停有十几辆轿车,不少于20人,每人手拿40厘米的砍刀,宋先生认得其中一人是原工厂物管经理陈某。

接着,又有十几名住户被刀架着押下楼来,于是,一台大型打桩机“轰隆隆”一顿乱撞,20分钟,十几间房屋便被撞散。为了阻止拆房,住户和拆房大汉发生激烈冲突,3名住户被打伤,两人腹部被砍伤,一人右胸两根肋骨骨折。

这是拆迁吗?半夜三更,持刀踹门入室,刀架在脖子上,这分明是强行入室的抢劫行径。对这种明火执仗的劫匪,中国律法是要治以重典的。

在暴利的驱使下,房地产开发商的拆迁招数不断翻新,从“骗拆”、“野蛮拆”、“偷拆”到现在的“持刀强拆”,无一不体现出“蛮横”的强梁嘴脸。

这种违法的“蛮横拆迁”后果,开发商早已成竹在胸:牺牲几个“小卒”、给拆迁户一些经济补偿,如此而已,岂有他哉?比起和“钉子户”旷日持久谈判的“文明拆迁”,“蛮横拆迁”的风险成本要小得多。

房子已经拆散了,住户与开发商谈判的优势已丧失了,开发商与住户的矛盾已不存在了,剩下来的就是补偿多少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开发商不择手段宁可违法乱纪也要把房子迅速拆掉的原因。

政府有关部门这时也会扮个“红脸”,站在群众一边,再次声明“反对强行拆迁”,抚慰受害者,就象上述“刀架脖子拆迁”中政府官员出面强令带头强拆之陈某到医院看望被砍伤的住户,让你消消气,事情似乎就摆平了。你告到法院,不也是这样解决的吗?你还能叫开发商照原样给你盖起来吗?

关于“野蛮拆迁”,政府也有文件,但都不出“行政处罚”范畴,因它不是法律而是政令,对利令智昏的不法开发商起不到丝毫威慑作用。

拆迁户对开发商的蛮横拆迁缺乏正当自卫的新思路,只认定是“野蛮拆迁”,而法律条文中又没有“野蛮拆迁罪”,因而和开发商过招总是败北。

既然利欲熏心的不法开发商拆迁招数不断翻新,我门也应换个思路来对付他们,不能一味地受他们的摆布。例如上述的“持刀强拆”,尽管律法中还没有“强拆罪”,但《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佛山禅城区发生的“持刀强迫拆迁”事件,已涉嫌多种犯罪。仅“深夜强闯民宅”就够他受的,何况还“持刀”、“刀架脖子”……

让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和这伙“明火执仗”的“强盗”对簿公堂!(2008·2·19·)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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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文若书点评:

是民意顺从官意,还是官意顺从民意,这是一个和谐社会的主要问题。也许当官的是为百姓考虑,但百姓不领情时,该怎么办?

文章评论共[2]个
卜玉梅-评论

只要是依政、依法办事,老百姓都会支持!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是因为没有惩治政府的法律出台!
提案:《政府政策性渎职与隐形资产贪污》,应提到法律日程!!!真正实现法制中国!!!
恳请有志之士,转贴两会!
向胡主[xi]献大礼!!!
问好!向老师学习!欣赏!支持!at:2008年02月20日 凌晨1:00

猴子摘桃-评论

有多少钉子户可以重来?at:2008年02月20日 上午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