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烟雨人 ▷

因势利导地发展劳动派遣戴新安

发表于-2012年01月19日 上午11:25评论-1条

日前发表的《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蓝皮书) 中指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蓝皮书作者之一乔健对记者说:尤其是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严峻的就业形势及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导致劳务派遣大行其道,不仅总量跃升到6000万人(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而且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这俨然成为企业的主流用工方式。

笔者认为:我国劳务派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势、合法地迅速发展起来的。今后,立足我国国情,因势利导、正视问题、扬优去弊、健康继续地发展劳动派遣。

何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其形式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其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分离,形成“有劳动关系的不用工,用工的没劳动关系”的特殊形态。

首先,劳务派遣迅速发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劳动者顺势选择的结果。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企业和劳动者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各自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企业自发地决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者审时度势自主地选择劳务派遣就业形式,劳务派遣是顺着形势发展和市场需要发展起来的,这也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劳务派遣使劳动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务市场中优化互用,各发所长,各取所需,三方共赢。

再则,国家法律促进劳务派遣的发展。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随着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正式以合法的方式进劳动领域。《劳动合同法》用了十一条篇幅明确和规范了劳务派遣,可见立法力度之大。(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七条)。根据官方数字,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达2700万人,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官方统计数字是2000万人。又据公开报道,全国总工会调查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就已达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约占职工总人数的20%。此之可见立法之效益。

劳动派遣迅速发展,为一些学者始料不及,提出了一些质疑。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最大好处是灵活用工和促进就业。所对劳务派遣要因势利导、正视和解决存在问题,扬优去弊、继续促进劳动派遣发展,对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十分有益。笔者认为现在劳务派遣用工最突出的问题:一是,没有依法执行同工同酬;二是,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约束在低层次的窄小范围,和劳务派遣者的定位低下所带来负面的影响;三是,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门槛设置过低。如何面对解决,笔者抛砖引玉如下:

劳务派遣犹如在人力资源中一株新树,一株新树难免会有病虫害,出现一些问题也属正常,用不着大惊小怪,更用不着杞人忧天。至于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同工同酬都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关健是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以及如何依法认真落实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法规。劳务派遣之树有病虫害,防治的药品也有,下一步是管理者如何治病去弊,促其健康成长,不少专家、学者为此也提出了不少高见,所以笔者在此也毋庸赘言。

笔者在此着重要提的是: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约束在低层次的窄小范围,和劳务派遣者的定位低下所带来负面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派遣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打破传统劳动关系的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是知识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的体现。现在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也在不断转型升级,所在我国现实中不少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甚至社会精英名流,要通过劳务派遣来寻找合适工作。同时在一些文化传媒、大中院校、大型企业等部门也通过劳务派遣找到合适人才,所以在现实中这些单位主要岗位和关健岗位都有劳务派遣者,例中央电视台记者、节目主特人,院校教师,企业技术骨干等等。这些劳务派遣者工作时间有的超过二年,甚至五年以上。以上这些都超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但该规定却像“紧箍咒”一样约束着劳务派遣发展。同时由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给劳务派遣者定位低下,并由此带来不少问题:一、在用人单位受歧视,“同工不同家”,没有归宿感;二、给企业对劳务派遣者实行低薪少酬,不实行同工同酬提供了借口;三、对劳务派遣者进入主要岗位工作设置了障碍; 所以“三性规定” 对劳务派遣是“紧箍咒”对劳务派遣者是头顶上的“三块大砖”。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当前国情,笔者认为: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庙堂立法,问计于民”,立法者应迈开双腿到劳务派遣者中去,倾听他们的心声,“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 在深入调查研究后,加以完善,或者决定去留。笔者在此,先发一言,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没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制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干多久?干什么岗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的事,无须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如好心为之倒显得越俎代庖,因为法律也难于在具体劳动细节上进行规范。所笔者建议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此规定应予取消,或完善为:“劳动派遣首先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满二年后,依据其工作能力,可成为长期性、主要性、稳定性员工。”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门槛。为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提高劳务派遣单位服务水平,保障劳务派遣者合法权益,建议法规对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从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并配备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劳务派遣牵涉面广,对其论述不少,有些问题笔者无须赘言,只就劳务派遣的几个问题进行剖析,并为后续立法提出个人之见,意在为推动我国劳动派遣因势利导、扬优去弊、健康继续向前发展,而发肺腑之言,出浅薄之力。

-全文完-

...更多精彩的内容,您可以
▷ 进入戴新安的文集继续阅读喔!
☆ 编辑点评 ☆
林步山人点评: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必然现象,如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欣慰的是本文作者本着关怀给予了理性的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方式和路径,可谓“春江水暖”。问好!

文章评论共[1]个
绍庆-评论

拜读佳作,问好!(:012)(:012)at:2012年01月20日 早上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