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楼上发言,我也不禁牢骚满腹:孕育中的长篇看来没指望在烟雨发表了(第一章就有约莫100字的性描写,是介绍男主人公去见他情妇的场景)……言情,言情,情到深处都不能“性”,扫性啊扫兴!
依小女子拙见,争论焦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文学作品中是否应该或允许明确的性描述(声明,“明确”是非文盲成人一看就明了,不是“灯灭前两人的身影重叠成一道绮丽的风景”这种隐晦的描述,但也不是带有挑逗动机的描述。)?
2·性描述的受众是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谁来负责?
3·描述的尺度谁来把握,中线在哪里?
4·外界干预的具体手法又应怎样?
我的观点分条如下:
一、对于第一点都毫不迟疑否定者,我无话可说,建议您有机会参观参观人体艺术展,同时多晒太阳,多交朋友,旅游之类……
性爱本身是物竞天择、繁衍子嗣的崇高行为,会沦落到被意思表达的权利都没有?“……”
相信大多数人都理解“生活中存在性行为,文学中存在性描述”是个和吃饭喝水一样自然的必需。
我们对于法律和道理的理解都要全面,都要从人性化角度,克服骨灰级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
二、性描述的受众和餐厅的食客是一样的,即全体大众,即一切有机会“路”过、“看”到的人。一家餐厅的饭菜让人吃得拉肚子,责任一看餐厅管理,二看食客体智——身体差的人,该忌口的就别吃;不管黑店白店就进的人,更不值得同情。
也即老马的矛盾思想:矛盾是由内外因共同构成的,要解决一个矛盾,必然要从内外因分别着手。性描述淫秽不堪的问题(外因)解决起来无疑是抓“上下游”:
源头要根绝(目前“扫黄”的出发点),但“根绝”从宏观上讲是不现实的,有求才有供,淫秽色情业长盛不衰是源于人动物本能的潜意识需要对性的刻化和渲染(哪怕你否认),我们常说的“衣冠禽兽”也是不科学的,人都有顺从本能的意识——只不过,这种意识无论从逻辑还是社会学角度都该被约束到一定时间空间的范围(推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或者说应该被某个尺度衡量是否全体社会成员允许的——“根绝”想法本身就有问题,所以不可能得到完满的解决(鉴于大家明了的理由,有些限制话题就不说了)。
那么我们只好、最好从尽头出发,从青少年本身(内因)着手,这又将涉及中国的性教育和中国人的性爱观了——实在是个聊不起来的话题——再多论点论据也很难同封建历史遗痕(非贬义)争高下,什么正确的性教育很多时候只是过场,只是形而上学,不讲也罢。
对此矛盾的观点:不能解决的非要以不恰当的方式解决,能解决的又解决不好,“人”胜不了“天”,便阿q地自欺欺人。
小结:让有义务且有能力的社会成员从积极意义上对未成年受众“潜移默化”,“不是不让你吃这家餐厅的东西,而是要等你有资格有觉悟再来选择。”。
三、罗嗦半天终于谈到“尺度”。已经说了很多了,爽快一句话:个人和社会受众共同把握,中线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法律和伦理道德。
简单阐释: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从法律,伦理道德扪心自问——觉得这些描述10个人有6个要摇头,就放弃吧,哪怕真理并不总掌握在大多数人手中。
注:二是理论态度,三是实践态度,有人质疑“这不是废话吗,前后不一”,我只能诚惶诚恐地答道:我的主观意志假使正确而能否指导别人的实践,不是我说了算,世上还有个词语叫“妥协”。
四、即实践方案:
违法甚至犯罪的依程序处理,合法的无庸质疑,二者间的灰色地带——也是这次“扫黄”的一部,建议将民主投票表决制落到实处:
网站以3天为限将过半读者投“反对”票的经查实后,文件通知该作者,封杀此文并将该作者姓名、id录入内部黑名单(而非公开),被“记过”而再犯的,永不选录其任何作品;满3天未得到任何读者投票的文章容易推断是冷门作品,冷门作品就不会是色情作品,即便如厮也无须大张旗鼓——点击率低自然入不了主流大众的耳目,风险小到可以忽略。倘若出现伪票又怎么说呢?有此疑问可参见中外法律通例,恕不赘言(谨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对于不属于“封杀”范畴的机械式屏“字”这一举措,之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制度不成体统。”,若不是法律意识的肤浅(夸张点说是侵权),就实属网络技术的欠缺了。
退一万步讲,对真黄、假黄“一棍子抡”的做法也不理智——相信这也是坚决支持“扫黄”和“但书”支持“扫黄”的最大争论点。对于真黄一刀轧了了事,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理由前文已介)
所以我建议,在网页内提供几个优雅健康的性指导网站的链接,让那些“蠢蠢欲动”的人明白何为法律允许的媒体传播,何为本网站的基本态度,对健康的性宣传和纯粹文学都不感兴趣的可以走开,可以另辟蹊径。
后记:我的初衷是还文学的一片纯净天空,至于理念能否被欣然接受权不在考虑之中了。
源于该问题涉及个人合法权益,情绪难免激昂,又不巧字数过多进不了评论栏,索性以小文一篇贻笑大方。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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