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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褦襶子

发表于-2009年07月30日 中午2:05评论-2条

以下是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国各地这种条例大同小异,但是有一点,都是围绕着“物业企业”利益来修订的。真正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几乎没有。下面就这些条款来分析一下其中的利弊。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政府相关部门多不作为,监管形同虚设,凡事不管。业户须要维修的申请,总是被物业以没有资金搪塞,什么有业户不交物业费,材料价格上涨等。有业户不交物业费竟然成了不为交物业费的业户提供服务的理由!最初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企业的硬件曾做出过过明确规定,要求有固定办公地点,有固定的注册工程师,有固定数量的技术维修工人,对业主维修申请的修复回应时间不得超过固定的时间。可是在新条例修订时,就只剩下固定的办公地点了,其他有碍物业企业非法谋利的条款都被删除了。理由是那些内容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的(言处之意是你老百姓没有权力知道)。可是几乎所有物业企业均与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一但业户与物业出现矛盾,相关部门的解释总是倾向物业企业(反正你老百姓也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这严重违背政务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是对业户也就是消费者利益的侵犯。可这种地方法规要想究其是非哪里是平民所能触及的呀!

【第五条 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场所排放油烟污染,生产、建筑噪声扰民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构)筑物、棚、亭、厦、弃置垃圾、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及饲养畜禽、圈地、耕种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标准,均系盖盖摇(暗箱操作),什么“标准”业户都不清楚,失去业户的监督,指望利益相关部门监督,其结果可想而知。这就造成了物业企业(为降低物业成本)硬件设施大量不齐全,从而导致其服务大打折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低下这是根本原因之一。虽然物业企业在注册时,须要有固定数额的资金,可是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钻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不作为的空子,有的在注册后把注册资金挪作它用。有的甚至是借来的钱注册物业企业,然后再把钱还回去。对业户实行空手套白狼似的“无本管理”。这样即没有齐全的硬件保障,又没有资金保障,其法定服务自然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至于收费价格监督,更是空话一句,不用说物业收费时,你无处验证其收费的合法性(在我们中国这种很正常的事要想办到也是颇费周折的),即使你几经周折验证了,收上去的钱也不会给你退回来(物业企业可以找出许多理由说明此钱已经花了)。能承认这笔账就是不错的了,但也只是一句空头承诺,永远不会还给你。大不了最后一跑了之。至于环境监管,更是难以做到。业户一找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都会把你推到物业,而那些造成环境污染的商家是物业企业的主要经济收益渠道,住户在这种矛盾中只有在物业企业与造成污染的商家所唱的双簧中无可奈何。

小区的公共部分是全体业主的财产,可是几乎所有物业企业都用来随意处置增加收入。一方面这些地方还要按面积从全体业户身上收费,然后再从被其出让的用户身上收费,这种双重收费几乎无法阻止。相关部门也以物业经费不足予以纵容。

至于业户委员会,在丧失了司法公正的社会里,其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相当一些物业企业为社会黑势力所掌控,谁出头要求合理合法服务,就收拾谁,轻则打残你,重则要你的命,让你成为悬案永远破不了案。这些人有什么势力,我们拿不出证据,但是事实上这类案件的确破不了的居多。

【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资金,是个非常微妙的问题。从条例中看起来措施很齐全,可是在实际操作上,几乎与没有一样。除非已经造成舆论影响,否则想动这个钱门都没有。不仅物业企业,就是政府的物业主管部门,只要钱入了其掌控,想要再支出那就费事了。无论什么合理的理由,想要动这几笔钱,相关部门一定会把申请用户的耐心“研究申批”殆尽。万不得已,支出点应酬一下。截留挪用资金,是我国政府普遍的贯例。你上网用“审计截留挪用资金”一搜索不绝于目。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这就是说无论什么情况,业主都没有不交物业费的权利。也就是说业主只有任人宰割的权利与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已经被物业剥夺,并用来谋利,还不许业主放弃,还得继续履行义务。强盗也不会如此吧,抢了你还得让你心甘情愿!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活动所需经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有关人员津贴等,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 :这种提案是很难以通过的,国人占便宜占贯了,大部分业主即想有人为大家的事出头,还不想付出任何费用。有收入大家都想得,为什么只有委员会的人能够享用,至于委员会为大家所做的一切,成了大家受益,没有人觉得应该感谢为此付出努力委员会的委员们。如果没有成果,就要受到大家埋怨。委员会的委员们因此很寒心,秉承良知为大家争取利益的,最终多为恶势力报复,孤独无助。还有一部分被迫或者受利益诱惑接受物业方的收买。这种情况下,物业企业就在委员会与广大业主之间的鹬蚌相争下,渔翁得利了。共用部分便成为物业的收益源泉。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业主申请,经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扣减物业服务保证金,并依法对受侵害的业主给予补偿。

