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没有接触法律了,本来我就是一瓶子不满,半瓶子咣当,有个问题,我也是瞎想:摔倒老人讹人的情况,老人犯法么?是诈骗罪么?
鄙人愚见:
首先,什么是讹?“讹”字的基本意思是假借某种理由向人强迫索取财物或其他权利。既然是假借某种理由,即为虚构事实,其目的又是得到他人的财产。初见为诈骗罪。
但是仔细一想,与诈骗的行为有有着不同。首先,诈骗罪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隐瞒真相的方法,而去骗(蒙蔽)的对象是被害人,得到的也是被害人的财产,且对被害人没有威胁、强迫的意思。
而老人讹人的此类事件,犯罪嫌疑人(老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标人是在场群众,好心人,或是赶到的民警。用虚假的事实蒙蔽第三人,再通过上述人员(好心人、群众、民警)的力量来强迫被害人,从而得到被害人的财产的目的。而被害人是没有被蒙蔽住的。是清醒的。假如没有第三人的介入,被害人完全是可以全身而退的。
再来看一下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方法和结果。方法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结果是骗取公私财产。而没有指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对象人必须是被害人本人。而本类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只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而第三人强迫被害人的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行为的必然结果。进而得到骗取公私财产的目的。此类情况不等同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嫌疑人本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与本类案件不同。 其次,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随机的他人的私人财产权利。侵犯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客观要件,嫌疑人具有虚构过去发生的事实,隐瞒当时摔倒的真相。从而让第三人产生错误的认识的行为。主体要件,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具有主观故意,主观上想非法得到被害人的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私人财产的目的。
故,鄙人认为是诈骗罪。不知道妥否,请指点。
附加随便谈谈该类案件的社会问题,对不对,一家之言,请大家多多指点:
感情问题。
出现此类问题,无论是事件的几位当事者、事件发处理者,以及舆论方面,无论从和角度出发,对于老人这个特殊群体,是有感情因素。毕竟老人是弱势群体。老人经济问题、老人对社会一生的贡献等等诸多因素。但是无形中却伤害了被害人的权利。老人的诸多因素的问题,不应加在被害人身上,也不符合当事人双方公平的原则。也无形中助长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社会法律认识问题。
今天一时兴起,书写此文,上网查询,发现没有关于此案件的法律问题的文章、新闻、政策。看到只有舆论的评论报道,相关的民事类的法律咨询,援助。也有提倡社会风尚的,如北京大学的要求,要求该校学生,遇到了就扶起来,如法律问题,学校提供法律援助,学生的损失学校包赔。我个人愚见,基本上都是无法撼动根本的举措。要是正确的对待此类案件,还需要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也需要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社会风尚问题、国家维稳或其他问题,没有听说予以立案、立法之类的消息。
关于此类案件的问题,法律问题,不知是国家出于维稳和谐的角度,还是其他什么问题的角度考虑,阶段时间几起此类事件的发生,似乎都没有听到相关一点法律的消息。往往处理结果均是老人向年轻人道歉了事。此般处理的结果且不说会助长不正之风。愈来愈多的老人上街讹人。而会波接到全社会的人,谁还会行善帮弱。难道行善帮弱也要有资本的支撑,称个千八百万的钱(保时捷女扶老人),才有资格,有能力扶老人?剥夺了普通善良大众基本的行善做好事的权利。更加助长不正之风。长此以往,社会何来正气,何来友善?而好风尚的根本,需要国家健全法律的保障。
犯罪主体老人的经济情况的问题。
此类问题的发生,说到根本还是经济问题(侵财类案件)。最简单的道理,富人,或是富人的爹妈不可能,他们爱惜自己的命最重要,要第一时间赶往医院,检查身体等。而只有比较贫困的家庭,或是子女都是工薪阶层这种夹心层,他们都是对于意外是有很大经济压力的人群,所以才会产生这种讹人的心理。他们不是蓄谋已久的行为。但是内心也许会潜意识想到如果某一天摔倒了,会这么做的一种随机行为。目的是为经济利益,或是为子女减轻压力等等。而这完全可以提高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政策方面来完成。
作者:泽龙在天,书于2012.1.2。
-全文完-
▷ 进入泽龙在天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