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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的“有所为有所不为”康慨

发表于-2010年11月12日 下午3:12评论-2条

“有所为,有所不为”,原意是人要审时度势,决定取舍,选择重要的事情去做,不做或暂时不做某些事。因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有放弃一些事情不做,才能在某些事情上做出成绩。

这句话的引申义比较好懂,就是有些事该做,有些事不该做。此话放在各行各业中都适用,特别是做领导的要懂得其中的辩证关系才能把事情做好。

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这句话的深刻涵义对政府机关尤其重要。特别是执法单位,做事要有原则,有些事情必须要努力去做的,有些事情是绝对不能做的。做与不做,就看符合不符合你处事的原则。遵循原则当然深得民心;违反原则必然民心向背。这是民众拥护还是反对的大是大非问题,不可小觑。

有两例都涉及公安部门执法问题,我们看看公安机关是怎样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

第一例:湖南省永州市农民唐封银于16年前在冷水滩区购买了十多亩荒山,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办了一个养殖场。2006年,冷水滩区因建设科技工业园,政府决定征用唐封银的养殖场。2008年10月,永州市政府又决定收回唐封银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权。

唐封银由此将政府告上法庭。2010年4月1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永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无效。唐封银胜诉了,然而永州市国土局、房产局等政府工作人员又向唐封银送来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并称唐封银如果不服可再走法律程序。

对此,唐封银决定到广州找律师咨询并向媒体陈情。在广州,唐封银只向律师进行了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后,便被永州市警方人员带回湖南。对于唐封银的行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冷水滩分局是根据该区黄阳司镇政府秦某的报警,称“唐封银已到广州准备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云云。冷水滩分局便积极地“有所为”起来了,迅速派警员赴广州拦截唐封银将其带回本地,经唐封银的供述,接访人员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唐封银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对唐封银的遭遇,其妻谭美淑喊冤道:“我们只是‘准备上访’就被拘留,如果‘上访成功’,那还不是要判刑?”

我们不知“准备上访”就怎么“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我们也知道《信访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唐封银“准备上访”事件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冷水滩分局的“有所为”就成了众矢之的。

第二例:江西省珠湖农场干警余振(化名)因其岳母在住房上与一私营业主发生嫌隙(业主想多占公共楼道,侵犯了住户利益,受到农场处理),该业主便将怨气发泄在余振身上,多次口出狂言,说:“扒下你身上这套老虎皮,让你当不成干部”的恫吓话语,而且在余振毫无防备的状态下,2010年9月7日和10日,被该业主有预谋有准备的纠众连续殴打两次,司法鉴定为轻微伤甲级。

虽然轻微伤够不上刑事问罪,但该业主两次纠众并手持铁棍从50米外追上来殴打国家干警,而且在公安人员眼皮子底下动手行凶,其气焰嚣张令人发指,打人情节恶劣。象这样肆无忌惮当众行凶打人,公安机关为了保护群众人身安全,应该立即将行凶者拘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应得之惩罚,并令其赔偿伤者所有医疗费用。

当余振多次被无故殴打去农场公安科报警,要求处理并赔偿损失,余振妻子小卫跪在公安科副科长陈某脚下要求政府主持正义、严惩凶手,就是没有下文。至今已两个月过去了,伤者的医疗费赔偿无望,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农场公安科是负责农场治安的机构,是农场居民的保护神。恶徒在众目睽睽之下寻衅滋事,殴打公民,群众就希望公安人员能在此时挺身而出,“有所作为”。正所谓养兵千日,用在一时。在这恶徒逞凶的关键时刻,公安人员就应神兵天降,制服恶徒,主持正义。但受害者几次前来报警,公安科就是不置可否,对管辖地区出现恶性殴打事件竟然听之任之,无所作为,令人纳闷。

珠湖农场公安科对辖区恶徒无理打人事件采取的“有所不为”也成为农场群众的众矢之的。

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硬是套上一条法律依据强行治人以罪的永州警方之“有所为”,一个有法律依据可以名正言顺治其罪却放弃治其罪的珠湖农场公安科之“有所不为”,这是什么样的“治安”逻辑呵!(2010-11-12)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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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静月清荷点评:

文字有力度,有深度,对问题的分析及剖析条理清晰,语言成熟凝练。
有所为,有所不为,愿我们的执法人员真的能够明白。

文章评论共[2]个
静月清荷-评论

文字有力度,有深度,对问题的分析及剖析条理清晰,语言成熟凝练。有所为,有所不为,愿我们的执法人员真的能够明白。at:2010年11月12日 晚上9:33

子午书简-评论

赏读佳作,问好朋友!at:2010年11月14日 上午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