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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起7.9万元水过河

发表于-2010年01月10日 晚上8:58评论-5条

前日,笔者看到2010年1月8日《郑州晚报》的新闻《河南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赔7.9万元》,报道的是大学生李凯强和宋老太因自行车碰撞问题引起的争辩,出现了“我是看她摔倒过去扶她起来”和“我不会讹人”两个版本。

最近,法院给李凯强下达的一纸判决书,里面这样写道: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原告宋某驾驶自行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7.9万元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但事实上是李凯强撞到宋老太的腰,还是宋老太撞上李凯强的车腰,至今还无法让真相大白天下。当时宋老太被车压倒在地上,喊回李凯强来扶起她,这个细节双方都可以认定是事实。由于时间长,警察在当时案发现场,没有作笔供,拍相片,现在无法取证,双方的观点相差太甚,虽然李凯强说,当时他扶老太太,并非撞着她,但李凯强并未提供有力证据。对于老太太的伤情鉴定机构也提出质疑,一份鉴定结论是9级伤情、一份是8级伤情,两份鉴定意见书都没有附上职业证书,系宋某的单方鉴定,该鉴定机构也没有资质。此案例,目击者才是最确凿的证据。

目前,李凯强手拿判决书寻找当时目击证人澄清自己是清白的,而宋老太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自己被撞之后没钱治疗成了瘫痪老人,反复强调自己不会讹人。据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无法查证事故责任是其中的哪一方,那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50%责任。如果李凯强找不到可以证实自己不是撞人,是宋老太撞了他的车腰而跌倒的目击者,那么他将要按照法院的判决书交这笔赔款。

到底谁冤,但从报道来看,宋老太说自己被撞之后还去了北京、息县等一些地方看病。如果她真的骨折,那么还可以跑那么远吗?如果李凯强被撞成立,那么可以从此案中得到这样的结论——好人扶不起7.9万元。

类似这样的案例频频上演在现实生活当中,譬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上诉人徐老太说是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见老人摔倒所以扶她到旁边。最后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彭宇被赔偿损失费 45876.36元。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由此得来了这样一条推理——彭宇送徐老太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

究竟谁虚谁实,天地可鉴,只是有时人心发出的回声让人感到恐怖又迷惘,难以分得清黑与白。人们不禁发出这样的喟叹:“做人难,做雷锋更难。” 这无疑抹杀了一个人的德行,同时也丧失了一个人的良知。

2010年元月10日晚。水(作)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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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红尾巴的狼点评:

这样的以德抱怨我们是否能够承担得起?这是为什么?我想这是社会的倒退还是进步?大家都明白的,我们所有希望就是爱要大家来完成,可能现在还有许多理由,可我们依然希望好人一定会有好报的。

文章评论共[5]个
燎原百击-评论

法院是根据什么做出判决的,这个是重点所在。。。at:2010年01月10日 晚上10:14

水过河-回复问好 谢谢 我前天看到了你审核清风写的”水过河印象“,非常感谢你的鼓励。 at:2010年01月24日 凌晨2:02

七月雨-评论

人世的自私自利难道就这些吗?或许这就是人类的劣根性,哥本哈根会议起不到效果的原因也和这差不多吧?自然予我们生存空间,我们将自然无情破坏。问好!~~~~~~~~~~··at:2010年01月11日 中午2:28

吹糠见米-评论

是谁在践踏这个功利社会中仅存的一点良知?at:2010年01月11日 晚上10:10

水过河-回复希望多点良知,这个世界才更和谐美好。问好朋友 at:2010年01月24日 凌晨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