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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以罚论罪的奥妙牧二

发表于-2009年02月16日 早上8:51评论-1条

拙作《以罚论罪——儒家随随便便的杀人理由》在网上贴出后,也许因为所阐述的内容太过古旧,不少朋友表示对文章感到隔膜。为了帮助这些朋友消除这种隔膜,故不揣冒昧,续撰此文,尽展儒家倡行的以罚论罪与不以其罪而罪之这两种论罪方式的奥妙。

以罚论罪与不以其罪而罪之,名虽为二,所遵循的逻辑其实只有一条,那就是混淆罪与罚的区别,割裂罪与惩的因果联系,即完全不理会受罚者有没有犯罪、所犯何罪,也完全不理会受罚者所犯之罪的轻重,或者径直罪罚归一,不谈罪过,只以惩罚的名目代替受惩罚者所犯罪过的名目,或者以受惩罚者这一罪过的名目代替另一罪过的名目。前者可以前文所述的子夏为例;子夏失明,丧子,曾子就完全不管子夏是否做了什么不好的事使其明失,使其子丧,径直断定子夏犯了失明、丧子之罪;显然,曾子所做的就是以子夏所受惩罚的名目代替他所犯罪过的名目。后者可以前文所述的庆封被杀为例:在《谷梁传》所记载的庆封的故事中,庆封明明犯的是弑(齐)君之罪,理当杀死,《谷梁传》的作者却不谈庆封的这一罪过,反而给庆封安上了另外一个罪名:不听楚灵王的号令;很明显,《谷梁传》的作者这是在以庆封的这一罪过的名目代替另一罪过的名目。

名目,在儒家可是极其重要的啊。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意思是说,作为与动物有所区别的人,凡做事,必须有一个正当的名目,否则,就很难得到其他人的赞同。而得不到其他人的赞同呢?那就更是一件了不得的大事啊。因为作为与一般人有所区别的儒家,凡做事,都是为了满足一个最根本的欲望:统御天下。所谓修身、齐家,治天下是也。然而,儒家所做之事真的能完全得到其他人的赞同吗?比如孔子,刚一登上司寇宝座就杀了少正卯。少正卯究竟犯了什么罪,使一向提倡仁爱的孔子如此憎恨于他?笔者查阅了《史记》、《资治通鉴》和其它七传八传,都没有找到相关的记载。我只能猜想,孔子也许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杀死了少正卯,而那些写史的人呢?而那些把孔子尊为万世师表的人呢?他们怎样才能把孔圣人的这一名不正言不顺的行为写得看起来像是名正而言顺的?

必须发明一种方法,使一切名不正言不顺的行为脱胎换骨,变得名正而言顺。

也许是受到了孔子的那句怀恶而讨、虽死不服的名言的启发吧,后世的儒家便发明了以罚论罪与不以其罪而罪之这两种论罪方法,而且,还为这两种已经割裂了因果联系的论罪方法找到了一种替代性的因果联系,即,因为是怀仁而讨的,所以任何惩罚都是正当的;至于有罪无罪、罪与罚是否相当,这些细枝末节又何必计较呢?换言之,我苛酷地惩罚你,是为你(们)好,你(们)还有什么可挑剔的?

所以,不能说儒家在论罪问题上是不讲因果联系的,因为儒家所要求的,其实是用一种因果联系取代另外一种因果联系。

然而,实际上这是可行的吗?换言之,这种论罪方法真的能使多数人心服口服?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论罪方法因为放弃了对受惩罚者所犯罪行本身即受惩罚的原因的探究,不仅可以随随便便地使受惩罚者受到不应有的苛酷惩罚,而且,还可以随随便便地使应该受到惩罚的人避免受到应有的惩罚,或者只受到与其罪行不相称的轻微惩罚。比如那些死在城管手里的小商小贩和死在派出所的平民百姓,他们究竟犯了何种罪行必须受到死亡惩罚?因为,他们死在城管手里或者派出所这一惩罚,其本身就是他们所犯的罪行。然而,这一惩罚合理吗?因为,城管与派出所是怀着仁爱之心对他们施加的惩罚,所以,这一惩罚本身就是合理的。比如那些随随便便地使小商小贩、平民百姓死在他们手里的城管与公安,他们是否已经受到了与其罪行相称的严厉惩罚呢?因为他们没有受到惩罚,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他们是无罪的,还怎么能对他们施行惩罚呢?再说啦,他们是怀着(至少是宣称怀着)仁爱之心而对那些小商小贩、平民百姓施加惩罚的,他们又何罪之有?

所以,问题不在儒家所发明的论罪方法是否可行,而在这种论罪方法能否真的使多数人心服口服。

然而,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实在是太容易了。因为,那些已经受到了严厉惩罚尤其是死亡惩罚的人固然已经心服口服,而那些对这种论罪方法深感荒谬的人呢?他们即便心有不服,但是,在看到那些已经心服口服的人的结局之后,他们还敢公然用口表示他们内心的不服吗?

所以,儒家之所以倡行他们所发明的以罚论罪与不以其罪而罪之这两种论罪方法,关键在于,他们所追求的其实仅仅是口服,而所谓口服呢?从根本上讲其实仅仅是打杀之服,而非真正的理喻之服,而他们之所以能使他们所发明的以罚论罪与不以其罪而罪之这两种论罪方法倡行天下,所凭籍的与强盗所凭籍的毫无差别,也仅仅是暴力。

2009年2月13日于罗家山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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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心灵苦渡点评:

深刻的文字。

文章评论共[1]个
牧二-评论

谢谢编辑的赏识。at:2009年02月16日 下午6:34