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承认:“广大人民群众不是执法者,更多的只是守法者。”“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必然需要“官员”来执行法律。但是,如果让“‘玩弄’法律者”来执法,容忍大行其道,不仅是容忍对正义女神的亵渎,容忍败坏法治清净的水源,更是容忍其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践踏!
理论界的确认为,“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有些“官员”也发现了这一点,于是乎就想“玩弄”它,试图将它“玩弄”和“折腾”。殊不知,“法律”既是“工具”,更是“国之利器”,怎容你个人随意“玩弄”!“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这种集广大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岂容玩弄和扭曲!
“法律”的起点和终极目的,是对“利益”的理性调整。那种试图以一己“厉害观”来改变法律的“指引方向”,故意扭曲法律的“终极关怀”,真正是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这种的“勇于敢”,必死:此时学会“勇于不敢”,才能活啊!硬将个人的区区“小智”,一意孤行地“玩弄法律”,不仅是十足的无知,更是十足的愚蠢,必然身败名裂!
整个社会,古今中外都在“法治”、“德治”与“人治”之间动荡和徘徊,并且都无一例外的试图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最佳、最完美的统一和协调。因“徒法不足以自行”,几千年的人类社会一直在呼唤“明君”与“良吏”,但社会的治理者往往总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不是法律水平的粗劣,就是道德水平的低下。
“人本主义”真的是一个很好的“主义”,但“人本主义”中以何为本?应当仔细探寻!佛经教育说:人的痛苦烦恼,是以欲爱为本。按照佛陀的教诲,只要摒弃自私和贪欲,就能获得智慧解脱。孔孟之道也教育“修身为本”,按照“格物致知”之路修行、修身、修心。真是“天下智谋之士所见略同”!那种为求“升官发财”、“名闻利养”、“金钱美色”的“官吏”,肯定不能被视为“身修”的“良吏”,道德的“楷模”,社会的“标杆”。这种人肯定不配去执掌法律。
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官员”,如果将“升官发财”、“金钱美色”作为人生目的,其实他就是想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干着自利的营生,就是一方面想沾着法律的“光”,另一方面却又“厌恶”法律的规则。如果整个“官场”都这样,整个社会就会被引导到“物欲横流”,引导到“天下交争利”的危险境地,那也就无所谓“精神文明”,无所谓“道德情操”,无所谓“先进文化”,无所谓“传统美德”,也就不会有法律秩序。因为,法律就是整个社会的“戒律”,没有戒律的约束,贪欲的种子就会壮大,就会荒芜善良的心苗,必然深陷“魔道”而不能自拔。当仅仅在乎“权力”、“为所欲为”,和因此获得的“利益”,并因此沾沾自喜时,当然也就看不到暗流涌动,怨声四起。玩弄法律就是玩弄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人民群众的利益被漠视、被践踏、被剥夺时,公平正义所集聚的愤怒,就能给其以沉重的打击。利与害相连,祸与福相依。
古往今来,没有明示过为官者“修德修能”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如何践履《礼记?礼运》“天下为公”的“大道之行”,落实当代社会倡导的“公务员是人民群众的公仆”理念,摒弃“升官发财”的信条,领会“名缰利锁”的警示,大约只能在浩瀚的法典内,在义利取舍之间,经历从生到死、从小到大,依靠自发或自觉地熏陶,参悟心灵的大爱,体会境界的升华,超脱自私的羁绊,锻铸无私的光辉。
“玩弄”法律者,固然可以漠视重重戒律,但重重危险也不容掩耳盗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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