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方是浙江温州某家公司的债权人,乙方是陕西汉中某家公司的债务人。2006年9月开始,甲方向乙方生产供应面包车水箱等配件,截止2007年5月,乙方拖欠甲方货款80万元,造成甲方对工人发不出工资,逼得甲方走投无路,甲方只得向乙方催款,解决企业之急,结果甲方向乙方催款化了二个多月时间分文没有要到,感到十分失望,甲方没有办法只能请律师打官司。
2007年5月,江苏苏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了这起催讨货款案。律师代理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后,立即向乙方催款没要到,律师随即去陕西进行调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得知企业的生产设备是租赁设备,不属乙方资产,企业负债已超过4000万元,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看到这样的情况,80万元的货款眼看就要打水漂,第一次追款没有成功。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律师冷静地分析了案情,并没有放弃,继续寻找转机,第二次又再次到陕西,深一步调查。先到法院了解咨询法院,法院告知该债务人已有三个原告向它提起诉讼,债务人的帐户已被查封,帐上资金只剩不足一万元,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律师就在这个时候,想到自己人还在陕西,不能急于返回,再次去了乙方公司,结果找不到公司的人,无奈在公司院外徘徊。
就在这时候,律师透过公司围墙发现了公司的库房,不知库房还有否其它库存,企业已经被法院查封,再次去法院向法院了解库房情况,法院告知库房还有存放30多辆成品汽车和50多吨钢板和一小部分半成品在车间,除了钢板外,均被查封,律师感到有一线希望。
孙子曰:“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因此,律师代理案件不仅要对自己了解,而且对对方更要了解,这样办案才能成功,不会失误;如果这知道自己,不知道对方,那会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如果案情对双方都不了解,那必然要败诉。得知当事人起诉的标的与查封财产标的约有十万元的空间,同时,加上法院还没有查封的钢板,二项总计大约有三十万元资产还可以偿还,该公司现有剩余的财产虽然不足80万元,为尽量减少甲方的损失,对此,马上采取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判决,10月生效。判决生效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执行时,乙方已经人去楼空,还欠下100万元的员工工资,乙方虽然还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但是,法院考虑到社会安定,决定对乙方还剩余下的部分财产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因此,诉讼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执行没有得到偿还。
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孙子曰:“以迂为直,以患为利。故迂其途,而诱之以利,后人发,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计者也。”兵法告知碰到作战最困难的时候,要用迂回战术,把困难变为有利。故意迂回绕道,目的是为了先于对方到达所要争取的胜利,这就需要办案懂得以迂为直的方法。
以迂为直,律师想起乙方被法院查封的公司帐册,再次到法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查阅,查看乙方公司自2006年7月设立至2007年年底的财务记录,共有十多个帐本,开始有点傻眼,不知从何下手,还是先从销售记录查起。同时邀请懂财务的人,用了二天时间,仔细一笔笔核查,从中发现乙方公司生产的“汽车”从2007年起一直将车辆成品的70%产量,销售发到浙江某公司,最后一次50辆是在起诉前的两个月发给该公司,对该笔款在公司帐上,律师再次及时向法院提出,法院立即追加浙江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冻结了公司的帐户100万元存款,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驳回,连本带息共计90多万元得到执行,终于获得圆满的结果。
孙子曰:“攻其无备,出具不意。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本案最终说明,克服困难,在对方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和意料不到的情况之时,由不利变为有利,这是本案的真正奥妙所在,才使得这起追款案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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