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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亲”可也,“灭亲”不可康慨

发表于-2010年10月03日 中午1:55评论-0条

具有“河北特色”的河北省高院近日通过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来鼓励被告人的“大义灭亲”。

法院对这种“大义灭亲”是有回报的,“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就回报以“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9月30日《燕赵晚报》)

这种疑似“奖励制度”或“立功表现”是建立在“利诱”上的“大义灭亲”,既违背了现行的刑罚理论,又对亲情伦理造成伤害。

《刑法》规定,只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才能减、免处罚。在亲属的举报、指引下才使被告人落入法网,这个“功”怎么算在被告人头上予以减刑?这不是有悖刑法罚理论吗?

如果不是被告人可获减少基准刑的20%这种交易式的引诱,被告人亲属还会“大义灭亲”吗?

“大义灭亲”对维护国家司法权是必要的,但忽视了法律的伦理价值,后果必然会导致人性的扭曲和亲情的沦丧。

保护亲人是人之天性,父母庇护子女不惜生命,因此中国古代历朝法典都强调了“亲亲相隐不为罪”的刑法人性化的体现。孔子认为正直的人应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这就是被儒家奉为圭臬的“亲亲相隐”的渊源。

中国历朝对“亲亲相隐”原则都予以确认,唐律及以后朝代更具体规定: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只有谋反重罪和亲属互相侵害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

鼓动“大义灭亲”最为甚嚣尘上是在“文革”期间,人性的扭曲、亲情的沦丧,到了人神共愤之境。

“大义灭亲”可以使犯罪分子迅速落网,但却建立在损害亲情这一基础上。这种损害无法修复犯罪分子失去对亲人的信赖,这比让全世界抛弃他更让他产生绝望。

“亲亲相隐”原则对国家刑法虽有抵触,但对于家庭稳定、血缘亲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不外乎人情,刚性的法也不能不考虑人伦天性。一位因藏匿犯罪的儿子而被捕入狱的母亲对记者说:“我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在现实社会中,“亲亲相隐”大于“大义灭亲”,即在直系亲属中“情”远超于“法”。

对犯罪分子的亲属来说,能做到“大义帮亲”,劝导被告人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已经是对司法部门的最大支持了,不要提倡、鼓励“大义灭亲”,以维护家庭的稳定、亲情的融洽,象河北那种交易式引诱亲属“大义灭亲”犹不可取。

“帮亲”可也,“灭亲不可”!(2010-10-3)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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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羽灵韵
☆ 编辑点评 ☆
羽灵韵点评: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管不了情感。但法律的健全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共生。“‘帮亲’可也,‘灭亲不可’!”正所谓反抱琵琶重思量!
问好作者,期待更多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