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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氓兔商标注册”的一点想法gsyky

发表于-2006年11月12日 上午11:32评论-0条

据《张掖日报》十月六日“法制连线”载文称“商标局驳回韩国公司在华注册流氓兔商标遭质疑,”“韩国希玛柔公司想给自己的商标注册个中文名‘流氓兔’,已开始申请商标遭商标局拒绝,提出复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最后把商标委员会告上法院可依然败诉。”理由是流氓兔不是好词,流氓兔就不是好兔。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影响的具体情况也是基于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出一个可能性就可以了。就好像我们认定近似商标,是否可能造成混淆一样,都是一种主观判断。这个证据不需要我们来举证,也就是说这仅是主观判断的问题。”

笔者学法不全不深,不了解我国的《商标注册法》究竟有怎样的程序和要求,但就上面的引文就可看商标评委的答复存在着某些不合理,大有斟酌的地方。

第一、名字与实质的联系问题。我们常说名字只是一个人或一种物品的代号,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既然是一种符号,既然是他只是这个于那个的一种文字区别,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那为什么一定要区分好坏呢?拿到某个人起了个名字叫“张大炮”,他就是大炮,就会给社会造成危害?依笔者看说不过去也说不通,是一种“强词夺理”。

第二、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问题。现在我国正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既然要依法治国,就得在办什么事的时候都要依据现行的法律制度来办,处事的准则是法律制度。你商标局拒绝人家就得拿出正当的法律依据来说服人家,不能以“主观判断”来充当依据,将人家拒之门外。这是一种“无理取闹”。

第三、判断是非的标准问题。我们判断一件事情的对错、是非的标准是什么,是表面现象还是实际表现?是提前下结论还是在后果造成以后再下结论?这是值得商榷和深思的。根据我们以往的做法都是“重过程,看表现”的,从没有因为“可能”而大兴权利,滥伐无辜的。要说有也就是秦烩以“莫须有”的罪名砍杀了岳飞而已(一些个人行为不在本文的议论范围)。

第四、关于词义的褒贬问题。笔者认为在商业界,词义的褒贬与商业行为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就像“狗不理包子”一样,我们不是吃的一样香吗?词义的褒贬只是学术界的研究行为,它应该属于学术行为,不能将其“偷梁换柱”。

以上是笔者就韩国“流氓兔”商标注册遭拒绝而引发的一段议论,不值当否?恳请大家不吝指教。

本文已被编辑[chen红叶]于2006-11-12 13:23:45修改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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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chen红叶点评:

文章的观点很明确;
其实每个人、每件物品都有一定的代名词;如果以名来认人或论物品的好与坏,肯定是抽象的概念,无论是什么,我们要看本质和内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