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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和其他陌上不归人

发表于-2010年06月01日 早上9:22评论-0条

中央四套新闻会客厅栏目曾经播放了几位嘉宾关于“人肉搜索的‘罪’与‘罚’”的辩论,听后感触很多,却少有动笔,近略谈一些。。

只看“人肉搜索的‘罪’与‘罚’”这个题目,就知道主持人已经先入为主地把“人肉搜索”定罪了。他们认为:“人肉搜索”的弊大于利,当以法律手段加以约束。我认为这并不妥当,在此也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 妖魔化的“搜索”

“人肉搜索”一词本身,就是有心人士对网友们自发或号召对特殊事件或特定人物所展开的大规模的网络信息搜集、公布及公布后对因舆论或一系列连锁事件对该事件或人物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甚至伤害的妖化的形容。

“人肉搜索”,听起来可怕,发动起来惊心,用这个词来形容对特定事件和当事人的伤害可能非常恰当。但是,究其根本,即使有发起人,即使有众多人参与,即使效果惊人,即使某些信息甚至是虚假——“人肉搜索”也只是一个信息的采集和公布的方式! 

一般而言,能通过网络采集来的信息应理解为默示公开,而在注册网站或在公共场所办理相关业务时人们也应明示自己所添信息的可公开的范围。如果一个人不想公开他的个人隐私,他就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在网络上公布(包括日记、博客或聊天等等)。因此,通过网络搜索进行的采集信息的方式并不能判定为违法。请问,一个并不违法的信息采集方式,会“有罪”吗?

二 信息有罪?

如前所述——单个信息的搜集和公布并不违法,那么这所谓的“人肉搜索”后的由单个信息汇合的信息的集合——怎么能成为违法的依据?

当然,若其他人(如亲朋或其他相关人)公布了特定人物(注意,此处没有特定事件)并不想他人获知的内容,此种行为才应视为侵权。但侵权行为发生于公布者的公布行为中而不在搜索行为中。相对于特定事件,那么公众有知情权;相对于特定人物,公众有在网络中自由搜索的权利。把“人肉搜索”当作不当行为来加以限制并不合理,也不是维权!而是侵犯了更多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

三 媒体有罪?

网络在信息社会是作为一个媒体或信息载体存在的,同在其他媒体上公布的方式相比,“人肉搜索”的结果在网络上加以公布,只是公布方式的不同。尽管这种对特定事件或人物的信息全面程度、可获知人的数量和范围、公布的结果、影响以及所谓的信息的真实度有所不同,但若说这一个公布方式是违法的而其他的公布方式是合法的也不合逻辑。

各方媒体展开对特定事件和人物的追踪报道就是一个信息搜集的过程,其中不乏对某些隐私的暴露。但为什么人们对传统媒体的这一行为并没有过多的苛责,却反而要攻击网络这个媒体呢?恐怕是因为——不管传统媒体大小,它都代表了被人们认同的“有官方性质”的喉舌,这些媒体的报道在人们的感情中是合理、合法、公正、准确和有意义的。个人能够被传统媒体“关注”的机会实在微乎其微,更何况是个人隐私?即使这一点并不确定。

而网络则有很大不同,几乎每个人(即使不上网)都可能在网络的“公布”或者说“监控”范围内。即使在网监监控条件下,网络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仍然很大,所获得的信息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有人曾质问:“在其他媒体上会公布名字吗?会有那么多人知道吗?” 自由传播中的网络信息的真假没有一个“类官方”的保障,这种任意的和不负责性才是人们更加担心的主因。

另一方面,只有在信息真实的基础上,人们作出的判断才有意义和依据。而网络的真实,很难确认。人们在意的也许不是隐私的暴露,而是暴露后的网络舆论对个人的负面影响。但即使如此,在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对一个“类似媒体”的网络进行定罪,仍然缺少足够的理由,也并不可行。我觉得是否定罪暂且不谈,如何对网络信息进行规范才是人们更应讨论的问题。

四 谁因谁果?

在讨论人肉搜索的‘罪’与‘罚’时,人们就已经在意识中把搜索本身与最终产生的伤害作为同一事物的因和果来对待。事实上,特定信息公布后,他人的判断、批评和攻击行为才是真正的产生伤害的‘果’的‘因’。虽然,判断、批评和攻击行为的“前因”仍是搜索,更应看到的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搜索只是“搜索”这一功能的一小部分!

技术资料和信息的采集、网络警察的罪证搜集、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披露以及未能及时暴露或不能通过正常手段公布的恶劣行为甚至是罪行的揭露等等,都是搜索的正面和主要功能!人们通过在网络上搜索信息而了解天下大事、关注国计民生和自由发表言论。用妖魔化的“人肉搜索”来代替网络信息的聚合从而引起公众的反感,以期规避潜在的个人隐私的曝露,这是有心者的概念偷换! 

五 发起搜索的资格?

任何公民都有通过网络搜索特定信息的资格和自由这无庸质疑,但我想不应该忙着对发起所谓“人肉搜索”的人进行法律上的限制。

我们知道,警察取证要有一定资格,所以有人就认为个人不应该如他们一样对特定事件和个人发起“搜索令”以获取相关信息。问题是,个人发起号召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什么”甚而是“证明什么”,但仍然不是“公务上的取证”,因为,他获得不了而是。公民拥有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个人通过网络发起对某个个特定信息的征集并不违法,对不违法的行为进行限制显然是违法;其次,公民也拥有知情权,对特定信息(不包括个人隐私)的搜集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和妨碍也是违法行为。因此,对发起某一信息征集令的个体公民进行调查、限制根本是不合理也不合法。

最后我想说的是:有限范围与无限范围的公布对一个人造成的影响的确不同,“人肉搜索”在被定义的范围内确实对被搜索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扰和伤害,但此而仓促决定搜索行为的罪与罚并加以谴责和控制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针对乱发评论,也许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我们应该怎样尽各自的义务,应该怎样恰当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因不实信息和自己的不当行为对他人造成困扰和伤害。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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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一把锁推荐:一把锁
☆ 编辑点评 ☆
一把锁点评:

较为客观的文章。其实,人肉搜索的罪与罚,也就是网络时代的利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