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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启铭醉驾肇事谈法制与宽容邬海波

发表于-2011年02月14日 晚上8:13评论-2条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30日一审宣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01月30日 12:40 来源:新华网)

“我爸是李刚”,这句响当当的话,成了去年中国最具人气的标志性“国语”。李刚之子李启铭醉酒驾驶导致花季女孩一死一伤,如果在一个法制正常的社会,就只能算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当地司法机关理应按照法律程序给予及时公正的处理。事发之后,全国网民针对“我爸是李刚”进行了铺天盖地的嘲讽,甚至展开了“我爸是李刚”的造句大赛,可谓轰轰烈烈如火如荼。

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李启铭跟他的父亲李刚在事发之后的态度还是不错的,至少能够自始至终主动地安慰受害者及其家属,也能够主动承担其肇事责任,于情于理,李刚父子不算是中国当今社会同等阶层的品德恶劣者,至于李刚本人是否在工作岗位执法严明为人善良,还是其次的,但通过父子俩的公开哭泣与道歉,也能够从中察觉出其人品还是属于当今中国社会同等阶层里蛮不错的。

为什么“我爸是李刚”这句普普通通的话语引起了如此大的影响呢?或许“我爸是李刚”凸显的是当今中国社会官本位体制下法制的不严明,致使社会处于两极分化甚至官民对立的怪现象。当然,广大民众对“我爸是李刚”的戏谑,并非是针对李刚父子本人,这仅仅是广大民众对社会不公的一种不满情绪借机痛快淋漓的发泄。

孔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理念,固化了中国数千年官本位体制下法律的不公,有权有势者在某些时候直接可以将法律条文当成游戏人间的工具,说白了,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官本位体制下,所有的法律条文只对庶民有限制作用,而高高在上的帝王,他们的言行就是法律的化身了,即儒家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忠君爱国”,这一全然漠视民众尊严的法条,干脆将“忠君”放在“爱国”的前面了,即使我们面对的是一位地痞流氓无赖型的狗娘养的君主,也得百分之百的对之五体投地的忠诚,甚而至于不得有内心的丝毫侮蔑的念头呢,所以这个“爱国”也只能够爱那个背时的君主极权专制下的得势者的国度了。

中国社会长期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得势者对于法律条文的随意践踏,形成了中国社会的一大怪现象:君主及其利益集团成员之间的互相保护导致广大民众生存空间的日益缩小,同时让广大民众日积月累着对既得利益集团的仇恨能量。即使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这样的传统劣根性也还是大有市场的,“官二代”与“富二代”的既成事实将人间的贫富贵贱固化了,社会的不公也就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层出不穷了。

李启铭一案到此有了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交待,他的家人在这个事件中所受到有形无形的压力也是巨大了。客观公正的讲,此一事件,不但陈小凤及其家人是受害者,李启铭的家人也是客观的受害者。受害者家人对肇事者情理上的谅解,也是值得认同的,毕竟李刚父子还不属于中国社会的真正恶人,李刚父子同样值得社会大众的宽恕与同情。

记得上世纪末有一家在天津的德国人被一位中国的青年杀害,案件告破之后,在审判的现场有一个特殊的律师团,这个律师团是受害者的亲属请来替杀人凶手求得灵魂上的宽恕的。这个事件真值得中国人深思,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数千年来,确实还没有培养出宽容大度的博爱精神,我们耳闻目见的,很大程度上是对曾经的敌对者的漫画式的丑化及辱骂,很少体味得出中国人骨子里的宽容情感。

对我们曾经的敌对者都应该宽恕,更何况是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的良知尚存的中国青年李启铭呢。但愿通过这一典型案例,能够给中国的社会注入更多的良性基因,让这个数千年来精神世界千疮百孔的民族真正培养出博爱与公正的情怀。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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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新月娟娟点评:

文本提出了一个不容忽略的话题,如何让我们的民族真正培养出博爱与公正的情怀。
在现代法制的社会里,法律道德和社会舆论,应该一视同仁,每个无辜的人的尊严都需要保护和尊重,每个触犯法律的人都要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李启铭醉酒撞人当然是极大的过错,是法律所不容的,但不是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而李刚及其家属,我们要公平对待,更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况且,事后李刚的数度哽咽鞠躬道歉及表明决不袒护自己的儿子的态度,应该得到一点儿肯定和正面的鼓励。

文章评论共[2]个
新月娟娟-评论

读第二次时,想起电视剧《蜗居》中宋思明说说的一句话“可以用钱解决的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换言之“能够补偿的都是也可以不补偿的,那些补偿不了的,才是最该补偿的”。只希望这个世界多些理解,都写包容,让正义的良心复苏吧!at:2011年02月14日 晚上8:41

醉心居士-评论

欣赏朋友佳作,感谢朋友对杂文版面的支持,小编向您问好at:2011年02月14日 晚上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