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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过客无言

发表于-2007年10月01日 中午2:25评论-1条

“五一”、“十一”黄金周,似乎本来就不是给普通的老百姓放的假,企业不可能以内节日停产,职工更不可能因为节日而休息。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这样,有高工资来拿,假不放也罢。 

然而,问题由此产生。 

按理说,既然《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如果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基本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该遵照《劳动法》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劳动者拿取“三倍工资”应是很寻常的一件事,不值得大惊小怪。 

但事实并非如此,“三倍工资”工资,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或者用人单位而言,几乎是天方夜谈。自然,官员或者新闻记者会有一些反问,比如: 

工人为何不去争取“三倍工资”?我晕。现在有不少用人单位动辄以各种理由随意辞退劳动者,动辄以“枪打出头鸟”来解除那些“不听话”劳动者的合同。这样一来,有不少劳动者为了有份工作、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忍气吞声。他们有苦不敢诉,有理不敢讲,正当的报酬不敢要,合理的要求不敢提,合法的权益不敢维护。 

工人为什么不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问题是,用人单位有权解聘员工。虽然不少劳动者明知自己理应依法获取节日加班工资,但当他们的权益在现实中遭受侵害时,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只因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并不容易,有时他们虽然赢得了权益,但可能会因此而失去“饭碗”。 

工人为什么不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问题还是得与失得衡量,一个普通员工,胳膊是拧不过大腿得。关键问题是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为什么不能转变工作作风,应加大执法力度,不能“守株待兔”,要完善监督机制,简化办案程序与效率。 

“三倍工资”问题的长期存在,说明我国的法律仍然缺乏权威性,法律被闲置,成为一纸空文,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被践踏。说明有些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过低。《劳动法》的实施往往停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而企业拒不执行“三倍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的处理结果往往限于要求企业改过,将欠发的工资一补了之。违法成本的低下,是有些企业敢于违法的“动力源”。面对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身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不敢据理力争可以理解。然而,作为地方劳动执法监察部门,若能在其位、谋其职、尽其责,很好地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监督惩戒用人单位这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那么节假日劳动者的三倍工资是完全可以落实的。遗憾的是,一些劳动执法部门既没有尽职,也没有尽责。 

说明劳动者在企业根本没有话语权,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值班、值勤,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随心所欲地克扣或剥夺劳动者这一合法权益,与我们当前所倡导的建立和谐社会是相违背,值得认真思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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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那片红帆点评:

《劳动法》颁行已有很长的时间,明年又开始实行新的《劳动法》,在中国这个劳动者广泛的国度里,这无疑是一件大受鼓舞的事情。但诚如作者所说,法律再完善,条款再全面,措施再得力,仍然需要严格落实。而政府部门的落实力度向来是雷大雨小,一般来说如果不出问题是不会重视的,令人扼腕!文章揭示了社会劳动保障中的弊病与担忧,所论完全属实,甚而可引申出更为严重的情况。可值一读,问好作者。

文章评论共[1]个
will348107742-评论

   这么多年来,我国的法律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速度,就拿《计算机管理条例》来说吧,还是九几年颁布的。那时电脑还是新奇的玩意,现在我国电脑用户都超过了一亿。新手段,新病毒,参初步穷。对一些违法活动如何有法可依。 
   
  【过客无言 回复】:感谢您的关注,问好!请多提意见..! [2008-3-31 9:20:38]at:2007年10月02日 上午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