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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路不明罪,当休矣冰客

发表于-2007年08月18日 晚上9:01评论-1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这就是说,不管我是贪污、受贿,还是其他非法所得,只要咬紧牙关不说,哪怕是贪它个几百万、几千万,你最多也就是判我“五年”的刑!对那些贪官污吏而言,这简直就是救命的稻草,谁能够不紧紧抓住?

否则,请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就十年,大约一万元一年,看看他们身后那些“来路不明的财产”,不用想他们就会晕死了!

财产来路不明罪,是贪官的最大救星,是腐败分子最大的温床!

所以,我们说,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当休矣!

一、财产来路不明罪,就是贪污受贿。

所谓财产来路不明,其实就是说不清来路的财产!说不清的财产是什么?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哪里来,一是贪污,二是受贿。这些法律关系其实很简单,很明了!自己的合法收入,没有人不清楚的!

二、财产来路不明罪,纵容官员腐败。

或许正式因为有此项法律规定,所以给那些贪官污吏留下了一个很好的侥幸空间。收不收,贪不贪,一念之间,只要我咬紧牙关不说,那就可以享受荣华富贵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可以惠及子孙后代,何乐而不为?

三、财产来路不明罪,容易滋生新的腐败

既然有这样的救命稻草,对那些身限案中的犯罪分子,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必然发挥他们早已铺就的人事关系网,想方设法把那些非法所得落实在这安全的避风港,必然会产生新的腐败。

四、财产来路不明罪,不利于打击连环犯罪

其实,贪污受贿,往往是连环进行,你给我送,我给你他送,彼此连环,相互勾结,行贿受贿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下级出了问题,上级拼命保护。因为保护好罪犯就是保护好自己。这样,所以,所有利益共同体,必然一起努力,让那些非法收入,划归财产来路不明!给了犯罪分子,一个坚强的后盾!不利于问题的交代,更大贪官的揭发!

所以,我们说,财产来路不明罪,当休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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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康慨
☆ 编辑点评 ☆
康慨点评:

法律条款的不完善,给违法者有空子可钻。
本文说的不无道理。

文章评论共[1]个
文清-评论

总之,喝凉酒花赃钱早晚是病。问好!at:2007年08月20日 晚上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