(一)未返还向业主收取的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撤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四)违反规定向业主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的;

(五)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规定很堂而皇之,可是申请,没有“关系”从中帮助,“申请”,等死你都不会有结果。上访,政府早已经用“上访条例”堵死了民众为自己主张权利的途径(这也是近年来群体事件不断暴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上访要限定人数,可是少数人的上访根本不被相关部门重视,之所以上访,都是在下边解决不了的,大多为有官家后台。大家上访,会被以违反条例追究刑事责任,稍有冲动(被冤得无处说理还得冷静)就会有牢狱之灾,即使克制也不一定有结果,如果你把官家惹急了,送你进精神病院,一段时间的“治疗”即使你找到途径来解救,精神病也坐实了。结果只能证明当初人家把你送进精神病院是正确的。越级上访,理论上可以,可实际上各级政府都给下级政府下了强硬规定,哪个地方的上访多,会直接影响地方官员的“乌纱帽”,因此暴力“截访”应运而生。即使你冲破暴力截访,上级部门也大多发回原部门处理。封建社会告御状,轻则由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处理,重则由皇帝直接处理。而我们当今中国特色了不得,上访的问题,发回“被告”方处理,由被告来处理原告。所以补偿,即使你得到了,你为之所付出的代价也要远远超过补偿。所以业户只好消极地采取不交物业费来抵制。国人爱贪便宜,可是没见哪个国人买东西不付钱,如果物业的服务真的要是物有所值,绝大多数的业户还是能够支付报酬的。

我们的物业之所以矛盾始终解决不了,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你履行了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可是你的相应权利却得不到保障。交钱时义不容辞,要求相应的服务就是你的不对。物业与相关部门左研究右研究,迟迟不能兑现服务承诺不说,还可能受到相关利益方所雇佣的恶势力的报复。即使你具备承受恶势力的能力,你也难得出结果来。物业与开发商互相推诿,责任混淆不清。许多开发商都是皮包公司,工程一完就再也找不到。业主光交维修费,却得不到维修服务。而且现在绝大多数的民宅都存在质量问题。本来经过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收的,应该由政府负责。可是民与官的官司,民是永远没有胜诉机会的。

物业问题的根本原因,同大多数中国的问题一样,就是计划经济理念与市场经济理念之间的矛盾所至。我们常常谴责西方社会只认钱,什么事都得用钱来解决。这说明西方社会的价值观是统一的。所以才不会出现混乱。而我们今天的中国,在大多数人的意识还是双重标准,涉及到切身利益了,就要“斤斤计较”,涉及到虽人时就要求人家“大公无私”,否则就给人家扣道德的大帽子。在我们缺乏公正的司法社会环境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下,物业不但不能起到让民众安居乐业,相反让广大民众生活在无奈甚至恐惧之中。得不到服务无人过问,欠物业费却随时可能得到“依法追缴”。这种矛盾在现有条件下是无法解决的。群体主张权利政府不许,个人主张权利无有理会。以我个人平庸的脑袋,实在想不出什么好办法来维护平民的权利。望广大读者朋友,拿出你们的智慧来,为深受物业困惑的同胞们想想办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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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半斤点评:

文中列举了物业管理部门的缺失和不足,从源头上细诉问题的根本。或许,正如作者之言,物业管理涉及到经济体系问题, 需要经历深刻的经济体制变革,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物业”和“业主”的矛盾。

文章评论共[2]个
半斤-评论

支持作者的观点。问好了。at:2009年07月30日 下午3:52

褦襶子-回复感谢朋友道义上的支持,问好。 at:2009年07月30日 下午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