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为生活所迫?怎么理解?这个词怎么看起来有点难过呢!这种对“为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从轻处罚”的量刑是公安机关处于人道主义呢?还是处于对卖淫者的类型划分?
一、如若处于人道主义,看来有发展这一行业的趋向?总要让人吃饱饭 啊!“为生活所迫”啊!不过,这样的政策,当政者,为人父母官者就要羞愧了,难道说对“为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除了从轻处罚,就束手了吗?难道那些“为生活所迫”的就只能是如此换来你们的同情吗?
二、如若是处于对卖淫者的类型的三六九等的划分,那也大可不必!反正结果都一样--性交易。
因为“生活所迫”这个概念太模糊了。
我曾经看过一篇文章,讲的是《妓女合法化》的问题,说干脆把妓女做为合法一行,定期给她们体检,同时按年限给她们评级云云。
不论哪种结果,我们都有理由难过,为“为生活所迫”,这个词,不论公安机关,不论那些是否真的”为生活所迫“的性交易者,都应该三思啊!当政者当思--如何真正不再让老百姓出现”为生活所迫“这个词;性交易者-- 当思到底多少钱能买来你的自尊啊?多少钱能填满你的欲望呢!
本文已被编辑[“逝者如斯”]于2007-1-31 10:42:05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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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逝者如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